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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显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马**、田**、马*标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宋**、张*闪诉被告人唐**、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商丘**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宋**、张*闪及被告人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138号刑事决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申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商丘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200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唐**与被害人尹**在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中段“苗子网吧”门口因故发生争执,后唐**让其女友张**将正在“苗子网吧”上网的被告人田**、马**及曹**、小*(二人均在逃)叫出。尹**掏出一把刀,唐**、马**、田**均持尖刀与尹**相互刺砍,尹**见对方人多转身就跑。唐**、田**、马**等五人在后面追打,当跑至“苗子网吧”对面好莱坞酒店后的一条土路上时,尹**倒在地上,唐**、马**、田**等人用砖砸、用刀捅刺尹**,尹**臀部、腿部被刀刺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尹**系外伤性多脏器缺血致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在明知唐**、马**将他人刺死的情况下,租车将二人送至西安市其亲戚刘**家中躲藏,并给其子马**人民币1000元。后马**通过电话劝说马**投案,马**、唐**、田**分别于2007年6月4日、6月18日、8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害人尹**之父尹书丽生于1957年2月,之母宋**生于1956年11月,由被害人尹**兄妹四人赡养。尹**之女尹**现年4岁,之子尹英才现年2岁,由尹**及其妻张**共同抚养。在抢救被害人尹**时,其家人支出医疗费15147.8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田**亲属已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5万元的协议;被告人唐**、马**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7000元、5000元。(2)2006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唐**受孟**(已判刑)之邀,伙同田**、马**等十多人驾乘汽车至永城市裴桥镇和顺街王**诊所,将王**打伤。经法医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唐**、田**、马**、马**的供述,相关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医疗费书证、赔偿协议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商丘**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田**、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马*标明知其子马**及唐**伤害致死他人,而予以窝藏、资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田**、马**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当,指控被告人马*标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严重,系本案主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马**、田**积极参与伤害他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二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且均具有自首情节,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标系亲情窝藏,并能规劝其子马**投案,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丧葬费10467.5元、赡养、扶养费(2676.4120)53528.2元、医疗费15174.8元,以上共计79170.5元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田**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对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在对被告人唐**、马**判决赔偿时,应当扣除田**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其他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田**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马*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经济损失4万元(已支付7000元),马**赔偿19585.5元(已支付5000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审请求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宋**、张**上诉称,原判定性错误,应定故意杀人罪,量刑畸轻,民事部分漏判死亡赔偿金。

被告人唐**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关于上诉人尹**、宋**、张**的上诉理由,经查,唐**因故同被害人尹**发生争执后,纠集原审被告人马**、田**等人,持砖、刀砸、刺被害人尹**,致其臀部、腿部受伤,多脏器缺血致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三被告人先后投案。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尹**、宋**、张**上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而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尹**臀部、腿部的三处刀伤虽不能具体确定分别是何人所为,但唐**作案后将其刺扎被害人的情况告诉了其父唐**、其兄唐显显及孙*等人,上述证人也均已证实,故认定唐**持刀伤害被害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其量刑亦无不当。上诉人唐**及原审被告人马**、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马*标明知其子马**和唐**伤害致死他人,而予以窝藏资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均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唐**纠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系本案主犯。马**、田**参与伤害他人,均系从犯,且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尹**、宋**、张**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请求情况

申诉人尹**申诉称,原判定性错误,应定故意杀人罪,量刑畸轻,民事部分漏判死亡赔偿金。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二审基本相同。另查明,被害人尹**之父尹**、之母宋**由被害人尹**兄妹三人赡养。尹**之女尹**出生于2003年4月13日,之子尹英才出生于2006年10月3日。二审期间,被告人马处处亲属另支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款1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是因双方当事人言语不和而引起的斗殴,双方之前没有矛盾,被告人也没有蓄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案发时被告人持刀刺扎被害人身体部位为非要害部位,且被害人系因其左侧臀部内动脉断离所致失血过多死亡,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应认为定故意伤害犯罪。原判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之内量刑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原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据实判决赔偿,亦无不当。申诉人尹**请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尹**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本院(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商丘**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书丽,系被害人尹**之父。
  •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玉平,系被害人尹**之母。
  •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毛闪,系被害人尹**之妻。
  • 原审上诉人唐**,别名唐**、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西段6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逮捕。现于豫**狱服刑。
  • 原审上诉人田**,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永城市演集镇田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8月30日被逮捕。现于商丘市监狱服刑。
  • 原审被告人马**,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永城市演集镇胡楼村马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6月4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投案,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 原审被告人马**,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永城市演集镇胡楼村马庄。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其缓刑考验期已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慧娟
  • 审判员刘信生
  • 代理审判员刘贵平
  • 书记员马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