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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振亮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新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臧振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193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罪犯臧**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臧**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臧**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臧**,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天炜
  • 代理审判员高凌云
  • 代理审判员李建瑞
  • 书记员胡博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