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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顶**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提出,罪犯范**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范**,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杰
  • 代理审判员周青松
  • 代理审判员徐朝阳
  • 书记员麻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