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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刑诉(2007)86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莱芜**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莱中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期间莱芜**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莱中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朱某某减刑一个月零二天)。朱某某不服,向山东**民法院提出申诉,山东**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鲁刑监字第80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山东省莱芜**民法院再审,山东省莱芜**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莱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07)莱中刑终字第31号裁定、(2008)莱中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及莱城区人民法院(2007)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李*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到马*丙家为马*丙和李*乙调解纠纷。喝酒过程中,朱某某与马*丙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朱某某对马*丙破口大骂,并抓住了马*丙的背心,将其背心撕破。马*丙被人拉至院内,朱某某追出,将马*丙摁倒在地,拳击马*丙胸部、肚子数下,至马*丙多处软组织挫伤。后朱某某返回屋内将电视机、电话机、饭桌等物砸坏。当晚,朱某某在马*丙家中赖着不走,在马*丙家的厨房门口撒尿,后又将尿撒在马*丙院子内的水缸里,后来又在马*丙家的室内撒尿,直至次日9时许,朱某某才被镇干部劝离。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820.70元。

2006年10月27日上午7时许,朱某某带领村干部清理亓*辛家的大棚承包地,亓*辛来后不同意,与朱某某发生争执,两人相互往对方身上扔姜苗子,后朱某某上前将亓*辛踹倒在地。亓*辛爬起来往地外跑。朱某某追上亓*辛,用姜苗抽打亓*辛,致其轻微伤。

2006年10月28日上午7时许,朱某某带领村干部清理玄*甲家的大棚承包地时,玄*甲说地没有处理好,还有牵扯,将挑沟子的线拿到手上。朱某某见状跑到玄*甲跟前,拳击玄*甲的脸和头。玄*甲向后倒退,朱某某继续追打,将玄*甲打倒在地。致玄*甲右前额皮肤挫裂创挫,面部皮肤软组织擦划伤,眼部挫伤,经鉴定均系轻微伤。

2006年秋天,被告人朱某某带领村干部清理街道时,将亓某丁等十余户放于公路旁的玉米秸、花生秧等物烧毁,将朱**等人晾晒的姜*、生姜等毁坏。被损坏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4元。

被告人朱某某在任西温石村村支书期间,多次在村里的广播喇叭及其他公共场合辱骂本村的亓某戊、朱**、张**、玄*甲、刘**、陈*、玄*乙、孟*等人。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P35-43被害人马**陈述,证实2006年9月份,李*甲开手扶拖拉机路过马**经营的菜店时,将菜店的一锅油碰翻,两家因此发生纠纷,9月15日,朱某某对两家调解,当晚由李*乙置办菜肴在马**家喝酒。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马**因言语不和,互相辱骂、厮打,后被人拉走。朱某某在其家打砸物品,并留宿。

证据二、卷2P60-62证人张**,证实2006年9月15日与朱某某一起调解马**与李*甲两家纠纷,当晚,与朱某某、李*乙、李*甲以及马**在马**家喝酒时,朱某某与马**发生争执并相互对骂,朱某某将饭桌掀翻后与马**相互厮打至马**家院子里。李*乙与李*甲见此情景离去。其将李*甲喊回,并与李*甲一起将马**拉出大门。在大门口听见屋内有摔东西的声音,其返回屋内见马**家的电视机被砸坏,桌椅都倒地,朱某某一人在马**屋里,直到第二天早上朱某某才被羊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劝离。

证据三、2P52-59证人朱*甲证言,证实2006年9月15日晚,听马*丙妻子讲朱*某在马*丙家砸毁物品的事后,赶到马*丙家,见到马*丙家电视机被砸坏,桌椅被掀翻的事实。同时证实朱*某一个人在屋内坐着并不停地骂马*丙,虽经劝说不肯离开,直至次日早晨9点钟经镇政府干部劝说方才离去。

证据四、2P63-65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06年9月份,朱某某调解马**与李*乙两家的矛盾,调解好后,李*乙订了桌菜,与朱某某、张**、李*乙以及马**在马**家喝酒时,朱某某与马**因言语不和,相互对骂、厮打,马**所穿背心被扯坏,其与张**将马**拉至大门外。李*甲见到屋内只有朱某某一人,屋内的物品被摔坏。

证据五、2P66-68证人李*乙证言,证实2006年9月份朱某某出面调解其与马**的纠纷,调解好后,当晚在马**家喝酒时,朱某某与马**因言语不和互相骂起来,其与张**将马**拉走。

证据六、2P44-51证人孙*甲证言,证实2006年9月15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家喝酒时对其丈夫马*丙辱骂、殴打,并打砸其家中物品留宿的事实。

证据七、书证,3P341-346鲁中冶金**司医院门诊病历及病情证明单,证实被害人马**的伤情:头皮外伤、胸部软组织挫伤。自9月16日至9月25日在鲁中冶金**司医院住院治疗。

证据八、3P316羊里镇派出所工作说明,证实羊**出所接“有人在马*丙家闹事”的报警到马*丙家,见到朱某某躺在马*丙家沙发上,马*丙家电视机被砸坏,桌椅被掀翻。虽多次劝朱某某回家,但朱某某不予理睬。第二天早晨八点来钟,管区书记到马*丙家进行劝说后,朱某某才回了家。

证据九、卷1P1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马*丙家被损物品价值820.70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第二、三起事实,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P78-84被害人亓**的陈述,证实2006年10月27日上午其在大棚承包地被朱某某殴打致伤的情况。(2)2P61-77被害人玄某甲的陈述,证实2006年10月28日上午其在大棚承包地被朱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

证据二、2P85-94证人张**、2P95-99证人朱*乙、2P100-105证人周**、2P106-109证人刘*甲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7日、28日两天上午朱*某带领村委成员清理亓某辛、玄*甲两家的承包大棚地时,朱*某殴打亓某辛、玄*甲的情况。周**同时证实当时调整大棚时,村里光在党员会上说过,朱*某怕新分到大棚地的人去大棚地种东西时,原大棚地的承包户不愿意,便叫上村里的人去助助威去。

证据三、2P116-119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因其分到亓*辛家大棚承包地,亓*辛不让其拾掇,告知了朱某某。10月27日上午朱某某带领村委成员帮其拾掇地时,与亓*辛发生争执,朱某某用姜苗抽打亓*辛,将亓*辛打倒在地的事实。

证据四、2P131-135证人张**、2P136-139证人亓*甲(亓*辛之父)、2P140-144证人亓*丙证言,证实亓*辛被朱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

证据五、2P110-112证人马某甲、2P113-115证人朱*丙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8日上午,见玄*甲与朱*某发生争执,玄*甲躺在地上,满脸是血。

证据六、2P120-122证人亓某丁、2P123-125王*戊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8日上午,见朱某某拳打玄*甲的头部,玄*甲躺在地上,满脸是血。

证据七、2P126-130、3P260-262证人亓*戊证言,证实其妻玄*甲被朱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同时证实2000年村里发展大棚时,村委统一为村民贷的款,村民自建大棚,当时发到村民手里的建材数一样多,贷款未全额发放的事实。

证据八、2P145-147证人周**、2P148-150证人王*乙、2P151-152证人朱*丁证言,证实村委新调整大棚土地后,玄*甲不愿交出,在村委成员清理玄的承包地时,朱*某将玄*甲殴打致伤。

证据九、2P151-152证人朱*丁证言,分地后亓某辛的大棚地与村里有牵涉,不让朱*丁种,朱*某带村委成员清理地时将亓某辛打伤的事实。

证据十、3P254-256证人郑**证实郑**自2001年11月至2004年8月份在西温石村任村会计,朱某某于2003年任该村书记,当时亓*戊任村委副书记,2004年亓*戊不任职后,村里还欠亓*戊四五千块的工资。

证据十一、3P257-259证人朱*戊证言,证实村委欠亓某戊的工资。同时证实村里建大棚时,以个人名义统一贷的款,钱没分到个人手里,由村里统一购买建材,张**的大棚,事后账目没有结清。

证据十二、鉴定意见,1P17-18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亓**、玄*甲伤情均系轻微伤。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第四起事实,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P52-59证人朱*甲证实2006年7、8月份朱*某用火柴把放在马庆申水厂往南到刘洪水冷库路上的玉米秸全烧了,大约烧毁了五六家的事实。

证据二、2P136-139证人亓*甲证言证实朱某某在喇叭里喊过后,就将玉米秆烧毁,把姜、姜*弄到路边沟里的事实。

证据三、2P153-155证人朱**的证言,证实朱某某带人烧毁了自家的玉米秆和刘**、亓**家的玉米秆的事实及价值。

证据四、2P156-158证人刘*乙证言,证实自家玉米秸被烧毁数额及价值。

证据五、3P203-204证人纪*证言,证实朱某某领着村委的人清理了其晾晒的姜干重量、价值和朱某某还烧了好几户村民的玉米秸的过程。

证据六、2P162-164证人朱*己证言,证实自家的花生秧子被烧毁及价值,还烧了刘*丙家的玉米秸的事实。

证据七、2P165-167证人王*丙证言,证实自家的玉米秸被烧毁的事实经过及价值。

证据八、2P168-170证人田*证言,证实自家玉米皮被烧毁事实经过。

证据九、2P171-174证人张**(刘*丙之妻)证言,证实自家玉米秸被烧毁的事实过程及价值。

证据十、2P175-177证人张*丁证言,证实自家玉米秸被烧的事实经过,还证实同时也烧了亓西华家、刘*乙家的玉米秸。

证据十一、2P178-181证人亓*丁证言,证实自家玉米秸被烧毁,同时还烧了亓西华家、亓西景家、刘*乙家、刘*丙家、亓永忠家的玉米秸。

证据十二、2P182-184证人孙*乙(朱**之妻)证言,证实自家玉米秸被烧毁的过程及价值,还把亓某己家的玉米秸烧了;并把朱*辛家的姜给跺了。

证据十三、2P185-186证人亓某己证言,证实玉米秸被烧的事实。

证据十四、卷187-189页,证人亓某庚的证言,证实她得知西温石村委在清理街道时,将玉米秸烧毁的事实.

证据十五、3P197-199证人朱*辛证言,证实朱*某将其晒在公路上的姜**坏了四五十斤,得二十多块钱的事实。

证据十六、户籍证明,证实西温石村有朱**、朱**这两个人。

证据十七、3P200-202证人朱*壬证言,证实朱*某把朱*辛在公路上晒的姜扬了好几把又用脚跺姜的事实。

证据十八、3P205-208证人陈*(朱**之妻)证言,证实朱某某清理其晾晒在公路上的姜干。还把村东南北街两连年玉米秸给浇了不烧,其中有刘*丙家的。

证据十九、3P209-211证人马*乙证言,证实朱某某清理其堆放在街道上的鸡粪。当时头吃早饭下的通知,也就吃完早饭后就开始清理了,当时还烧了玉米秸。

证据二十、3P212-215证人朱*乙证言(村委成员),证实2006年10月份一天早上,朱*某通知村民清理放在公路两边的杂物。大约一个小时后,朱*某领着村干部去清理的过程及朱*某扔姜的事实。

证据二十一、3P218-220证人张**(村委成员),证实2006年10月份清理街道,朱某某领着村干部把村民的玉米秸烧了,我还说他不应该烧,他说不这么做不行。在11月份,朱某某领村干部清理新村公路上的杂物,朱某某把公路边沟两侧的玉米秸给烧了。朱某某多次对放在路边上的玉米秸进行焚烧。

证据二十二、3P221-223证人朱*寅证言(调解委员),证实村委通知清理街道,朱*某开会时说“所有水泥路面上的垃圾、姜阴帐子集中焚烧,土堆、石头该给他拥到一边的拥到一边”。后听说朱*某把村民的荫帐子点了一些。

证据二十三、2P190-192证人周*甲证言(村委成员),证实2006年10月份一天下午村里下通知清理街道,第二天早上朱某某领着村干部去清理,清理村东南北水泥路时在场,当时朱某某先点的玉米秸,又让刘*甲拿着点刘*丙的渣子头,别的都是朱某某点的火。当时点的刘*丙、亓承建等人。焚烧是朱某某安排的。

证据二十四、2P193-196证人刘*甲证言(村委成员),证实朱某某领着村里干部清理街道时,朱某某点火烧的玉米秸、姜阴帐子和渣子头,别人没有烧的。在清理道路之前,朱某某还把路上晒的姜干驱到路边草里破坏的事实。

证据二十五、3P224-226证人孙**、3P227-228证人胡*证言,证实2006年10月一天,见从马庆申水厂往南到村委前头的公路两边的玉米秸、柴火等物品被村委的人给烧了的事实。

证据二十六、3P229-231证人孟*证言,证实朱*某把朱*辛家晒的姜*给踹了、把朱*庚家的玉米秸给拉到大街上烧了。

证据二十七、3P273-275证人朱某子证言,证实2006年10月份村里清理公路两侧的杂物时,朱某某带头把玉米秸拉到公路上用火点了,当时玉米秸有的放在公路两侧、有的放在边沟上。

证据二十八、3P239-240证人朱**,证实2006年9月份朱某某在喇叭中让村民把玉米秆挪了,但村民没挪,朱某某便带领村委的人将通往西温石庙那条路两旁的玉米秆都给点着了的事实经过。

证据二十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P369-388,证实2007年1月16日对燃烧痕迹尚存的刘*丙家、朱*戊家、亓**家玉米被烧现场进行勘查情况。

证据三十、鉴定意见,1P20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对2006年10月份,被朱某某毁损的姜、玉米秸、花生秧,价值共计1424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第五起事实,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P35-43证人马某丙证实朱*某经常在村里大喇叭里骂人,骂过刘**、朱**、亓某戊、朱*丑母亲等人。

证据二、2P78-84证人亓**证实被朱*殴打住院回家后,朱某某通过村广播对其进行辱骂的事实。

证据三、2P52-59证人朱*甲证实朱*某经常对他人辱骂的事实。

证据四、2P69-77证人玄*甲证言证实2006年11月份,朱某某在大队喇叭里多次对亓*戊进行辱骂的情况。

证据五、2P131-135证人张**、2P136-139证人亓*甲(亓*辛之父)、2P140-144证人亓*丙证言均证实朱*某骂人是家常便饭,经常通过村广播对他人进行辱骂,骂过朱司*、朱**对象、朱*丑媳妇等人。

证据六、2P153-155证人朱*戊证实朱*某经常在村广播里骂人的事实。

证据七、3P205-208证人陈*(朱**之妻)证言证实在2005年4、5月份朱某某无故辱骂朱茂合媳妇及陈*的事实。

证据八、3P212-215证人朱*乙证言朱*某在村广播里对育龄妇女进行辱骂的事实。

证据九、3P229-231证人孟*证言(朱**之妻),证实2005年农历6月份,朱某某在村广播里辱骂朱**,在村委辱骂孟*。

证据十、3P232-234证人玄*乙证言,证实2004年3月份,因安装自来水找朱某某,在村委被朱某某辱骂。

证据十一、3P235-236证人刘**证言,证实因村里承包土地收费过高刘**找过朱某某,后朱某某在村广播里对刘**进行辱骂。

证据十二、3P269-272证人王**、3P266-268朱茂河证言,证实2006年4月份,因大门口的空心砖、沙子等被弄到边沟里,到村委问朱某某,被其辱骂。

证据十三、3P279-283证人朱*甲证言,证实2006年4月份,朱*某在天华饭店对其殴打、在村委对其辱骂的事实。

证据十四、3P288-289证人朱*寅证言,证实2006年4月份,朱*某在天华饭店对朱*甲进行对骂的事实。

证据十五、3P273-275证人朱某子证言,证实2006年4月份,朱某某在村委辱骂朱茂河媳妇、王**的情况。

证据十六、3P239-240证人朱**,3P241-242证人朱**,3P237-238、3P243-244证人王**、3P245-247证人亓*丁证言,证实朱某某在村里大喇叭里点着名骂,骂得很难听,村喇叭成了朱某某骂人的一个工具。

另,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五起事实,提供如下综合证据:

证据一、卷二P2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年龄情况,被告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证据二、卷二P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由群众报案,公安调查。

证据四、侦察卷4-27页,31-34页,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第五起事实经过。卷16页,证实清理道路焚烧物品等的事实。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的辩解:我并没有殴打马**,是马**对我进行了殴打;我也没有砸坏马**家物品,更没有向其家里的缸里撒尿。关于起诉书指挥我殴打亓**、玄*甲两起不属实,该二人家在大棚承包地合同到期后拒不交地,我带领村干部清理其承包地时该二人予以阻挠并打了我,但我没有动手打他们。关于起诉书指控我烧毁村民的玉米秸、花生秧,毁坏姜*、生姜之事属实,但我是为了街道整洁,并且事先也下了通知。起诉书指控我多次辱骂亓某戊等人不属实,我没有辱骂这些村民。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朱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1、关于第一起,马**的伤情未做法医鉴定,不能判断其受伤程度。马**家的东西总共有哪些物品被砸坏,数量是多少,由于仅仅有被害人马**及其妻子孙**的陈述,没有物证及其照片,没有进行现场勘验,所以鉴定结论缺乏客观依据,因而不得作为定案依据。2、关于第二、三起,朱某某自始至今都不承认打人,即没有被告人的供述。3、关于第四起,对所烧的玉米秸数量只有被害人本人的陈述,再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数量,与被害人本人的陈述也不一致,所以鉴定结论的依据缺乏客观性,因而不得作为定案依据。4、关于第五起,仅仅是被害人的陈述,以及与朱某某有矛盾的人的陈述,不可信。尤其是没有侮辱被害人的证据,更无情节恶劣的证据。二、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假设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存在,朱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犯罪动机上,朱某某在主观上没有不良动机。1、关于第一起,朱某某是为了马**和李*乙和好,在调解过程中,发生了争吵、厮打、砸物品的事实。2、关于第二、三起,朱某某是为了让分到大棚地的村民顺利使用,由于被害人的阻拦,发生了争吵、厮打的事实。3、关于第四起,朱某某是为了整治村容村貌,才烧毁了被害人的玉米秸等财物。4、关于第五起,朱某某也是为了工作上的事,才骂人的。(二)客观方面,朱某某没有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1、关于第一起,首先,朱某某殴打马**不是随意的,砸坏马**的物品不是任意的。其次,都是在马**家里发生的,不是在公共场所,没有破坏社会秩序。2、关于第二、三起,首先,朱某某是在调整大棚地时,与亓**、玄*甲发生争执,进而殴打亓**、玄*甲的,就是说殴打被害人不是随意的。其次,分别是在亓**、玄*甲原来承包的大棚地里发生的,不是在公共场所,没有破坏社会秩序。3、关于第四起,朱某某烧毁被害人的玉米秸等财物不是任意的。村委在清理大街之前反复下了通知,没人理会,加上九羊度假村开业临近,镇政府要求清理街道,所以不是任意的。4、关于第五起,首先朱某某没有侮辱任何人,侵犯任何人的名誉。单纯的骂人不犯法。其次,没有哪个人因为朱某某的行为,而精神失常、自杀的,就是说本案情节并不恶劣。综上,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就上述辩解,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人朱*乙:(1)清理大街,是根**党委书记的指示,清理时村干部全部参加,管区亓书记、王主任在场。朱茂夏、朱*子两个清洁工参加。关于柴草在路边,因农活忙无人拾掇。只是象征性点几点。(2)大棚承包期到期,经党员大会通过。将到期大棚地抽回村。但玄*甲、亓某辛两人公开与村相对抗,没看见朱*某打他们。(3)没有在喇叭里公开骂人。

2、证人刘*甲、证人张**:证明收回大棚前,村召开了党员大会一致通过收回大棚的决议。

3、证人张**:证明(1)当时清理大街卫生,是根据镇综合治理要求进行的。(2)大棚地的调整,事先开过党员会。

4、证人朱某寅:第1份证言(1)没听见过朱某某在扬声器里骂人。(2)清理大街,是受镇党委书记魏**三令五申要求的,在清理之前在扬声器里下过通知,当时乡干部和镇包村干部亓麦生、王**在场。

第2份证言:(1)清理大街和抽回大棚,都召开了村委会以决定;(2)朱某某大喇叭骂人之事纯属造谣。

5、证人朱*丑:我在太原,回来后听说朱*某在喇叭里骂我,我很生气,加上被人挑动,就做了口供。我母亲陈*说朱*某骂她,是因为她的姜*被村里清理了,很生气,日后被人挑动做了口供。

6、证人纪某某:证实没在路上晒姜干。

7、羊里镇**委员会(张**、朱**、刘**、朱**):当时将大棚收回,开过两委会议。

8、证人周**:第1份证言:清理路面,我们口头传达也用喇叭宣传,党员同意,一致意见,清理大街及路面,这是响应上级精神,工作组王**、管区书记亓**,让我们清理。

第2份证言:亓某辛与朱某某互相用姜苗子扬来扬去,朱某某没有用脚踢她的腰,也没有踢他的腚沟,没有动手打她。

9、证人刘*乙:(在公安询问玉米秸笔录上)没签字、没按手印。

10、证人张**:由于违反村规定,对于焚烧玉米秸一事对村没任何意见,不要求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

11、证人朱**:在广播公开骂人之事,并未听到。

12、证人朱思某:朱某某是好干部,广播不骂人,收回大棚开了党员大会。

13、证人朱**:没有骂人现象,抽大棚地是村两委决定。

14、证人朱某国:朱某某没在广播骂人,清理大街是两委和镇党委安排。

15、证人朱*学:朱*某在广播从来没骂人,清理道路是上级指示。

16、证人彭某某:朱某某没有在广播中骂人,清理公路是对的。

17、证人朱**:朱某某是个好人,抽大棚清理路面是对的,喇叭不骂人。

18、证人朱*勇:朱*某是很好的村干部、好党员。

19、证人李*乙:未见朱某某打马某丙。

20、证人张**:2、3分玉米秸,至于多少钱不知道。朱某某说给了600元,我也没收到,也无心要钱。

21、证人玄*乙:2004年,到大队和朱某某吵嘴了,变了脸,造成了失言。我认为派出所领导应慎重或酌轻考虑,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2、证人朱**:朱某某是个好干部,没听到在喇叭里骂人。

23、证人李*甲:没看到朱某某打马**,在村中没听到朱某某广播里骂人。

24、证人朱某己:证明边沟内堆积一点花生秧,本来不打算要。本人没及时处理,本人不愿追究任何责任。

25、证人张**:朱某某是好领导好党员,喇叭骂人不存在,收回大棚地党员群众社员大会都同意,清理道路党委村委全体干部。

26、证人亓*某:朱某某没有在广播中骂人,抽大棚地是党员决定,为了公路整洁清理两边柴草,有代表性处理一点柴草,没有引起什么坏事情。

27、证人魏某某:朱某某没骂过人、镇领导、村干部清理大街,不是朱某某一个人干的,抽大棚地是对的。

28、证人李**:清理大路都同意,广播喇叭不骂人,抽大棚是对的。

29、证人朱*某:朱某某没有在广播中骂人,清理大街不违法,抽回大棚是对的。

30、证人刘洪某:清理大街有镇领导、两委干部。

31、证人朱*某:朱某某没有在广播里骂人,清理大街公社领导村干部,收回大棚地对。

32、证人朱*某:朱某某没有在广播中骂人,抽大棚地是党员决定的,为了工作清理公路。

33、证人朱**:收回大棚地是正确的,没有广播骂人。

34、证人朱**:朱某某没在喇叭骂人,清理大街是党委和村委领导干,不是朱某某一人干,收回大棚地是一个好事。

35、证人朱成某:没有听到朱某某在村喇叭里骂人,清理大街由镇上王主任管区亓书记和村两委干部指导,清理前从村喇叭广播下通知。

36、证人朱**:朱某某没有在广播骂人,清理道路老百姓都说对,抽回大棚地党员会通过。

37、证人朱**:朱某某从没有在广播骂人,清理道路属政府行为,镇领导在场,抽回大棚地已经召开社员大会。

38、证人朱**:朱某某没有骂人,大棚地抽回是全体村民党员开会同意的,清理大街是执行党委指示下执行的。

39、证人朱**:朱某某从没有在广播骂人,清理大道镇领导村委干部在场,抽回大棚地是正当。

40、证人刘**:朱某某没有在广播骂人,清理大街镇领导村委干部在场,抽回大棚地是对的。

41、证人朱**:朱某某从广播里骂人纯属虚构

42、证人朱**:朱某某从来没有骂过人,清理大路有镇领导全村干部

43、证人朱**:没听到朱某某广播骂人

44、证人马庆*:清理大街是按照上级指示干的,从未听到朱某某在扩音器上骂人。

45、证人朱**:没听朱某某在广播喇叭骂人

46、证人刘**:清理大街全村干部都干,还有羊**委领导,收回大棚地是对的。

47、证人刘**:朱某某没在广播里骂人,清理大街是村两委人员决定不是朱某某一人所为。

48、证人朱**:朱某某从来没骂过人

49、证人朱**:朱某某没有骂人,清理大街镇领导和村干部一起决定的,抽回大棚地通过党员大会群众代表大会决定的。

50、西温石村委证明:本村无马希文此人。

51、西温石村委证明:本村无孙**此人。

52、证人马**:马**的粪放在路上影响交通,影响村容村貌。

53、证人王**:玉米秸放到路边影响交通影响镇检查,村镇有规定,大队讲过。

54、证人张**:2006年清理大街,由镇政府、管区领导安排,村干部参加。

55、证人周**:2006年清理大街,没有亓某丁的玉米秸。

56、证人刘*甲:2006年焚烧玉米秸,没记得有亓某丁的玉米秸。

57、证人朱*乙:2006年清理大街时,没有亓某丁的玉米秸。

58、西温石村委证明:马**在老屋居住20年。

59、西温石村委证明:一亩地产玉米秸600斤,每捆玉米秸5斤,每斤0.05元。无纪荣利此人。

60、证人朱**:朱**常年在莱芜看家,没晒姜干子。

61、伤残鉴定书:朱某某是五级伤残,没有能力打人。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申请部分证人出庭作证、他们分别证实。

证人1:李*乙,证实“我看到了马**压在了朱某某的身上,然后我和张**将马**驾出来了”。

证人2:李*甲,“李*乙与马**打仗后,让村里去调解,李*乙弄了几个菜,在喝酒当中,将此事调解好了,面条上来后,我去了厕所,我回来后,我看见马**骑在了朱某某的身上,我将马**拉开了,我就拉着马**走了。以后发生什么事我不知道。在派出所问时我就是这么说的,马**骑在了朱某某的身上,马**的背心的一根筋断了,这一句公安上没有记上。我签字时没有注意到”。

证人3:朱**,“朱某某没有用喇叭骂过我,我也没有听到过朱某某用喇叭骂过他人”。

证人4:刘*甲,“当时村里召开了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清理道路是我们接到了镇政府的通知,村里的喇叭也下了通知,村里的干部除了朱*寅都参加了清理道路。调整玄*甲大棚调给了朱*丙等人,因玄*甲不让朱*丙等人种,当时的村干部已分给人家了,玄*甲不让人家种,朱*某就带着我们去给人家调沟子。我上西边去调沟子了,我光听见玄*甲和朱*某吵吵来,没有看见玄*甲与朱*某打架。关于和亓*辛一起,本来亓*辛的大棚要收回,分给了马*乙和朱*丁,但她不让别人种,朱*某带着我们让外捡姜苗子,亓*辛不愿意,当时朱*某只是和亓*辛相互扬姜苗子,有没有骂人我没有听见,再说时间长了我也忘记了。我以上说的与在公安上说的基本上差不多。我从来没有听到了朱*某用喇叭骂过人”。“当时的证言与今天庭审的证言不一致,因时间长了,原先在公安上的笔录及证明,最好还是按原先的。”

证人5:朱**,“关于喇叭骂人一事,这是没有的事。清理大街,清理三堆,是迎接上级检查,大队里的干部都参加了。清理土堆柴草堆粪堆时,清理了刘**的玉米秸,因为他的玉米秸就放在了道路上,烧杂草时有风就引起了他的柴堆也着了。调整大棚地是因为原来的大棚承包期都到期了,后来因村庄规划,因大棚地占用规划地,就决定将大棚地抽回来,与亓**、玄*甲发生过口角,因调地的时间很紧迫,玄*甲的地种的姜,满地是姜苗子,清理了一部分,村里的干部将姜苗子给她抱出去了,这部分地调给朱*丙了,需要调沟子准备种大蒜,亓**不让调就发生了口角。我和张*甲就抱着姜苗子向西走,抱姜苗子回来的时候,我看见玄*甲倒在了地上。至于玄*甲如何倒地的我不知道。我抱着姜苗子向一边走了,具体没有见到”。

证人6:王*乙,“我分了大棚地后玄*甲不让我种,我就找了书记朱某某,朱某某带着我们一伙人去地里去分地,打仗的事我没见”。“公安上的材料记录的我没有说。我还想追究公安上的材料是谁给我写的,我要求找他,这都是造的。”“当时说的是实话,侦察卷149页和我当时说的不一致,当时我也是和今天说的一样。我没看见打仗,我光忙着干活,啥也不知道。”

证人7:玄*乙,“我住在果园里,离村庄有三里路,他有没有骂别人我不知道。派出所里的材料是给俺编的”。

证人8:马某甲,“村里规划我的地被占了,大队里给调了块大棚地,分到了玄*甲的大棚里,人家不让我种,我一趟一趟的找大队里,大队里让我去地里调沟子,这时种蒜已经晚了,我去调沟子,大队里还给我发了工资。我没有看见朱某某打玄*甲。公安上的证言有的因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了。”

证人9:王某丁,“朱某某没有骂过我,以前羊**出所没有找我作过材料。侦察卷269页不是我的手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西温石村支部书记期间,2006年9月15日下午,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与村委委员张**到马*丙家,为马*丙和李*乙调解纠纷。喝酒过程中,朱某某与马*丙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朱某某对马*丙破口大骂,并抓住了马*丙的背心,将其背心撕破。马*丙被人拉至院内,朱某某追出,将马*丙摁倒在地,拳击马*丙胸部、肚子数下,至马*丙多处软组织挫伤。后朱某某返回屋内将电视机、电话机、饭桌等物砸坏。当晚,朱某某在马*丙家中赖着不走,直至次日9时许,朱某某才被镇干部劝离。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820.70元。

2006年10月27日上午7时许,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带领村干部清理亓*辛家的大棚承包地,亓*辛来后不同意,与朱某某发生争执,两人相互往对方身上扔姜苗子,后朱某某上前将亓*辛踹倒在地。亓*辛爬起来往地外跑。朱某某追上亓*辛,用姜苗抽打亓*辛,致其轻微伤。

2006年10月28日上午7时许,朱某某带领村干部清理玄*甲家的大棚承包地时,玄*甲说地没有处理好,还有牵扯,将挑沟子的线拿到手上。朱某某见状跑到玄*甲跟前,拳击玄*甲的脸和头。玄*甲向后倒退,朱某某继续追打,将玄*甲打倒在地。致玄*甲右前额皮肤挫裂创挫,面部皮肤软组织擦划伤,眼部挫伤,经鉴定均系轻微伤。

2006年秋天,被告人朱某某带领村干部清理街道时,将亓某丁等十余户放于公路旁的玉米秸、花生秧等物烧毁,将朱**等人晾晒的姜*、生姜等毁坏。被损坏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4元。

被告人朱某某在任西温石村村支书期间,多次在村里的广播喇叭及其他公共场合辱骂本村的亓某戊、朱**、张**、玄*甲、刘**、陈*、玄*乙、孟*等人。

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辩解及被告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申请出庭作证的部分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任本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到村民马*丙家调解纠纷,因言语不和辱骂并殴打马*丙;根据村委决定,落实调整大棚地的过程中,与原承包人亓**、玄*甲发生厮打,将二人打伤;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清理街道,毁坏了部分村民置于路面及路旁的物品。朱某某主观上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也未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的程度,可以归结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朱某某多次在村委广播喇叭里及其他公共场所辱骂他人,起因大多是村集体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综上,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
  • 辩护人赵*,山**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亓咏玲
  • 审判员于晓红
  • 代理审判员王莉
  • 书记员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