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黎某某、韦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及辩护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经事前合谋,以假谈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二人于2014年6月16日至18日,通过张某某寻找到未婚男子何**,向何**隐瞒被告人黎某某已婚的事实,由被告人黎某某扮演谈婚对象,被告人韦某某扮演媒婆,与被害人何**假谈婚,骗取何**红包利是共计人民币4020元。

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黎某某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经事前合谋,以假谈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14年6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通过张某某寻找到未婚男子何**,向何**隐瞒被告人黎某某已婚的事实,由被告人韦某某扮演媒婆,被告人黎某某扮演谈婚对象与被害人何**假谈婚,以按风俗习惯,谈婚要给红包和路费为名,骗取何**的钱财共计人民币4020元。

另查明:(1)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韦某某出生于1944年10月25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何**的陈述,2014年6月16日至6月18日之间,他在家和钟山被人合伙以相亲的形式诈骗钱财。他被张某某和三个女的诈骗,他只认识张某某,其他三个女的,一个是张某某舅妈,一个是张某某给他介绍的对象,一个是对象的邻居大嫂,这三个女子是钟山人,具体名字不清楚。和他相亲的女人身材矮矮胖胖的,脸圆圆的,张某某舅妈有60、70岁以上,瘦瘦矮矮的。

2014年6月16日他和张某某上清塘,到清塘就见到一个老女人,后和他们一起上钟山找那个相亲的女人。见着那个要相亲的女人后,他们就一起在钟山钟楼附近的大排档吃午饭。之后张某某叫他准备红包,还要给那相亲对象的儿子,他就按张某某说的给了相亲对象两个红包,共人民币200元,另外给她100元买东西。他又给张某某舅妈100元红包,另外给她100元买东西。他给张某某200元红包,第一天总共给了人民币700元。6月17日上午他的相亲对象到他家,她们一共来了三个人,有张某某的舅妈、相亲对象,以及相亲对象的邻居大嫂。张某某问相亲对象喜不喜欢他,她说喜欢,张某某就说那第二天去办结婚手续了。相亲对象说儿子病还没有好,要回家。张某某就说她们回去不能空手回,他就托人从昭平带了四箱苹果和四块猪肉给他们四个人。他和相亲对象在房里聊天,她问他要红包,由她分给和她一起来的两个女人,还包括她儿子的一份,还有来回的路费,每人200元路费,总共600元。这样他在房间里给相亲对象四个120元的红包还有600元的路费,他给了张某某夫妇每人120元红包,共240元,总共给了1320元。然后他就送他们回去了。到了第二天早上,他就和张某某坐车上钟山县城,张某某叫其舅妈打电话约相亲对象出来,她出来以后又没有带户口本等结婚资料。他相亲对象就叫他给300元张某某买菜去她家吃午饭,张某某和其舅妈去买菜了。相亲对象就和他在钟山钟楼附近逛,她买了100元十字绣让他帮买单,后来又到药店里,她买了300元减肥药让他买单,她又说她父亲抽烟,于是叫他去买一条100元的红塔山烟。接着他们就搭车去他相亲对象在回龙的家中,相亲对象叫他进她房间,说这里的风俗习惯,家里每个人都要给红包的,连她自己一共8个人,他就把事先封好的8个红包(每个120元人民币)给她,她还叫他拿出8张100元的钱不用封了给她就行,这样他又给了她800元。饭后,张某某跟相亲对象说趁早和他办结婚手续,相亲对象就借口说她母亲在楼上摔下来摔死刚一个月,姐夫又出事,这个月绝对不能办结婚手续,后商定8月1日办结婚手续。大家说好后,就回家了。回到清塘,他给了张某某的舅妈120元红包,回到走马他又给了120元红包给张某某,第二天他就下广东打工了。大概一个星期后,相亲对象就打电话叫他寄钱给她,他说他刚到广东一个星期也没钱,她就挂了电话,之后他打电话给她,她也不接了。8月3日他回到家,打电话给她,他就说明天去找她,她说找她干嘛就挂了电话了。

2014年6月16日被骗人民币700元,6月17日被骗人民币1320元,6月18日被骗人民币2000元,吃饭、路费等其他开支,总共被骗人民币约5500左右。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帮在钟山县清塘镇的三舅母搭线,介绍昭平县走马乡本地要结婚的男子给她认识,然后她就介绍钟山县的女子给男方认识。

2014年5月的一天,他和老婆何*丙到钟山县清塘镇赶圩,遇到一个远房亲戚舅母(梁**老婆),她说有人要介绍,有个钟山县回龙镇30多岁的妇女死了老公,现在想找人嫁。问他有什么好介绍。半个月后,他老婆遇到了同村的何**,何**就说其儿子(何*甲)40多岁还没结婚,叫他老婆帮介绍。他老婆和他说了这事,过了大半个月,何**的儿子从外地回来了,叫他带去钟山县回龙镇看那个妇女。于是他打电话给他三舅母叫她联系好那个妇女,叫她第二天出到钟山县城见面。到了第二天早上,他和何**的儿子就搭车到了清塘街,见到他三舅母,和她一起到钟山县城等那个妇女。他们到旁边的大排档吃饭,吃饭的时候何**的儿子就问妇女叫什么名字,哪里人,那个妇女说她姓黎,名字没讲,何**儿子就和她互留了电话号码。饭后他三舅母叫何**的儿子封*是给那个妇女,何**的儿子是直接拿钱出来给那个妇女的,给多少他没注意。临走时,何**儿子叫那个妇女第二天到其家看看。差不多到清塘的时候,何**儿子给了200左右现金给他三舅母,当作利是。等回到走马街下车的时候,何**儿子也给了他200元左右的现金当作利是。第二天早上,他和他老婆去何**家,他老婆帮做饭。过了一会,那个妇女和他三舅母及一个老点的女人就来到了。他们就一起到何**家,饭后女方要走了,何**的儿子就拿出封好的利是给那个妇女以及同来的大嫂和他三舅母,利是封了多少钱他不知道,另外还给她们每人一袋水果,还约好第二天到女方家里看看,说准备办结婚登记手续。何**儿子也给了他和他老婆各一个利是,里面封的是120元现金。隔了两天,何**儿子就和他搭车先到清塘见到他三舅母,然后他们又一起坐车到钟山县城,见到那个妇女,他们先买了猪肉、鸡和酒等东西,当时何**儿子有给他300元现金买菜,然后坐车到回龙镇。在车上他看见何**儿子拿钱出来封*是。那个妇女带他们去她家,家里没有什么人,他只见到她大嫂。饭后,他们就搭车走了。在车上何**的儿子又分别给了他和三舅母每人100元现金。之后那个妇女曾打电话给他,说何**儿子几次打电话给她,她没接到,可能是何**儿子骂她了,她就说何**儿子性格太鲁莽,态度不好,他替何**儿子说了几句好话,之后的事他就不清楚了。

3、证人何*丁(被害人何*甲父亲)证言,证实他儿子被一个叫张某某的男子诈骗,张某某说介绍一个女人给他儿子做老婆,前前后后说封红包向他儿子要了六七千元钱。2014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开摩托车搭其老婆回娘家摘茶叶,顺便到他家,说有一个“伴嫁嫂”(离婚的女人),介绍给他儿子要不要,他说要是他儿子喜欢要就要吧。后他就打电话给他儿子说了这事。过了四五天他儿子回来了。第二天早上他儿子就到走马找张某某去清塘,下午就回来了。他儿子说那女的不是清塘人,是钟山其他乡镇的。当天上到去一起吃饭,按那边的风俗,到场的人都要给红包,红包是120块一个,还要给女方来回车费。然后他们第二天就到男方家看房子。第二天张某某就和他老婆带着那女的和她大嫂还有一个张某某认的姑姑(大概六、七十岁这样)来到他家,在他家吃午饭,然后他女婿拿了几箱苹果和一些猪肉当作礼物让她们带回去了。他儿子拿出红包给她们,还送他们出到公路外面等车。第三天张某某就叫他儿子带好户口本身份证说去清塘办结婚手续,大概下午三点左右,他儿子回家说,这可能是个骗局,去到那边那个女的又不愿意登记,说她叔叔刚过世,过了年再登记,她还要给红包,每人都要给一个,每次见面都要钱,绝对被骗了。之后他儿子打电话给那女的,不是关机就是打不通。他儿子说总共被骗了大概7000元,都是女方和张某某叫给的,他儿子结婚心切就给了。

4、证人何*乙(被害人何*甲姐姐)证言,证实张某某的老婆何*丙是森冲村的,和她是堂姐妹关系,叫她爸“二叔”的。张某某大概四五十岁,比较高大。

那天她接到她弟弟何某甲的电话,他叫她买点菜还有苹果和猪肉回去,阿**(张某某)帮他带了个女的来看看,人见过了,很快就可以领结婚证了。买好东西后她和她老公(徐某某)开摩托车回她弟弟家了。到家后就看到张某某和他老婆在她弟弟家闲聊,旁边还有几个人,他们也坐下来闲聊了一会,大概一点多那女的就说要走了,她跟那个女的说既然来了怎么不住两天,那女的说其儿子发烧在家吊针,要回去照顾孩子。然后她弟弟出到家门口拿了100块给一个老人家(张某某舅妈,六七十岁这样),接着拿上苹果和猪肉送他们去搭车,她弟弟回来后说给了他们每人一个红包,每个120元,是阿**说要那么多的,阿**又说要给车费,他就给了。她听弟弟说这次相亲他花了六七千元。后来张某某打过电话给她,说那女的打电话跟她弟弟要钱,她弟弟没给。

5、证人徐某某(被害人何*甲姐夫)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中午11点多,他接到他老婆弟弟何*甲电话,说有人介绍对象来其家,要买好点的猪肉和4箱水果到其家,作为送女方那边的“人情礼”。于是他和他老婆来到昭平市场买了4块猪肉和4箱苹果就到何*甲家,他们到了弟弟家,那些人已经吃饱饭了,只见大厅坐着他岳父、弟弟、“大炮春”夫妇以及三个女的,何*甲见到他们俩夫妻来就向他们介绍了那三个女的基本情况。期间何*甲和一个较年轻的女子进房间聊天,而他们夫妻俩就与剩下的两个女人及“大炮春”聊些家常。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他们送了女方那边人回家后,他们夫妻也就回家了,直到现在何*甲打电话来说其被骗钱的事情他才知道。在与她们交谈中,他了解到那两个较年轻的女子是钟山县回龙镇的人,而60多岁的那女的是钟山县清塘镇人,并且双方介绍人都说有意识要结婚,第二天就可以登记结婚了。

6、证人何**(张某某妻子)证言,她叫何*甲爸爸做叔叔。何*甲叫她老姐,关系比较疏远的。今年五月份的一天,她去森冲摘茶叶遇到何*丁,她就问他桂东讨老婆没有,何*丁就说还没有,她就说清塘上面她舅妈认识一个带有小孩的寡妇,不知道桂东愿不愿意,何*丁说应该愿意的。过了十多天何*甲回来了,张某某就陪他一起去了清塘镇,中午两点多钟他们就回来了。又过了一天,那个寡妇就和她大嫂还有一个媒人来到何*甲家,来到之后那个寡妇就和何*甲进了房间讲话,她就去厨房煮饭。不久,何*甲姐姐和姐夫买了四箱水果和四袋猪肉,分给清塘镇来的三个人还有那个寡妇的父亲,一共分成四份。到了中午两点钟左右那个寡妇和另外两个人就搭车回钟山了。何*甲给她老*和她每人一个红包,她老*那个是120块的,她那个是100块的。那个寡妇她不认识的,是有一天她去清塘赶集,遇到她舅妈,她舅妈和她说的。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昭平县走马乡森冲村老瓦组22号何*甲住宅。

8、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1)经被害人何*甲辨认,标记为2号的女子(即韦某某)就是有份对其进行诈骗的三个女子之一,也就是张某某称其为“舅妈”的女人。

(2)经徐某某(被害人何*甲的姐夫)辨认,标记为5号的女子(即黎某某)就是张某某讲要介绍给何*甲做谈婚对象的女子。

(3)经何*乙(被害人何*甲的姐姐)辨认,标记为7号的女子(即黎某某)就是张某某要介绍给其弟何*甲做老婆的女子。

(4)经*某某辨认,标记为9号的女子(即黎某某)就是有份一同对森冲村男子(何**)实施诈骗的黎某某。

(5)经张某某辨认,标记为8号的女子(即黎某某)就是介绍给何**儿子(即何*甲)相亲对象的黎姓女子;标记为6号的女子(即韦某某)就是和他一起对何**儿子(何*甲)实施诈骗的三名钟山籍女子中其称三舅母的女子。

9、信笺,证实何某甲所记载的其与黎某某见面时给黎某某、韦某某、张某某的红包及路费共4020元,及其他支出(买菜、买药、十字绣、烟)800元,共4820元。

10、收条,证实被害人何*甲于2015年1月2日收到张某某赔偿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黎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13时许,在其钟山县凤翔镇同罗003-2号住宅被昭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的事实;证实被告人韦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接到昭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清**出所接受传唤归案的事实。

12、结婚证(复印件),证实黎某某与钟某某已于200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出生于1974年12月19日(家住钟山县凤翔镇同罗003-2号);韦某某出生于1944年10月25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4、退款收据,证实韦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

1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她伙同一个叫张某某、一个叫黎某某的女人及其带去的一个叫“大嫂”的人,以谈婚论嫁名义去骗取财物。2014年农历一月份的一天,黎某某到她家做客,黎某某叫她做姑姑。在和她交谈的过程中,黎某某就提出让她做媒人介绍些未婚男子给其,然后由她和黎某某一起去见未婚男子,假借谈婚名义骗取别人的财物。当时她想了一会,认为这样可以弄到钱财,于是她就答应了。黎某某家住在钟山县凤翔镇同罗村,家里有老公,是姓钟的和一个小女孩。她和张某某是远房亲戚,他住走马乡走马街的,他叫她“三舅娘”,是她问他介绍他那边的未婚男子给她的,然后由她和黎某某、张某某一起去见未婚男子,以假谈婚的方式去骗未婚男子的钱财。黎某某的“大嫂”是黎某某带去的。她们一共骗了4个男子,她得到的有1000多元钱,黎某某大概得了5000多元钱,还有一些物品。黎某某带去的“大嫂”和她得的钱差不多,也是1000元左右。之前几个月,黎某某三次打电话追问她是否找到对象,她说暂时找不到未婚男子。有一天清塘镇圩日,她就在街上遇到了张某某夫妇,说到要介绍未婚男子的事。过了一个月这样,张某某就打电话给她,说他那边未婚男子要见那女的,她就打电话给黎某某,告诉黎某某有男的对象介绍了,黎某某和她约定时间到钟山县城见面。挂电话后她接着打电话给张某某,把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告诉给他。到了约定时间张某某就带着一个男子搭车到清塘镇找到她。与她一同上到钟山县城约定的地点找到黎某某,黎某某带有一个其叫大嫂的老年妇女及其的孩子三个人。之后他们就去吃东西,在饭桌上大家互相介绍了所要介绍的对象。吃完东西要走的时候,张某某就叫带来的那男子给他们五个人每人一个红包,并叫他们明天到他家里做客,她和黎某某答应了去他家看看。后来她拆开红包看,是102元,黎某某的是220,之后黎某某就提出和张某某介绍的男子上街买东西。两个小时后,买回了猪肉和水果分别给了他们几个。第二天按之前说好的,她和黎某某及其“大嫂”一起搭班车到了走马找到张某某,由他带她们去那个男对象家里,并在男的家里吃了午饭。饭后黎某某叫男对象进了个房间,她听见了黎某某叫那男的封红包的事情,不一会,那男的就拿着红包出来,给她们四个人每人一个红包,她的是202元,黎某某说她得了200多。黎某某叫那个对象第二天到她家里看看。第三天,张某某和那男子也是到清塘镇先找到她,由她带到黎某某家里。当时男对象买了些水果和猪肉到黎某某家,吃过饭后,男对象又给她和张某某及在场的黎某某的孩子、大嫂每人一个红包,她那红包是102元的,黎某某说她的是242元。在她和张某某与那男的一起搭车离开的时候,黎某某和她大嫂坐另一辆车,在车上那男的跟张某某说他给了16个红包给那女的,每个红包是122元。到了第四天晚上,张某某打电话给她说黎某某叫那男对象上钟山给了2000多元,并买了很多东西,花了很多钱,之后的事情她不清楚。

以上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证实了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黎某某没有参与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害人何*甲及证人张某某、何*丁、何*乙、徐某某、何*丙均证实黎某某参与了诈骗。同案人韦某某也证实其与黎某某一起去骗何*甲等人的钱物,她一共骗得1000多元,黎某某骗得5000多元的事实。(2)经证人及同案人辨认,黎某某就是与韦某某一起去骗钱的“谈婚对象”。以上证据均证实了被告人黎某某以假谈婚的方式骗取何*甲钱财的事实。因此,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共同密谋诈骗事宜,二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韦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时已满70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韦某某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元,退还给被害人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罗**,广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韦某某,女,1944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汉族,文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经昭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强
  • 审判员雷玉萍
  • 人民陪审员肖开奎
  • 书记员卢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