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诈骗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合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谭**伙同蒙**(另案处理)共谋采取先由蒙**与被害人搭讪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谭**故意遗落用一张百元面额真人民币包好的一沓冥币,然后由蒙**捡起“冥币”,以分钱为由诱骗被害人到偏僻处分钱,伺机骗取被害人钱财,待蒙**骗得钱财后,再由谭**以拉蒙**去对质为由共同逃离现场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
一、2011年8月19日7时许,被告人谭**伙同蒙**采用上述作案手段在合山市汽车总站骗取被害人林的现金3000元,二人逃离现场后共同分赃。
二、2011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谭**伙同蒙**采用上述作案手段在合山市城东汽车站骗走被害人玉的现金70元及黑色直板诺基亚5800W手机一台。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2417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破案材料、报案材料;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谭**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谭**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的危害性及被告人谭**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