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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韦**、卢**、韦*洁犯诈骗罪

法院: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抓获,同年12月3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韦**、卢**、韦*洁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韦**、卢**、韦*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分别联系被告人卢**、韦**、韦**到崇左诈骗,卢**、韦**、韦**表示同意。次日早上,韦**开一辆“粤A23518”比亚迪小轿车搭载张**、卢**、韦**前往崇左,在车上张**进行了分工。到达崇左市区后,四人踩点将行骗地点定于崇左市房产局附近,后开车上街寻找目标。张**在铁路桥红绿灯附近发现被害人李XX单独行走,就下车和李XX搭讪,韦**假装路过遇到张**一起编造让韦**带张**找医生治病,以避嫌为由让李XX一起去。三人来到崇左市房产局附近,卢**假扮医生的孙女,以李XX儿子有血光之灾为由让李XX拿钱来做法,韦**跟随李XX到崇左市邮政储蓄银行在外等候李XX取钱,韦**在银行对面望风。李XX取钱后,张**、韦**开车将李XX送回崇左市房产局,李XX将4000元钱交给卢**,卢**以需要其儿子裤子及大米作法支开李XX后,四人开车离开。案发后,四被告人退还赃款。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韦**、卢**、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韦**、卢**、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在南宁市召集被告人韦**、卢**、韦**,并提出要到崇左市以迷信的方式诈骗老年人的钱财,被告人韦**、卢**、韦**表示同意。2011年11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韦**驾驶一辆套牌车牌号为粤A23518的黑色“丰田”牌小轿车,搭乘被告人张**、韦**、卢**往崇左方向行驶。在来崇左的路上,被告人张**做了分工:由其冒充崇左市人事局的李科长,在街上与单身独行的老妇人搭讪,待时机成熟时,向一旁等候的冒充崇**商局的“张科长”的被告人韦**发出信号,被告人韦**即假装路过与被告人张**打招呼,张**便叫韦**带去找神医帮其亲戚治病,韦**以避嫌为由,同张**一起邀请老妇人同往,等老妇人与他俩上车后,被告人卢**即打的到事先踩点的位置,冒充神医的孙女,一同诈骗老妇人拿钱来为其儿子作法消灾,被告人韦**则负责全程跟踪望风并保护他们三人。当天上午9时许,四被告人来到了崇左市区后,先到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城西路崇左市房产局进行了踩点,然后乘车来到江州区太平镇新民路百家惠超市路段,由被告人张**和被告人韦**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卢**、韦**在一旁观望并见机行事。被告人张**见被害人李XX独自一人在街道上行走,便上前与李XX搭讪,称自己也姓李,与她的儿子认识,并且已经从工商局调到市政府,在人事科当科长,以后有什么事情他可以帮忙。在被告人张**与被害人李XX聊天中,被告人韦**接到了被告人张**发给的暗号即手摸头的动作,便假装走过张**和李XX旁边,被告人张**叫住了她,并向被害人李XX妄称被告人韦**是工商局的张科长,负责办理工商执照。三人便一起聊起了天。在聊天当中,被告人张**假装要求被告人韦**带路去找一个神医帮其亲戚治病,被告人韦**以怕其丈夫看见起疑心为由拒绝。被告人张**、韦**便以避嫌为由要求被害人李XX一同前往神医的家,被害人李XX不知是计便答应了,并同被告人张**、韦**上了轿车。被告人卢**、韦**见状,即打了一辆出租车前往已经踩好点的城西路崇左市房产局,在房产局附近的一个小巷,被告人卢**先下车,被告人韦**则继续乘出租车往前至原南地二师附近才下车。被告人张**驾驶车辆搭乘被告人韦**和被害人李XX到房产局附近的小巷,遇见了被告人卢**,两被告人即谎称卢**是神医的孙女,便请被告人卢**上车,一同去找神医。到了崇左市房产局,被告人卢**下车谎称去找爷爷,让被告人张**把车开往前面停放。被告人张**停放好车辆后,下车打电话给被告人卢**,将了解到的被害人李XX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卢**。被告人卢**在房产局里面逛了一会儿便走了出来,上车后称,其爷爷已经知道有人要来找他看病,叫其先下来等候,并称其爷爷已经算出来访的人中,有一个是带着诚意专程来的,有一个是意外跟着来的,这两个人的家里都有血光之灾,如果不及时作法消灾,后果将更加严重。被害人李XX听后信以为真,便要求卢**请其爷爷帮忙作法消灾。被告人卢**便称,让被害人拿出身上的钱让其带回去给爷爷作法消灾,然后再把钱退还,但不能告知家人,否则就不灵验了。说完,被告人卢**便下了车。接着,被告人张**、韦**就驾车搭乘被害人李XX回家取钱。被害人李XX回家取钱后,带着孙子又上了被告人张**、韦**的车,来到新民路邮政储蓄所,取出了3000元钱。在被害人李XX取钱之时,被告人张**打电话给被告人韦**,让其到邮政局对面帮望风,并告知其如果看见被害人领得钱并带小孩出来时,打电话告知他。当被害人李XX取钱出来后,被告人韦**即电话告知被告人张**,张**则告诉韦**到水厂半坡那里等。被告人张**、韦**又搭乘被害人李XX及其孙子来到了崇左市房产局附近的小巷,待被告人卢**上车后,被告人张**把一个包递给被告人卢**,称其带来了80000元。被害人李XX则称其带来了4000元钱,也把刚领出来的3000元钱和身上带的1000元钱共40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卢**。被告人卢**接过钱后,又称让被害人回家拿其儿子的衣服和米*作法,并叫张**和韦**去买一条红布。被告人张**、韦**开车送被害人李XX到了半路,谎称去买红布,让被害人自己打三轮车回家取衣服和米。待被害人下车后,两被告人开车回到崇左市房产局附近,接上被告人卢**、韦**后,逃离现场。2011年12月2日,四被告人再次来崇左市欲行骗时,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抓获。案发后,四被告人的家属于2012年2月13日赔偿了被害人李XX的经济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韦**、卢**、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韦**、卢**、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韦**、卢**、韦**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韦**、卢**分工配合,积极实施诈骗犯罪,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三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韦**参与共同诈骗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赔所诈骗的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四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韦**、卢**、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

二、被告人韦*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

三、被告人卢桂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

四、被告人韦*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

上述四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
  • 被告人韦**。
  • 被告人卢**。
  • 被告人韦**。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小舟
  • 审判员邹佰一
  • 审判员黄少球
  • 书记员胡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