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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庞*彩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合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4)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彩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庞*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至23日,被告人庞**通过手机QQ与被害人李**聊天熟悉后,同年8月23日至25日间谎称其母亲病重以及去世急需用钱,先后三次共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庞**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至23日,被告人庞**通过手机QQ与被害人李**聊天熟悉后,同年8月23日至25日间谎称其母亲病重以及去世急需用钱,先后三次共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庞*彩的供述、证人劳**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通话清单、银行卡明细、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庞**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庞**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庞*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庞*彩退赔被害人李*林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庞**。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芸芸
  • 人民陪审员郭建萍
  • 人民陪审员李家禧
  • 书记员吴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