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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冯**伙同“阿礼”(在逃)等人以有土建工程介绍给被害人庞*施工为由,将庞骗到北海市银海区四川南路海泰渔村“银滩”包厢吃饭并设赌局引诱庞*参赌,共合伙赢骗庞*人民币21000元。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辩称,其只是参与赌博,没有伙同“阿礼”等人合伙诈骗庞*的钱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冯**明知“阿礼”等人以有土建工程介绍给被害人庞*施工为由将庞骗到北海市银海区四川南路海泰渔村“银滩”包厢吃饭并设赌局引诱庞*参赌以赢骗钱财,仍然协助“阿礼”等人赌钱。席间,“阿礼”等人以参赌人员中有人中“六合彩”每人分发500元赌资为诱饵,诱骗庞参与赌局,被告人一伙以赌博的方式合伙赢骗庞*人民币21000元。

上述事实,有:1、被害人庞*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5日11时许,其被冯**等人以有土建工程给其施工为由骗到北海市**海泰渔村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冯**一伙人以当中有人中“六合彩”每人分发500元赌资为诱饵引诱其参与赌钱,从中赢骗其21000元;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于2013年3月10日15时许,来到其做工的工地以介绍水电工程给其做为名向其索要电话号码,后被一工程老板(即被害人庞*)抓起来并报警;3、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证实庞*所持卡号为6228451230019342813的银行卡在2013年1月15日发生6次交易共支出20000元;4、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一伙用号码为18207793515的手机与被害人庞*号码为13977972125的手机于2013年1月14日和1月15日发生过六次通话记录;5、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梁某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冯**是2013年3月10日在工地上说要介绍水电工给其做的人。庞*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冯**是2013年1月15日在北海市四川南路海洋之窗海泰渔村大排档设赌局诈骗其21000元的人。冯**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庞*是被其和“阿礼”等人骗钱的人;6、视听资料,证实庞*和两个男青年在自动取款机取款的情况;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8、被告人冯**向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1月15日11时许,其伙同“阿礼”等人以有土建工程给被害人庞*施工为由,将庞骗到北海市**海泰渔村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设赌局骗庞的钱财,骗钱后其分得8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已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犯诈骗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辩称其只是参与赌博,没有伙同“阿礼”等人合伙诈骗庞*钱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冯**一伙诈骗的赃款二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冯**。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崔焕忠
  • 审判员陈桂全
  • 人民陪审员吴宗富
  • 书记员韩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