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及退赔款物折价三百零一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蒋**不服,提出上诉,山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10日作出(2004)鲁**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4月、2010年10月、2013年6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刘*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代表黄**、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蒋**的报减刑期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4年12月份已获奖励分108.62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2015年6月2日,罪犯蒋**家属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并且积极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的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0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书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