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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防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洪云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2月份已获奖励分66.49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谢**,现在广西**北海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叶长程
  • 审判员魏岚
  • 审判员张骥
  • 书记员薛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