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陆**诈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钦南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犯诈骗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23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刘*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代表陈**、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4月份已获奖励分146.41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陆**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05年7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陆**,现在广西**北海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岚
  • 审判员张骥
  • 人民陪审员罗传晖
  • 书记员薛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