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诈骗一案
法院:苍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至2011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梁**化名“梁*”,以谈婚论嫁为名义,先后以没钱用、没路费等虚构的理由多次骗取陈XX人民币共16140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挥霍。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梁**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X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1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陈XX的陈述,证人卢XX、梁X、黄XX的证言,书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申请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退赃款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汇款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汇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人民币16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14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3月28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