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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钟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何胜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何**减刑八个月。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何**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照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61.40分,并交纳了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8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已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何**,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观全
  • 审判员严家鹏
  • 代理审判员韦权哥
  • 书记员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