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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忠彩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贺八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丘*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丘忠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丘忠彩减刑四个月。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程序合法,罪犯丘*彩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丘*彩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建议法庭酌情调整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丘忠彩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0.00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丘忠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丘忠彩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酌情调整减刑幅度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调整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丘忠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2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丘忠彩,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益民
  • 审判员严家鹏
  • 代理审判员韦权哥
  • 书记员周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