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30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号以(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李**减刑一年。另外罪犯李**积极履行财产刑,已全部缴纳罚金。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5.1分。罪犯李**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且其积极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在梧**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黎经耀
  • 代理审判员韦权哥
  • 人民陪审员王妍娜
  • 书记员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