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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平犯诈骗罪

法院:荔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份,被告人黄**在荔浦县杜莫镇水葫芦屯经胡**介绍认识了李**,谎称自己叫张**,阳朔县人,家在高田镇高速公路路口下面有五、六层的楼房,现在衣架厂帮老板发100多个工人的工资、在荔苑上面有厂、女儿在旅游公司当经理、儿子在美**空大学等,取得李**的信任。从2012年3月14日至4月14日,被告人黄**以吃酒、退休院长出车祸住院、家中伯父死亡及女儿考试等理由,五次向李**借款34300元。后因李**及其家人有所察觉,被告人黄**就以张**的名义写了一张34000元的借条给李**,后被告人黄**分两次还给李**5300元,实际诈骗了李**29000元。

2012年2月29日至2012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黄**以张**名义,并虚构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向李**借钱的方式,分两次诈骗李**人民币11320元,事后还了1320元,余下10000元被其挥霍一空。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黄**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黄**实施诈骗七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5620元,已归还6620元,实际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提取笔录、被告人以张**的名义写的借条、借款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李**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存取款明细账、李**的定期存单及利息清单各一份、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所犯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退赔人民币29000元给被害人李**;退赔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金平,曾用名:诸*修平,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身份证号码:45032119661218101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朔县葡萄镇大林里村29号。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4月20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6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黎振坤
  • 人民陪审员潘春红
  • 人民陪审员李燕
  • 书记员李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