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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荔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莫*华伙同何XX、邱XX经商量在XX县XX工业园区内寻找了三个土堆(工业园区指挥部编号为:75号、76号、77号),谎称是自己多年失修的祖坟,以何XX的名义,与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迁坟协议,骗取园区建设指挥部的迁坟补偿款5100元。三人平分,各得1700元。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莫*华伙同何XX、何YY、邱XX经商量在XX县XX工业园区内寻找四个土堆(工业园区指挥部编号为:82号、83号、85号、86号),谎称是自己多年失修的祖坟,以何XX的名义,与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迁坟协议,骗取园区建设指挥部的迁坟补偿款6800元。四人平分,各分得1700元。公诉机关并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莫*华伙同何XX、邱XX经商量在XX县XX工业园区内寻找了三个土堆(工业园区指挥部编号为:75号、76号、77号),谎称是自己多年失修的祖坟,以何XX的名义,与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迁坟协议,骗取园区建设指挥部的迁坟补偿款5100元。三人平分,各得1700元。

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莫*华伙同何XX、何YY、邱XX经商量在XX县XX工业园区内寻找四个土堆(工业园区指挥部编号为:82号、83号、85号、86号),谎称是自己多年失修的祖坟,以何XX的名义,与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迁坟协议,骗取园区建设指挥部的迁坟补偿款6800元。四人平分,各分得1700元。

综上,被告人莫**参与诈骗二次,诈骗数额11900元,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400元。

另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莫**向XX县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退出赃款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XX县XX工业园区迁坟补助标准、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迁移XX工业园区二期工程范围内坟墓的通告、迁坟协议、领取补偿款签字单、(2010)荔刑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XX县XX财政所出具的往来票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覃XX的陈述、同案人何XX、何YY、邱XX及被告人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犯诈骗罪成立,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伙同他人共同诈骗公私财物,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莫**退赔XX县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8月7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4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正玲
  • 书记员李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