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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明、莫**、段**等人诈骗一审判决书

法院:荔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明、莫**、全*、段**、陈**、黄*香、莫*、韦**、李**、邓**、舒*、罗*某、唐**、周**、周**、李**、欧**、张**、周*强、罗*秀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游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明及辩护人张**、被告人全*及辩护人赵**、被告人邓**及辩护人罗**、被告人莫**、段**、陈**、黄*香、莫*、韦**、李**、舒*、罗*某、唐**、周**、周**、李**、欧**、张**、周*强、罗*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月份,被告人罗**、莫**、全*、段**四人组织被告人黄**、陈**、韦**、李*凤、莫*、李*生、邓**、罗某某、唐**、周**、欧**、周**、舒*、周*强、张**、罗**等人在荔浦县荔城镇东贸农贸市场以抽奖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设置100元至600元不等奖项的奖券和“88”字样、香皂、毛巾、洗衣粉等奖项的奖券,群众抽到上述奖项中的奖券的,就把奖项上的奖金或物品兑现给群众,群众抽到“88”字样的奖券,就需要花费25元购买一包市场价为1元的叶面肥。经事先分工,由被告人全*、段**、黄**、李*凤、韦**、陈**等人负责在抽奖点内刮奖票、发奖品及拉客人抽奖,被告人罗**、舒*、莫**三人负责在路口放风,被告人邓**、罗某某、周**、周**、唐**、张**、周*强、罗**、欧**、李*生等人扮演“媒子”抽奖,假装中奖,以此来骗取群众抽奖。因被告人罗**、全*、段**、莫**等人的事先安排,抽奖的群众只能抽到“88”字样的奖券或者香皂、毛巾、洗衣粉等奖项的奖券,带奖金的奖券只有“媒子”才能抽中,“媒子”在抽到奖金奖券后,由被告人黄**负责兑换奖金给抽中奖金的“媒子”,之后“媒子”再秘密将奖金退还给被告人黄**。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罗**、莫**、全*、段**组织的诈骗团伙共骗取被害人莫*甲、何**、潘某某、何**、龙某某、赖某某、徐某某、李*某、廖某某、黄*某、吴某某、温某某、罗某某、谢某某、莫*乙等人的19325元现金。

被告人莫*书、罗**、全*、段**、陈**、黄**、李**、韦*菊、莫*、罗某某、舒*参与七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9235元,被告人邓**参与六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8735元,被告人唐**、周**参与五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3580元,被告人李**、周**参与四次诈骗活动,诈骗的金额7605元,被告人欧*飞参与三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6175元,被告人罗**、周*强、张*双参与二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5575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明、莫**、全*、段**、陈**、黄*香、莫*、韦**、李**、邓**、舒*、罗*某、唐**、周**、周**、李**、欧**、张**、周*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明、莫**、全*、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黄*香、莫*、韦**、李**、邓**、舒*、罗*某、唐**、周**、周**、李**、欧**、张**、周*强、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全*、段**、周**、唐**、罗*某、周**、欧**、张**、周*强、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张**提出被告人罗**具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的刑罚。

被告人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赵**提出被告人全*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在四名主犯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患有恶性囊肿及窦性心律过缓的疾病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全*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罗**提出被告人邓**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邓**的宣告刑定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某琼辩称,其只参与了三次诈骗;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光辩称,其只参与了五次诈骗;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凤辩称,其不是从一开始就参与的,而是后来几天才参与的,具体参与的次数记不清楚;其系自首;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韦**、舒*辩称,其系自首;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莫*书、段**、黄*香、莫*、罗某某、唐**、周**、周**、李**、欧**、张**、周*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份,被告人罗**、莫**、全*、段**四人组织被告人黄**、陈**、韦**、李*凤、莫*、李*生、邓**、罗某某、唐**、周**、欧**、周**、舒*、周*强、张**、罗**等人在荔浦县荔城镇东贸农贸市场以抽奖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设置100元至600元不等奖项的奖券和“88”字样、香皂、毛巾、洗衣粉等奖项的奖券,群众抽到上述奖项中的奖券的,就把奖项上的奖金或物品兑现给群众,群众抽到“88”字样的奖券,就需要花费25元购买一包市场价为1元的叶面肥。经事先分工,由被告人全*、段**、黄**、李*凤、韦**、陈**等人负责在抽奖点内刮奖票、发奖品及拉客人抽奖,被告人罗**、舒*、莫**三人负责在路口放风,被告人邓**、罗某某、周**、周**、唐**、张**、周*强、罗**、欧**、李*生等人扮演“媒子”抽奖,假装中奖,以此来骗取群众抽奖。因被告人罗**、全*、段**、莫**等人的事先安排,抽奖的群众只能抽到“88”字样的奖券或者香皂、毛巾、洗衣粉等奖项的奖券,带奖金的奖券只有“媒子”才能抽中,“媒子”在抽到奖金奖券后,由被告人黄**负责兑换奖金给抽中奖金的“媒子”,之后“媒子”再秘密将奖金退还给被告人黄**。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罗**、莫**、全*、段**组织的诈骗团伙共骗取被害人莫*甲、何**、潘某某、何**、龙某某、赖某某、徐某某、李*某、廖某某、黄*某、吴某某、温某某、罗某某、谢某某、莫*乙等人的19325元现金。

被告人莫*书、罗**、全*、段**、陈**、黄**、韦*菊、莫*、罗某某、舒*参与七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9235元,被告人唐**、周**参与五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3580元,被告人李某凤参与五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3670元,被告人邓**参与五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2735元,被告人李**、周**参与四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7605元,被告人欧*飞参与三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6175元,被告人罗**、周*强、张*双参与二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5575元。

另查明:

1、案发后,被告人全*、段**、周**、唐**、罗某某、周**、欧**、张**、周*强、罗**、舒*、韦**、李*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

2、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明、莫**、全*、段*生共同赔偿了本案十五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荔浦**出所民警在荔城镇东辅二巷农贸市场口黄某香、莫*、邓**、陈**等人搭设的摊位上依法提取用于诈骗的销售奖券12452张、雕牌洗衣粉63袋、超能绿神6+1叶面肥18袋、宣传单5张、诈骗所得赃款1816.5元的事实。

(二)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香、莫*、邓**、陈**、罗**、李*生、莫*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全*、段**、周**、唐**、罗某某、周**、欧**、张**、周*强、罗**、舒*、韦**、李*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2、潍坊澳**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超能绿神6+1叶面肥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其公司从2013年至今未在广西地区开展任何形式抽奖促销活动,也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个人及单位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奖促销活动的事实。

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本案二十名被告人在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4、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证实本案十五名被害人中的大部分系老年人的事实。

5、收条、谅解书、缴款单。证实被告人罗某明、莫**、段**、全某共同赔偿了本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汤某科的证言。证实其本人是超能绿神6+1叶面肥在荔浦县的经销商,整个荔浦县的超能绿神6+1叶面肥都是由其批发的,其和厂家均未在桂林地区做过促销活动;该叶面肥每包进货价为0.5元,批发价为0.65元,零售价为1元的事实。

2、证人韦*清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有人出钱租其的摊位用来抽奖卖叶面肥,50元一天,其共出租了七天,但具体是哪七天记不清楚了,第七天租摊位的人就被抓了的事实。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何**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4375元的事实。

2、被害人莫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10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5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4680元的事实。

4、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5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325元的事实。

5、被害人何**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5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150元的事实。

6、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6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500元的事实。

7、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8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600元的事实。

8、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0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1000元的事实。

9、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0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300元的事实。

10、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0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230元的事实。

11、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2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550元的事实。

1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2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4050元的事实。

1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2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200元的事实。

14、被害人莫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4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300元的事实。

15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4日其在荔城农贸市场参与本案被告人开展的有奖抽奖活动,共被骗了475元的事实。

(五)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莫*书的供述。供述其与罗某明、段**、全某四人为老板,组织了20多人于2014年1月份在荔浦县荔城镇东贸农贸市场内以抽奖的形式开展诈骗活动,具体开展时间记不清楚,团伙成员基本上固定,除了他们四人外,其还认识的人有其妻子黄*香、莫*、舒*、韦**、李*凤;黄*香、舒*、韦**、李*凤等人是一开始就参与的,莫*是过后两三天,大概是2014年1月5日才参与的,之后的每次都参与了。

2、被告人段**的供述。供述其与罗**、莫**、全*四人为老板,组织20多人在于2014年1月份在荔浦县荔城镇东贸农贸市场内以抽奖的形式开展诈骗活动,除他们四人外,团伙成员还有黄**、陈**、舒*、莫*、韦**、李**等人;其与全*、韦**、李**、莫*负责在抽奖点内销售奖券和刮奖,黄**专门负责发钱给中奖的“媒子”,陈**负责拉客和发放洗衣粉等奖品,罗**、舒*、莫**负责外围放风,其他的人充当“媒子”;黄**、陈**、舒*是从一开始就参与逇,李**、韦**二人中有一人是从一开始就参与的,还有一个是过了两三天才参与的,莫*是过了几天才参与的。

3、被告人全*的供述。供述其与罗**、段**、莫*书四人是老板,组织20多人在于2014年1月2日至14日在荔浦县荔城镇东贸农贸市场内以抽奖的形式开展诈骗活动,除了他们四人外,团伙成员还有陈**、黄*香、莫*、罗某某、韦**、李**、舒*等人;其与段**、韦**、李**、莫*负责在抽奖点内销售奖券和刮奖,黄*香专门负责发钱给中奖的“媒子”,陈**负责拉客和发放洗衣粉等奖品,罗**、舒*、莫*书负责外围放风,其他的人充当“媒子”;陈**、李**、韦**、黄*香每次都参与,莫*是后来去的;

4、被告人罗**的供述。供述其与段*生、莫*书、全某四人是老板,组织20多人在于2014年1月7日至14日在荔浦县荔城镇东贸农贸市场内以抽奖的形式开展诈骗活动,除了他们四人外,团伙成员还有陈**、黄*香、莫*、罗某某、韦**、李**、舒*、罗某某、周**、唐**等人;黄*香、陈**、莫*、韦**、舒*、罗某某等人从一开始就参与的,李**是过了两三天才去的;

5、被告人黄*香的供述。供述其本人参与了1月12日至14日的三次诈骗活动,诈骗活动是以抽奖的形式开展的,能够中奖的人都是他们事先安排好的“媒子”,组织者是罗某明、段**、莫**、全*、舒*,成员有莫*等约15人,其本人负责发钱给中奖的“媒子”。

6、被告人陈**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年1月11日、12日、14日三天的诈骗活动,诈骗活动是以抽奖的形式开展的,罗**、段**、莫**、全某是老板,其主要负责发放奖品;其参与的三天中,黄**、邓**、莫*、李**、李**、韦**、欧**、唐**、周**、张**、周**、罗某某都参与了。

7、被告人邓**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年1月12日至14日三天的诈骗活动,诈骗活动是以抽奖的形式开展的,是一个叫阿*的男子喊其去的,负责扮演“媒子”;其参与的三天中,莫*、李**、韦*菊都参与了。

8、被告人莫*的供述。供述其参与2014年1月8日至14日的诈骗活动,诈骗活动是以抽奖的形式开展的,其与黄*香等人负责刮奖和发奖,陈**负责拉人,其他人是“媒子”;其参与的七次中,黄*香、陈**、邓**都参与了。

9、被告人李某凤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年1月12日至14日三天的诈骗活动,诈骗活动是以抽奖的形式开展的,团伙有段**、全*、黄**、陈**、韦*菊、莫*等人,其与段**、全*、莫*、韦*菊负责刮奖,罗**负责放风,黄**负责拿钱,陈**负责发洗衣粉和奖品,还有人扮演“媒子”。

10、被告人韦*菊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年1月11日至14日的四次诈骗活动,团伙成员有罗**、段**、莫**、全*、黄**、陈**、李**,其与段**、全*、李**等人负责刮奖,陈**负责发放奖品,罗**和莫**负责在路口放风,黄**负责发钱,此外还有一些“媒子”。

11、被告人舒*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在荔浦县荔城镇东贸农贸市场内的诈骗活动,组织者是罗某明、段**、莫**、全*,其是从第二天才开始参与的,之后每次都参与了,其与罗某明、莫**负责在路口放风。

12、被告人周**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年1月7日至14日的诈骗活动,团伙成员有段某生、莫**、全*、黄**、陈*光等十多人;在其参与的七次诈骗活动中,周**参与了10日、12日、13日、14日四次,唐某干、罗某某、张*双参与了12日、13日、14日三次,欧*飞参与了8日、9日、12日、14日四次。

13、被告人唐*干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五次诈骗活动,是负责做“媒子”,老板是罗*明、莫**、段**、全某四人。

14、被告人欧某飞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年1月8日、9日、12日、14日的四次诈骗活动,同伙有二十个人左右;其参与的四次中,唐**、罗**、周**、韦**、李**、周*强、周*凤、罗某某、张*双都参与了。

1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全部的七次诈骗活动,是负责做“媒子”;其参与的七次中,周**、韦**、李**、周**、唐*干都参与了。

16、被告人周**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年1月10日至14日的诈骗活动,是陈**通知其参加的,负责做“媒子”。

17、被告人李**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全部的七次诈骗活动,是陈**通知其参加的,负责做“媒子”;其参与的七次中,陈**都参与了。

18、被告人张*双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年1月12日至14日的三次诈骗活动,每次都是陈**通知的,负责做“媒子”,同伙有罗**、全*、李**某琼等二十多人;其参与的三次中,陈**都参与。

19、被告人周*强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你那1月12日至14日的三次诈骗活动,陈*光安排其做“媒子”。

20、被告人罗**的供述。供述其参与了2014年1月12日至14日的三次诈骗活动,组织者是罗某明、莫**、段**、全*,同伙有二十多人。

(六)辨认笔录

1、被害人莫*甲对陈**、莫*、罗**、邓**、全*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参与诈骗的人,同时证实莫*甲是于1月2日被骗的,上述人员参与了1月2日的诈骗活动。

2、被害人何*甲对被告人莫*、邓**、黄**、周**、韦**、唐**、李**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参与诈骗的人,同时证实何*甲是于1月2日被骗的,上述人员参与了1月2日的诈骗活动。

3、被害人何**对被告人全某、莫*、陈**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参与诈骗的人,同时证实何**是于1月5日被骗的,上述人员参与了1月5日的诈骗活动。

4、被害人潘某某对被告人黄*香、莫*、邓**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参与诈骗的人,同时证实潘某某是于1月5日被骗的,上述人员参与了1月5日的诈骗活动。

5、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莫*、陈**、邓**、罗某某的辨认。证实上述上员是参与诈骗的人,同时证实黄某某是于1月10日被骗的,上述人员参与了1月10日的诈骗活动。

6、被害人罗某某对被告人邓**、陈**、韦**、黄**、李**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参与诈骗的人,同时证实罗某某是于1月12日被骗的,上述人员参与了1月12日的诈骗活动。

7、被害人吴某某对莫*、陈**、莫*书、邓**、段**、唐**、欧**、周**、李**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参与诈骗的人,同时证实吴某某是于1月12日被骗的,上述人员参与了1月12日的诈骗活动。

8、同案人欧*飞对被告人唐**、罗**、周**、张**、周*强、周*凤、罗某某、李**、韦**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均是参与诈骗的人,其参与的1月8日、9日、12日、14日四次诈骗活动上述人员都在场。

9、同案人罗某某对被告人周**、李**、韦**、周**、唐*干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均是参与诈骗的人,其参与的1月8日、9日、10日、12日、13日、14日六次诈骗活动中,唐*干都在场,周**、周**有五次在场,李**、韦**有四次在场。

10、同案人周**对被告人周**、唐**、罗某某、欧**、张**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均是媒子,其中周**参与1月10日、12日、13日、14日四次诈骗活动;唐**参与1月12日至14日三次;罗某某参与1月12日至14日三次;欧**参与1月8日、9日、12日、14日四次;张**参与1月12日至14日三次。

11、同案人陈*光对被告人李**、黄**、唐**、周**、张**、周**、罗某某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参与诈骗的人,其参与的1月11日、12日、14日三次诈骗活动上述人员都在场。

12、同案人李*生对被告人黄**、邓**、莫*、罗**、陈**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参与诈骗的人。

13、同案人邓某琼对被告人黄*香的辨认。证实黄*香是在荔浦县荔城镇桥头农贸市场参与诈骗他人钱财的同伙之一,是负责收取受害人钱财的人。

14、同案人全某对被告人周**、李**、唐**、周**、欧某飞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参与诈骗的媒子。

15、同案人周**对被告人周**、张**、周*强的辨认。证实周**、张**、周*强是媒子,其参与的时候上述人员都在场。

16、同案人段某生对被告人周**、周**、欧**、唐**、李**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媒子。

17、同案人韦*菊对被告人张**、唐**、罗某某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媒子。

18、同案人李*凤对被告人周**、周**、李*生、欧**、唐**、张**、罗某某的辨认,证实上述人员是媒子。

19、同案人张*双对被告人周**的辨认,证实周**是媒子。

20、同案人罗某明对被告人唐*干的辨认,证实其所称的唐阿姨就是唐*干。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和印证,能客观证明本案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全*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荔**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荔浦县中医院门诊病历、血液检验报告单、心电图诊断报告等病历材料,用以证实被告人全*患有恶性囊肿及窦性心律过缓的疾病,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全*在判处刑罚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全*的辩护人提交的相关病历材料,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但证据内容及证明事实与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结果均没有关联性,故不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莫**、全*、段**、陈**、黄*香、莫*、韦**、李**、邓**、舒*、罗*某、唐**、周**、周**、李**、欧**、张**、周*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二十名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明、莫**、全*、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黄*香、莫*、韦**、李**、邓**、舒*、罗*某、唐**、周**、周**、李**、欧**、张**、周*强、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全*、段**、周**、唐**、罗*某、周**、欧**、张**、周*强、罗**在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诈骗罪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明、莫**、陈**、黄*香、莫*、韦**、李**、邓**、舒*、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明、莫**、段**、全*共同赔偿了本案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邓**提出其只参与三次诈骗活动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莫某甲、何**、黄某某、罗某某、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邓**参与了2014年1月2日、5日、10日、12日四次诈骗活动,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邓**参与了2014年1月14日的诈骗活动,上述证据真实客观,证明效力高,足以证实被告人邓**参与2014年1月2日、5日、10日、12日、14日五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为12735元的事实。因此,被告人邓**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陈**提出其只参与五次诈骗活动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莫*甲、何**、黄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参与了2014年1月2日、5日、10日、12日四次诈骗活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参与了2014年1月14日的诈骗活动,同案人罗某明、莫*、李**、段**、全*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从一开始即参与诈骗活动,同案人周**、罗某某、欧**、邓**、张**、周**等人的供述证实是被告人陈**通知上述同案人到场扮演“媒子”,上述证据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共同证实被告人陈**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七次诈骗活动。因此,被告人陈**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李**提出其并没有参与本案全部七次诈骗活动,具体参与次数记不清楚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何**、罗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参与2014年1月2日、12日两次诈骗活动,抓获经过、同案人欧**、罗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参与2014年1月8日、10日、14日。因此,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参与五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为13670元。

关于被告人舒*、韦**、李*凤提出其在本案中构成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舒*、韦**、李*凤分别于2014年5月21日、6月18日、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被告人舒*到案后,供述其是2014年1月9日或10日才参与诈骗活动的,只参与了三四次;被告人韦**到案后,供述其只参与了2014年1月11日、12日、13日、14日的四次诈骗活动;被告人李*凤到案后,供述其只参与了2014年1月12日、13日、14日的三次诈骗活动。三被告人虽是自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构成自首。因此被告人舒*、韦**、李*凤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全*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全*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邓**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邓**具有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从犯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虽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是以老年人群体为诈骗对象,但本案的大部分被害人是老年人确系客观事实,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对本案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莫某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段*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黄*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邓*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李*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被告人韦*菊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一、被告人舒*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三、被告人李*凤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四、被告人唐*干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五、被告人周*华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六、被告人周*凤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十七、被告人欧*飞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十八、被告人张*双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十九、被告人周*强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被告人罗*秀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一、随案移送的物证赃款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六元五角、销售奖券一万二千四百五十张、雕牌洗衣粉六十三袋、超能绿神6+1叶面肥十八袋、宣传单五张,予以没收,作为本案证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荔浦县XX镇XX花园XX栋XX单元XX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广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莫某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荔浦县XX镇XX花园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26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 被告人全*,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荔浦县XX镇XX城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 辩护人赵**,广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段**,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荔浦县XX镇XX巷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13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 被告人陈*光,绰号:阿*,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 被告人黄*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荔浦县XX镇XX花园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 被告人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 被告人韦*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荔浦县XX镇XX花园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某凤,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荔浦县XX镇滨XX城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8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邓**,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 辩护人罗**,广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舒*,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荔浦县XX镇XX路XX号XX栋XX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1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罗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唐*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周**,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5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周**,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田岭村小龙岸屯6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4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 被告人欧*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7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5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周*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乡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5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罗**,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0日由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黎振坤
  • 代理审判员张举武
  • 人民陪审员谢重坤
  • 书记员李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