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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卓**的侄女婿黎**(已判刑)到其家玩,被告人卓**要求黎**向其提供已购买新农合的人的身份信息,由其找人伪造他人住院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补偿金,并承诺每提供一个身份信息,骗得医疗保险补偿金后,给一定的好处费给黎**。

2012年2月份,由黎**找到刘**(已判刑),由刘**联系已办理新农村合作医疗医保的平乐县二塘镇里渡村委塘尾村的黄**(已判刑)、由黄**将其个人信息通过刘**提交给黎**、再由黎**提交给被告人卓**,由卓**伪造黄**在广州**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假住院报销材料。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卓**与黎**、刘**、黄**(已判刑)到平乐县**疗管理中心提交伪造的住院报销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人民币25596.33元。

2012年2月份,由黎**找到刘**,由刘**联系已办理新农村合作医疗医保的平乐县二塘镇兴隆街的吴**(已判刑),由吴**将其个人信息通过刘**提交给黎**、再由黎**提交给被告人卓**,由卓**伪造吴**在广东省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假住院报销材料。2012年2月15日被告人卓**与黎**、刘**、黄**(已判刑)到平乐县**疗管理中心提交伪造的住院报销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人民币19857.27元。

2012年2月份,由黎**找到刘**,由刘**联系已办理新农村合作医疗医保的平乐**塘村委大岩底村的陈**(已判刑),由陈**将其个人信息通过刘**提交给黎**、再由黎**提交给被告人卓**,由被告人卓**伪造陈**在广东省**心医院住院治疗的假住院报销材料。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卓**与黎**、刘**、谢**(已判刑)到平乐县**疗管理中心提交伪造的住院报销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人民币26344.07元。

被告人卓**指使黎**提供已购买新农合的人的身份信息并参与的上述三次作案,共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人民币71797.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部分有异议,但有受害单位证人方*棱、陶**的证言及证人陈**、叶**的证言,被告人卓**及同案人黎**、刘**、黄**、黄**、黄**、吴**、陈**、谢**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广西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审批单、《关于请求协助核查的公函》的复函、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上关分理处黄**银行流水清单、广州**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广州**民医院出院小结、广州**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上关分理处黄**银行流水清单、广东省中医院证明、广东省中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广东**病诊断书、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上关分理处谢**银行流水清单、深圳**心医院证明、深圳**心医院住院收费收据、深圳**心医院出院小结、深圳**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指使黎**提供已购买新农合的人的身份信息并参与实施骗领新农合补偿基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卓**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卓**辩解称其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卓**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卓庆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卓**,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在南宁女子监狱服刑。现因涉嫌漏罪,于2014年6月11日临时寄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民基
  • 审判员岑梅
  • 人民陪审员莫晓雪
  • 书记员覃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