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全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在全州县枧塘乡昌郑村委昌家村谎称自己是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子女,可以帮忙将村民昌*丙介绍到全州收费站工作,后被告人王**将昌*丙骗到全州县人事局办公楼下等处,以“跑关系”需要钱以及借钱为借口,骗走昌*丙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同月23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昌*丙的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元,并取得其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昌*丙的陈述和辩认笔录、被害人昌*丙的户籍证明、证人昌*甲、昌*乙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