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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全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诈骗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与同村村民蒋*、蒋*、蒋**、刘**合伙出资承包本村白沙田溪洲采沙,其中,被告人蒋**出资30000元。2012年10月7日,五合伙人以蒋*、蒋*作为承包人与全州**福村委禁山里村签订《承包溪洲协议书》,并向该村交纳了承包费100000元,该100000元承包费由该村出纳刘某某保管。后被告人蒋**将自己所占沙场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其堂兄蒋*,收取蒋*支付的转让费50000元。2013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蒋**在不占有沙场合伙份额的情况下,在本村公堂边,以终止承包合同为由,将其持有的《承包溪洲协议书》烧毁,要求全州**福村委禁山里村退给沙场承包费100000元。该村干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同意退还沙场承包费。当日10时许,该村出纳刘某某通过广西全**才湾支行转账支付给被告人蒋**沙场承包费100000元。

2013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平平拘传归案。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及被告人蒋**的家属退赔,被骗的100000元已全部追回并退还给刘某某。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蒋**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承包溪洲协议书,转账业务凭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领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集体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蒋**,男,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25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龙水镇村山里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彬
  • 人民陪审员唐爱芳
  • 人民陪审员庾丽娟
  • 书记员黄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