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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全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唐**伪造其本人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2日在广东省**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于2012年11月22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15737元,又于同年12月6日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骗取二次补偿金5723元。

2、被告人唐**伪造其前妻马*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4月15日在广东省**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于2012年12月10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12144元,又于同月12日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骗取二次补偿金4416元。

3、被告人唐**伪造其母亲蒋某甲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2日在广东省**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于2012年12月10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8289元,又于同月13日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骗取二次补偿金1507元。

4、被告人唐**伪造其叔叔唐*乙于2012年5月13日至2012年5月2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医学院的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于2012年12月11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9172元,又于同月18日委托黄*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骗取住院二次补偿金1667元。

5、被告人唐**伪造其母亲蒋某甲于2012年11月18日至2012年12月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医学院的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于2013年1月10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9165元,又于2013年3月22日委托凤凰乡合管办工作人员蒋**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将二次补偿金4839元报出,但被告人唐**一直未去找蒋**领取,后蒋**将此款上交至全州县卫生局。

2015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抓获归案,后其家人代为将被告人唐**所骗取的全部赃款退缴至全州县公安局暂存。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蒋**、刘*、马*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根据被告人唐**的认罪态度和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解称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唐**以本人的身份信息,伪造其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2日在广东省**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于2012年11月22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15737元,又于同年12月6日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骗取二次补偿金5723元。

2、被告人唐**利用其前妻马*的身份证、户口本在自己手中的便利,伪造马*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4月15日在广东省**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于2012年12月10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12144元,又于同月12日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骗取二次补偿金4416元。

3、被告人唐**以其母亲蒋**的身份信息,伪造蒋**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2日在广东省**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于2012年12月10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8289元,又于2012年12月13日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骗取二次补偿金1507元。

4、被告人唐**利用其叔叔唐*乙的身份信息,伪造唐*乙于2012年5月13日至2012年5月2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医学院的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于2012年12月11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9172元,又于同月18日委托黄*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骗取二次补偿金1667元。

5、被告人唐**又以其母亲蒋某甲的身份信息,伪造其母亲蒋某甲于2012年11月18日至2012年12月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医学院的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于2013年1月10日到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9165元,又于2013年3月22日委托凤凰乡合管办工作人员蒋**到全州县**疗管理中心将二次补偿金4839元报出。之后被告人唐**一直未去找蒋**领取,后蒋**将此款上交至全州县卫生局,并于2013年5月28日向全州县公安局报案。

综上,被告人唐**共诈骗作案五次,诈骗金额72659元,实得赃款67820元。

2015年4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将被告人唐**抓获归案。2015年5月4日,其家人代为将被告人唐**所骗取的全部赃款退缴至全州县公安局暂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28日,蒋**到全州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本人在凤凰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唐文文于2012年3月至12月,分别伪造本人、妻子马*、母亲蒋**、叔叔唐*乙在广东的出院证明书、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并通过其先后四次在凤凰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账82455元。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出生于1969年1月24日,犯罪时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将被告人唐**抓获归案。

4、全州县公安局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唐**的亲属代为将赃款82455元退缴至全州县公安局暂存。

5、全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核算单、住院费用补偿单证实:被告人唐**在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住院补偿金54507元,在全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二次补偿金18152元。

6、中山**一医院的复函证实2012年11月18日至2012年12月8日未发现有蒋**的住院记录、2012年5月13日至2012年5月29日未发现有唐*乙的住院记录。佛山**民医院的证明证实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2日、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8月6日唐**、蒋**没有在该院住院。

二、证人证言

1、蒋**证实:2012年底和2013年初,唐**共分四次去报账,第一次拿着自己的住院发票去报账,第二次拿着马*和蒋**的住院发票去报账,第三次拿着蒋**的住院发票去报账,第四次拿着唐*乙的住院发票去报账。唐**报了蒋**的账后,叫他代办二次大病补偿款,他代为报出4839元,后唐**一直没去要,2013年5月3日,他将此款上交到县卫生局纪检组。

2、刘*证实:唐**在她那里共报了五次五单假账,具体情况是:

第一次唐**以自己于2012年6月25日在广东省**民医院的住院发票报了21460元;

第二次唐**以马*于2012年3月28日在广东省**民医院的住院发票报了16560元;

第三次唐**以蒋某甲于2012年7月16日在广东省**民医院的住院发票报了9796元;

第四次唐**以蒋某甲于2012年11月1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医学院的住院发票报了9165元,二次补偿是4839元;

第五次唐**以唐*乙于2012年5月13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医学院的住院发票报了10839元,蒋*乙帮报出的4839元唐**没有领,唐**实际报领的是67820元。

3、唐*乙证实:2012年过年前,他侄儿唐**向他要了户口本和农村医保本,过了几天退给了他。他自己从来未去过广东,也从来未到凤凰乡**疗办公室去报过账。

4、马*证实:她与唐**于2013年2月27日离婚,自己没有在广东省佛山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也没去凤凰乡新农合办报销医疗费。

5、蒋**证实:三年前因脑梗塞住院,她儿子唐**要了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去报了新农合医疗保险。2012年7月16日至8月6日没有在广东省**民医院住院。2012年11月18日至12月8日没有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医学院住院。

6、黄*证实:2012年12月18日,他帮唐**到全州县新**理中心报了唐**的叔叔唐*乙在广州市中山医学院住院医药费的二次补偿费,具体多少钱他记不清了,后面他将钱给了唐**。

三、被告人供述:

唐**的供述证实:2012年底至2013年初,他以电脑上网的方法伪造了一些假住院证明、疾病证明书和住院收费收据,再通过联系广东那边买了两三个假公章,利用自己、前妻马*、母亲蒋**、叔叔唐*乙的身份在全州县凤**疗管理办公室和全州县**疗管理中心骗取医疗补偿费八万余元。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对其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六万七千八百二十元,依法返还给全州县**疗管理中心(款暂存于全州县公安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戴前发
  • 人民陪审员陈芸
  • 人民陪审员王海红
  • 书记员张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