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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及其辩护人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口市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期间,被告人符*在担任海口市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龙*城管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违建业主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甲、柯某某等违建业主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5000元。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符*到中共海口市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检举了龙*区海垦街道办工作人员黄**(另案处理)的受贿行为,并退回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案件移送函,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明及任职材料,龙**管局卷宗处理卡,退赃凭证,立功材料,证人柯某某、黄**、陈**、胡某某、陈**、黄**、吕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符*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符*受贿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95000元。符*收受黄*甲送给的人民币50000元,仅是为黄*甲帮忙疏通关系,并未直接利用本人职权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与其职务无关,故受贿金额应认定为95000元。二、被告人符*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退赃,且赃款多用作龙华区城管篮球队经费,并非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于2009年被任命为海口市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龙*城管大队)副大队长。2012年7月,被告人符*分管打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在其分管打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被告人符*利用职务之便为违建业主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甲、柯某某等违建业主共计人民币14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一名浙江籍洪姓老板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滨濂一队柯**的宅基地建一栋违章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法建房,柯**找黄*乙了解到龙**大队带队执法由被告人符*负责。于是,该名浙江籍洪姓老板交给黄*乙人民币20000元,让其帮忙找符*跑关系。2012年5月某日,黄*乙约符*在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附近的力神咖啡路边见面。见面后,符*上了黄*乙的国产长安两厢车上后,黄*乙将人民币20000元送给符*,并告诉符*柯**在其宅基地上与别人合作建房,请给予关照,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20000元收下。

二、2012年,陈*甲在海口市龙*区滨濂村一队海联片区建一栋违章建筑,龙*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继续违章建房,陈*甲交给胡某某人民币20000元,让其帮忙找被告人符*跑关系。2012年6、7月某日,胡某某约符*在海口市龙*区政府旁的力神咖啡厂路边见面。见面后,胡某某上了符*的银白色长城皮卡车,将陈*甲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20000元送给符*,请符*关照陈*甲的违章建房,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20000元收下。

三、2012年,吕某某与黄*南合作在海口市龙*区滨濂村二队建一栋违章建筑,龙*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继续违章建房,2012年7月某日,吕某某通过朋友阿*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正义路福安楼二楼的一个包厢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吕某某让阿*送给符*人民币20000元,请符*关照其违章建房的事情,符*表示答应并当场收下人民币20000元。

四、2012年,张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建违章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法建房,2012年8、9月某日,张某某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南滨骏园的上岛咖啡厅二楼一包厢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张某某送给符*人民币8000元,请符*对其违章建房予以关照,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8000元收下。

五、2012年,毛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建一栋违法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法建房,2012年8、9月某日,毛某某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世贸文化市场二楼的一家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毛某某请符*对其违章建房予以关照,并于饭后送给符*人民币6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6000元收下。

六、2012年,吴*在海口市龙*区滨濂五队新村建一栋违章建筑,龙*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能够继续违法建房,2012年8、9月某日,吴*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南沙路福山咖啡二楼一包厢见面。见面后,吴*请符*对其违章建房予以关照,并送给符*人民币5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5000元收下。

七、2012年,陈*乙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柯**的宅基地上建一栋违章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章建房,2012年10月某日,陈*乙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旁力神咖啡厅二楼一包厢见面。见面后,陈*乙请符*对其违章建房予以关照,并送给符*人民币6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6000元收下。

八、2012年,黄*甲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建一栋违章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章建房,黄*甲通过其亲戚毛某某认识了符*。2012年12月某日,黄*甲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海秀路咖啡馆一包厢见面。见面后,黄*甲请符*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并送给符*人民币50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50000元收下。

九、2012年,柯某某在海口市龙*区滨濂村一队建一栋违章建筑,龙*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2012年下半年某日,柯某某约被告人符*见面。当柯某某开车来到海口**道尊宝披萨对面马路时,符*上了其奥迪越野车。在车上,柯某某请符*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并送给符*人民币10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10000元收下。

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符*主动到中共海**检查委员会交代其收受多名违建业主好处费,为违建业主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检举了龙华**道办工作人员黄**(另案处理)的受贿行为,并退赃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部分

1、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3月,中共海**检查委员会对群众举报反映“龙华区滨濂村违章建筑数量多,区城管队员包庇并从中收受好处费”的问题进行调查。2013年5月22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副队长符*主动到区纪委交代其在拆违工作过程中,为违建业主提供便利,收受多名违建业主送给的好处费的犯罪行为。2013年5月23日,中共海**检查委员会决定对符*受贿问题予以立案,并将该线索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4日,符*在在龙**纪委同志陪同下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符*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明及任职材料,证实:被告人符*出生于1972年10月14日,2008年7月开始担任龙**大队副大队长,2012年4月开始负责打违工作。其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3、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卷宗处理卡等资料,证实:被告人符*作为龙**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打违工作,对违建业主的立案需要其审批。

4、退赃凭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符*已退回赃款人民币20000元。

5、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符*到案后检举了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办工作人员黄*新的受贿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一名浙江籍洪姓老板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滨濂一队柯**的宅基地建一栋违章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法建房,柯**找其了解到龙**大队带队执法由被告人符*负责。于是,该老板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让其帮忙找符*跑关系。2012年5月的一天,其约符*在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附近的力神咖啡路边见面。见面后,符*上了其的国产长安两厢车上后,其将人民币20000元送给符*,并告诉符*柯**在其宅基地上与别人合作建房,请给予关照,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20000元收下。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陈*甲在海口市龙*区滨濂村一队违法建房,龙*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继续违章建房,陈*甲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让其帮忙找被告人符*跑关系。2012年6、7月的一天,其约符*在海口市龙*区政府旁的力神咖啡厂路边见面。见面后,其上了符*的银白色长城皮卡车,将陈*甲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20000元送给符*,请符*关照陈*甲的违章建房,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20000元收下。

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黄**在合作在海口市龙*区滨濂村二队违法建房,龙*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继续违章建房,2012年7月的一天,其通过朋友阿*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正义路福安楼二楼的一个包厢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其让阿*送给符*人民币20000元,请符*关照其建房的事情,符*表示答应并当场收下人民币20000元。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违法建房。为了能够顺利违法建房,2012年8、9月的一天,其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南滨骏园的上岛咖啡厅二楼一包厢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其送给符*人民币8000元,请符*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关照,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8000元收下。

5、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1)2012年,其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违法建房。为了能够顺利违法建房,2012年8、9月的一天,其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世贸文化市场二楼的一家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其请符*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并于饭后送给符*人民币6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6000元收下。(2)2012年,其亲戚黄*甲也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违法建房,并问其有没有认识城管的人,想找人疏通关系。其告诉黄*甲龙华城管大队有个叫符*的队长,找他疏通可能有用。

6、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在海口市龙*区滨濂五队新村违法建房,龙*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能够继续违法建房,2012年8、9月的一天,其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南沙路福山咖啡二楼一包厢见面。见面后,其请符*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并送给符*人民币5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5000元收下。

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陈**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柯**的宅基地上违法建房。为了能够顺利盖房,2012年10月的一天,其约被告人符*在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旁力神咖啡厅二楼一包厢见面。见面后,其请符*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并送给符*人民币6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6000元收下。

8、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违法建房。为了能够顺利把房子盖起来,其就想疏通一下城管的关系。但因其不认识城管的人,便请亲戚毛某某帮忙跑关系。过了一段时间,毛某某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说是龙华城管一个管打违的大队长被告人符*的,让其直接给符*联系。2012年12月某日晚上,其约符*在海口市海秀路咖啡馆一包厢见面。见面后,黄**请符*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并送给符*人民币50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50000元收下。

9、证人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在海口市龙*区滨濂村一队建一栋违章建筑,龙*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能够继续违法建房,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约被告人符*见面,当其开车来到海口**道尊宝披萨对面马路时,符*上了其奥迪越野车。在车上,其请符*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并送给符*人民币10000元。符*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10000元收下。

(三)被告人符*的陈述

证实:被告人符*收受柯某某等9名违建业主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并为该9名违建业主谋取利益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符*收受黄*甲送给的人民币50000元,仅是为黄*甲帮忙疏通关系,并未直接利用本人职权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与其职务无关,符*受贿总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95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黄*甲与被告人符*之前并不认识,黄*甲通过毛某某认识符*并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目的就是为了让符*在打违工作中对其违章建房给予关照,符*收受该人民币50000元时亦表示答应。上述事实,有证人毛某某、黄*甲及被告人符*的供述相互印证,均证实了被告人符*利用其担任龙**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打违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黄*甲的贿赂,为黄*甲谋取利益,其行为并非单纯利用亲友关系,而是与其职务密切相关的,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符*受贿的总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45000元。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符*赃款多用作龙华区城管篮球队经费,并非用于个人挥霍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符*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符*的受贿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社会危害性。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因被告人符*受贿数额巨大,且并未完全退赃,罪行较为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于辩护人提出建议法庭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案发后主动部分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符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二、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由扣押机关执行。)

三、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符*。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25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邓*,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哲
  • 审判员封雯
  • 人民陪审员陶丽莎
  • 书记员罗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