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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刘**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刑诉(2013)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焦**、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任海口市美**白龙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林XX、陈**、陈**、陈XX3、黄XX1、黄XX2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刘**带领海口**城管执法大队白*中队队员在巡查海口市**公安分局旁边一栋建筑物时,发现该栋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刘**便指挥队员在施工现场制止施工、下发停工通知书并没收了部分施工工具,之后该工地承建人林XX找到刘**,希望刘**予以关照并许诺房子建好后会感谢刘**,刘**表示同意。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林XX约刘**到海府一横路金水阁茶艺馆二楼包厢喝茶,喝茶过程中林XX将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包着的1万元现金送给刘**,刘**当场收下。

2、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刘**又带领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白*中队队员到海口市美兰区群上村巡查时发现该处有一栋违建房屋已建到第三层,刘**遂指挥执法人员采取下发停工通知书、切割钢筋、暂扣施工工具等执法措施。两天后的中午,该房屋的承建人林XX约刘**到海口市美兰区白*南路四季火锅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林XX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塑料袋送给刘**,刘**当场收下。

3、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刘**带领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白*中队队员到美兰**四中高中部对面的一栋违章建筑物进行查处,该工地的施工负责人陈XX1找到刘**希望刘**对该栋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待工程完工后会送给刘**2万元好处费,刘**表示同意。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X1打电话约刘**到美苑路与海府一横路交叉路口见面,见面后,陈XX1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刘**,刘**当场收下。

4、2012年9月份,被告人刘**带领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白*中队队员到美兰区下贤上村查处违章建筑物时,发现茶楼附近有一栋违章建筑物,刘**向该违章建筑施工人员下发了违章建筑停工整改书,之后该违章建筑业主黄XX1通过朋友向刘**讲情希望得到关照。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XX1打电话约刘**到青年路与美苑路交叉路口处见面,两人见面后在黄XX1的车上,黄XX1将一个装有7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刘**,刘**当场收下。

5、2012年8月份,被告人刘**带领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白*中队队员到美兰区青年路朝阳路渡头村附近查处一栋违章建筑物,并下发了违章建筑停工整改通知书。而后,该违章建筑物的负责人陈XX2找到刘**说情,希望刘**对该违章建筑物给予关照。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XX2打电话给刘**,约刘**在美祥酒店的二楼喝茶,两人见面后陈XX2就将5000元放在装佳**月饼票的袋子里交给刘**,刘**当场收下。

6、2012年9月份,被告人刘**带领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白*中队队员到英才小学附近查处一栋违章建筑物,并下发了违章建筑停工整改通知书,该违章建筑物的业主陈XX3找到刘**说情,希望刘**对该建筑物给予关照。过了几天,陈XX3打电话约刘**到海甸岛金海岸大酒店吃早餐,吃完早餐后,陈XX3就让刘**开车送她到海甸三东路和人民大道路口的光**行门口的路边,陈XX3在车上将5000元现金放到刘**的单肩包里,刘**当场收下。

7、2013年2月份,被告人刘**带领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白*中队队员到美苑路教堂左边中贤二村查处一栋违章建筑物,就要求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并下发了违章建筑停工整改通知书。过了几天,该栋违章建筑的施工负责人黄XX2打电话约刘**在国兴美食城一个包厢内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黄XX2叫刘**到该包厢外面,黄XX2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红包送给刘**,刘**当场收下。

被告人刘**收受林XX等6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7万元,均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刘**退出赃款6.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户籍及任职材料、到案经过、退赃凭证,证人林XX、陈**、陈**、陈XX3、黄XX1、黄XX2的证言,并有被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请求法庭对刘**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陈**,海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阳力平
  • 审判员史燕燕
  • 人民陪审员李运全
  • 书记员胡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