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受贿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海南**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所余赃款继续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罪犯陈**于2009年5月1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共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狱代表陈**、张*出庭提请对罪犯陈**予以减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证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罪犯陈**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11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原判对罪犯陈**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5万元继续追缴,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退缴人民币49.6万元,在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后,该犯又主动向执行法院补缴人民币5.4万元,已退缴赃款完毕。
又查明,罪犯陈**系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海南**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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