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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受贿一案

法院: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受贿罪,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如下: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张**利用其担任贵港**交通局副局长并分管公路建设的职务便利,在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承建乡村道路工程的吴*、何*、祝*、韦*、黄*等5人送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0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被告人张**经事先约定后,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小区门口非法收受吴**的20000元好处费。

2、被告人张**分六次非法收受何*送的好处费14000元。第一次是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在贵港市汽车总站附近收受何*送的1000元好处费。第二次是2008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张**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收受何*送的3000元好处费。第三次是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和何*在港北法院斜对面的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收受何*送的5000元好处费。第四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收受何*送的3000元好处费。第五次是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收受何*送的1000元好处费。第六次是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在其家楼梯口收受何*送的1000元好处费。

3、被告人张**二次非法收受祝*送的好处费5000元。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祝*送的3000元好处费。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某一天,也是在其家中非法收受祝*送的2000元好处费。

4、被告人张**二次非法收受韦*送的好处费5000元。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被告人张**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非法收受韦*送的1000元好处费。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被告人张**在其办公室收受韦*送的好处费4000元。

5、被告人张**于2008年春节前一天,经事前约定后,在世纪花园小区附近收受黄*2000元好处费。

本院查明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4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其认罪。辩护人黄*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的罪名、定性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案发后被告人张**积极退赃;3、被告人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收受吴*送20000元好处费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张**利用其担任贵港**交通局副局长并分管公路建设的职务便利,在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承建乡村道路工程的吴*、何*、祝*、韦*、黄*等5人送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赃款用于其个人和家庭生活开支。

1、200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被告人张**经事先约定后,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小区门口非法收受吴**的20000元好处费。

2、被告人张**分六次非法收受何*送的好处费14000元。第一次是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在贵港市汽车总站附近收受何*送的1000元好处费。第二次是2008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张**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收受何*送的3000元好处费。第三次是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和何*在港北法院斜对面的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收受何*送的5000元好处费。第四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收受何*送的3000元好处费。第五次是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收受何*送的1000元好处费。第六次是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在其家楼梯口收受何*送的1000元好处费。

3、被告人张**二次非法收受祝*送的好处费5000元。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祝*送的3000元好处费。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某一天,也是在其家中非法收受祝*送的2000元好处费。

4、被告人张**二次非法收受韦*送的好处费5000元。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被告人张**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非法收受韦*送的1000元好处费。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被告人张**在其办公室收受韦*送的好处费4000元。

5、被告人张**于2008年春节前一天,经事前约定后,在世纪花园小区附近收受黄*2000元好处费。

另查明,被告人张**于2012年5月11日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46000元给贵港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1、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4月26日,中共覃**委员会将被告人张**涉嫌受贿案件移交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经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侦查。在讯问时,被告人张**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具体线索的其收受吴*送20000元好处费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待其收受何**的好处费是14000元而不是4000元的犯罪事实。

2、纪委移送案件函,证实本案由中**区纪委移交办理。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出生于1958年9月30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4、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张**于2002年2月25日被任命为覃塘管理区交通局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公路所、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等工作。

5、暂扣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张**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46000元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6、合同及拨款材料(复印件),证实吴*、何*、祝*、韦*、黄*挂靠及承建工程、结算情况。

7、证人证言

(1)证人吴*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于2007年其挂靠于广西贵**程有限公司,承包覃塘区东龙至阮寺乡村公路工程。因为张**时任覃塘区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工程款的拨付需经过其签字审批,为了与张**搞好关系,其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见面,送给张**现金20000元。

(2)证人何*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挂靠于贵港**有限公司,承建有覃塘区域内的道路工程。因为张**是覃**通局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为了与张**搞好关系,其分六次共送张**14000元好处费。第一次是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贵港市汽车总站往大圩方向的路口张**的小车里面,其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0000元送给张**;第二次是2008年春节后一天下午,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其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现金3000元给张**;第三次是2008年下半年,其与张**在港**法院斜对面的一家饭店吃饭,得知张**准备去广东看望其妹妹,其便包厢外面送现金5000元给张**;第四次是2009年春节前,其在世纪花园门口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现金3000元送给张**;第五次是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把用信封装好的现金1000元送给张**;第六次是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其在张**家的楼梯口处,把事先用信封装了都是100元面额的现金1000元送给张**。

(3)证人祝*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挂靠贵港市**有限公司,承包有覃塘区域内的道路工程。因为张**是分管工程建设的覃**通局副局长,要经过其签字同意才能拿到工程款。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其便分二次送好处费5000元给张**。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其在世纪花园张**家里,把事前用牛皮信封装好的现金3000元给张**;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某一天,也是在张**家里,其把装有现金2000元的牛皮信封送给张**。

(4)证人韦*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挂靠于贵港**有限公司,承建有覃塘区域内的道路工程。因为张****通局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拨付工程进度款需要他签字。其分二次共送张**5000元好处费。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住在世纪花园北区张**家门口,其将事先装有1000元的红包交给张**;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其在覃塘区交通局张**办公室,交给张**4000元现金。

(5)证人黄*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挂靠贵港市**有限公司,承包大岭古平至郭*工程。因为张**担任覃塘区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拨付工程进度款需要他签字,为了顺利得到工程款,其2008年春节前,在世纪花园小区附近,送给张**现金2000元。

8、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吴*、何*、祝*、韦*、黄*在覃塘区承包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村民有纠纷,都要通过其协调解决,拨付工程款也要经他签字同意。他于2007年至2010年期间非法收受承建乡村道路工程的吴*、何*、祝*、韦*、黄*等5人送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6000元。(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吴*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旁递给他一个封信。回家后,经过清点有20000元。(2)何*分六次共送14000元好处费给他。第一次是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何*在贵港市汽车总站附近其小车里,把一个用封信装好的人民币1000元给他;第二次是2008年春节后的一天,在其家中,何*把用信封装着人民币3000元送给他;第三次是2008年下半年,何*听说他妹妹在广东病重,便在港北法院斜对面的某家饭店给了他现金人民币5000元;第四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世纪花园门口见面,何*给了他用信封装着的现金3000元;第五次是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在世纪花园小区门口,送给他用信封装着的现金1000元;第六次是是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在世纪花园小区其家楼梯口,送给他用信封装着的现金1000元。(3)祝*分二次共送了其他5000元好处费。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某一天,在世纪花园他家里,收受了祝*送的3000元好处费;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某一天,也是在世纪花园家里,收了祝*送的2000元好处费。(4)韦*分两次送他好处费共计5000元。第一次是2007年或者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世纪花园小区内,他收受韦*送的好处费1000元;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在他办公室里收受韦*送的好处费4000元。(5)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世纪花园小区附近,他收受黄*送的好处费2000元。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担任贵港**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公路建设的职务便利,在审批、拨付工程款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为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人民币46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 辩护人梁*,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伟
  • 人民陪审员莫继才
  • 人民陪审员蔡坚
  • 书记员林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