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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受贿一案

法院: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凤业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凤业及其辩护人周**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凤业的犯罪事实如下: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甘凤业利用担任桂平**兽医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之便,在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金、黄沙鳖养殖经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生猪良种补贴款等政府惠农扶持项目资金的安排、拨款过程中,为养殖场老板吴**、钟**、柒炯林、龚**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们送的好处费共计545000元。

一、索取和非法收受钟**送的人民币280000元

(一)2007年,桂平市社步镇“志坚”养殖场老板钟**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50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被告人甘凤业和钟**约定,钟**按项目资金的50%即250000元给回好处费。项目资金拨付下来后,被告人甘凤业分四次收受钟**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50000元。

1、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城区商贸城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60000元。

2、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城区商贸城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65000元。

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城区兽医站门口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60000元。

4、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城区兽医站门口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65000元。

(二)2007年和2008年,在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中,钟**供应猪精给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钟**为了顺利拿到猪精款,与被告人甘凤业约定,按每瓶猪精1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被告人甘凤业。后被告人甘凤业分两次共收受钟**送的人民币30000元。

1、200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环卫处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环卫处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20000元。

上述被告人甘凤业共收受钟**送的人民币280000元。后被告人甘凤业得知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检察机关调查,其害怕事情败露,于2012年3月的一天,在桂平市城区“天指阁”洗脚店退了30000元给钟**,同时和钟**约定攻守对策并要求钟**写一张落款时间为2009年的收条。

二、索要吴**人民币70000元好处费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甘凤业利用职务之便,在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金、黄沙鳖养殖经费等政府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等方面为桂平市马皮水库养殖场老板吴**谋取利益,并于2008年、2009年两次收受吴**送的好处费共70000元,因2009年桂平市检察院调查其单位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被告人甘凤业害怕事情败露,将70000元退还给吴**。2011年11月,犯被告人甘凤业见检察机关调查结束,便向吴**索要之前退还的70000元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找到桂平市乳泉井土特产商店的老板蔡勾结,请其代收这笔70000元好处费。两人商定其在该店消费了70000余元烟酒,要求吴**付清该70000元货款后,由蔡将钱交给被告人甘凤业。后吴**按被告人甘凤业的要求支付了该70000元货款。蔡随即将吴**交来的70000元交给被告人甘凤业。

三、非法收受柒炯林送的75000元好处费

2008年,桂平市“骏辉种猪养殖场”老板柒**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25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基金。柒**为了得到被告人甘凤业的关照,与被告人甘凤业约定,按照30%的项目款(即75000元)好处费给甘凤业。后桂平市“骏辉种猪养殖场”获得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下拨的250000元项目资金。200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南宁万达广场附近收受了柒**送的好处费75000元。后被告人甘凤业知道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检查机关调查后,害怕自己也被调查,于2012年3月的一天,在桂平市城区全友家私店门口(现代人家路口红绿灯附近)退了50000元给柒**。

四、索要龚**送的120000元好处费

2008年下半年,桂平市大洋镇“牛塘养猪场”老板龚**向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25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基金。被告人甘凤业与龚**约定,龚**按照项目资金的50%的项目款(即125000元)给回好处费。项目批复下来后,龚**因资金紧张,要求迟延兑付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同意并要求龚**立写借条。龚**按照被告人甘凤业的要求写了一张120000元的借条交给甘凤业。后在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滨江花园附近收受了龚**送的30000元好处费。后被告人知道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检查机关调查后,害怕自己也被调查,于2012年3月的一天,在桂平市兽医站门口附近退了20000元给龚**。

案发后,被告人甘*业已退出赃款179600元。

本院查明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甘凤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5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甘凤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和受贿的数额没有异议,其认罪。其提出:1、其共退出人民币60000元给还钟**;2、其不是向钟**、吴**、龚**索贿。其辩护人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凤业索要龚**120000元好处费,但龚**仅立下借条一张,答应将来给被告人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未实际收取,该120000元不应计算。此外,收受龚**的30000元应为借款,且已返还20000元。2、被告人揭发他人罪行,有立功表现,且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甘凤业利用担任桂平**兽医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之便,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生猪良种补贴款、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金、黄沙鳖养殖经费等政府惠农扶持项目资金的安排、拨款过程中,为钟**、吴**、柒炯林、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上述四人送的好处费共计455000元。

一、非法收受钟**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80000元

(一)2007年,桂平市社步镇“志坚”养殖场老板钟**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50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该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被告人甘凤业分别于2008年3月份的一天、2008年4月份的一天及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共四次收受钟**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50000元。

(二)2007年和2008年,在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中,钟**供应猪精给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为了顺利拿到猪精款,其分别于2008年4月的一天、2009年1月的一天共两次送给甘凤业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甘凤业共计收受钟**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80000元。后被告人甘凤业得知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调查,其害怕事情败露,于2012年3月的一天,退出人民币30000元给钟**,并要求钟**立写一张落款时间为2009年的收条。

二、向吴**索要好处费人民币70000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甘凤业利用职务之便,在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金、黄沙鳖养殖经费等政府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等方面为桂平市马皮水库养殖场老板吴**谋取利益,并于2008年、2009年两次收受吴**送的好处费共70000元,因2009年桂平市检察院调查其单位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被告人甘凤业害怕事情败露,先后将70000元退还给吴**。2011年11月,被告人甘凤业见检察机关调查结束,便向吴**索要回上述70000元,并让桂平市乳泉井土特产商店的老板蔡以结算烟酒款的方式代其向吴**收70000元。后吴**按被告人甘凤业的要求前往该店支付了70000元货款。蔡随即交回给被告人甘凤业。

三、非法收受柒炯林送的好处费75000元

2008年,桂平市“骏辉种猪养殖场”老板柒**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25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基金,为了得到被告人甘凤业的关照,2009年初的一天,在南宁万达广场附近,柒**送给被告人甘凤业好处费75000元。后被告人甘凤业得知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调查后,害怕其也被调查,于2012年3月的一天退还柒**人民币50000元。

四、非法收受龚**送的好处费30000元

2008年下半年,桂平市大洋镇“牛塘养猪场”老板龚**向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25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基金。龚**找到被告人甘凤业希望给予关照,二人遂约定,龚**给回被告人甘凤业好处费125000元。后龚**因资金紧张,要求迟延给付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同意并要求龚**立写借款金额为120000元的借条一张。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滨江花园附近收受了龚**送的30000元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得知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调查后,于2012年3月的一天,在桂平市兽医站门口附近退出20000元给龚**。

另查明,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掌握了甘*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吴**好处费的犯罪线索,对甘*业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后,甘*业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钟**、漆**、龚**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甘*业已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182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一、书证

1、破案经过,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甘凤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吴**好处费人民币70000元。遂于2012年1月31日依法对甘凤业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初查,同年4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甘凤业在讯问中逐步交代了收受吴**70000元好处费的事实。被拘留后,甘凤业还交代了其收受钟志坚280000元好处费,漆炯林75000元好处费以及龚**立下借条欠着甘凤业120000元好处费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甘凤业出生于1973年4月5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任职文件(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甘凤业先后担任桂平**兽医局局长、党组书记,协助局长工作,主管党务、政工、纪检监察工作、干部教育等。

4、暂扣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甘凤业共计退出赃款人民币182600元。

5、相关政策文件、财政直接支付、记账凭证等票据、划拨资金请示等材料,证实钟**、吴**、柒炯林、龚**得到政府惠*扶持项目资金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钟**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于2007年7月在桂平市社步镇经营志坚养殖场,在得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资金500000元过程中,得到甘凤业关照安排,其曾分4次送了250000元给时任畜牧局长的甘凤业。为了感谢甘凤业给予的关照,也想甘凤业作为局长能够继续关照其得到项目,得到很多项目经费,而且甘凤业已经向其提出要钱了,如果其不给送钱给他,以后养殖场可能不会再得到项目经费,所以就送甘凤业钱。具体经过:大约在2007年年底的一天,甘凤业打电话告诉其,自治区已经批复给其的志坚养殖场500000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资金,要给回他250000元,我就答应了。第一次是2008年3月初,其得到市畜牧局下拨第一笔125000元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资金后的一天,甘凤业打电话问其得到资金没有,其与甘凤业约好在桂平市商贸城附近见面,在甘凤业的车上送给他60000元。第二次是2008年4月份,下拨第二笔125000元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资金后的一天,甘凤业又打电话问其得到资金没有,其到商贸城附近,在甘凤业的车上送给他65000元现金。2008年11月份的时候,有一笔200000元的项目资金拨到其的账户。第三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原桂平市兽医站的路旁在甘凤业老婆经营的手机店,送了60000元。第四次是2009年春节过后不久,其在商贸城附近甘凤业的车上送给他65000元。

在得到生猪良种补贴资金过程中,其分2次送给甘凤业30000元。2007年和2008年其供应猪精给市畜牧局,其和甘凤业约定好,从我得到的补贴款中,给回好处费甘凤业,分两次共送了30000元。分别是在2008年4月份的一天、2009年年初,在甘凤业的车上送给他10000元、20000元。其送钱给甘凤业一是感谢他及时拨付猪精款,二是希望得到他的关照。

2012年3月份的一天,甘凤业打电话叫其去桂平**脚中心洗脚。甘凤业对其说贵港市水产畜牧局有人被检察院调查了,他害怕受到查处,将30000元退还,并叫其写一张时间为2009年的收据给他,还吩咐其怎样面对被问话。其和甘凤业没有任何借贷或者合作投资收益关系。甘凤业只退过30000元现金给其。

2、证人吴**的证言,证实其在桂平市马皮水库搞养殖。甘凤业是桂平市畜牧局党组书记,前任局长,其在他帮助下得到了不少扶持资金和补贴款,为感谢甘凤业的关照,共送给他好处费70000元。2007年-2009年期间,其在甘凤业帮助下获得相关资金共计290000元,其曾于2007年、2008年年底分别送过甘凤业40000元、30000元,甘凤业分别退还。2011年11月的一天,甘凤业打电话告诉其,他在桂平市隔壁的烟酒店欠了7万多元烟酒和茶叶款。叫其帮他结账。其便按照甘凤业说的在那间烟酒店帮他支付了70000元烟酒和茶叶款。

3、证人蔡的证言,证实其是乳泉井土特产商店的老板。2011年11月的一天,他叫其以结数买单的方式帮他接收一笔钱,然后在记录本上写下烟、酒款70000多元,并签上他的名字,说会有一个姓吴的老板过来结账,叫其收70000元就可以了。之后过了几天,有一个姓吴的老板来到店里帮甘凤业结账,交了70000元现金给其。当天下午,甘凤业就店里拿走了70000元。

4、证人漆炯林的证言,证实其在桂平市经营“骏辉”种猪养殖场,是以其弟弟添*(漆**)的名义注册的。2007年,其向桂平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了猪场补贴后,其同甘凤业讲骏辉猪场向畜牧局申请了补贴项目,相关批文还没有下来,希望他关照下,其按照30%项目款给回好处费。后畜牧局下拨了250000元项目款。2008年年底的一天,其为了感谢甘凤业的关照,在南宁市区万达广场附近甘凤业的车上,按照事先商定的30%项目款的约定,其送给了甘凤业75000元现金。2012年3月份的一天,甘凤业约其在桂平市现代人家小区附近见面。甘凤业对其说现在风声很紧,退还其50000元。其和甘凤业没有任何债权债务、投资收益等关系。

5、证人龚**的证言,证实我在桂平市大洋镇经营桂平大洋镇牛塘养猪场。2008年下半年,其到时任桂**畜牧局长甘凤业的办公室,叫甘凤业关照其,安排一些有关生猪项目给其。甘凤业当时表态尽量关照安排。不久,甘凤业叫其申报了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到了2008年年底或2009年年初的一天,甘凤业说项目资金250000元已经批回来了,要按照50%即125000元送好处费给他,其同意了。其之所以要送120000元给甘凤业,是因为甘凤业作为局长,他有权力将项目安排给指定的猪场。为了感谢他安排了项目,加上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验收、拨款等方面都需要得到他的关照,而且这些资金是白白得到了,因此其同意送120000元好处费给甘凤业。拨付项目资金后,甘凤业叫其按照约定的50%好处费给他。因其资金紧张,便跟甘凤业说迟点再送钱给他。后甘凤业叫其写一张其借梁120000元的借条给他抵数。2009年5月份的一天,其兑现了30000元给甘凤业,这30000元是甘凤业和其约定50%项目回扣款的一部分,是其写了借条给他之后送给他的部分好处费。2012年3月的一天,甘凤业打电话约我在桂平市兽医站门口见面,甘凤业说现在检察院正在调查畜牧局,就拿出20000元现金退还给其,并交代其说如果检察院调查到就说已经全部还清了。

6、证人梁的证言,证实其二哥梁*和甘凤业是同班同学。其不认识钟**和龚**,和他们也没有任何借贷、合伙投资收益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龚**等人没有写过任何借条给其。

三、被告人甘凤业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

(一)其收受钟**部分:在钟**申报得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项目中,其在该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管理、拨款等方面给予钟**关照,其作为局长,可以提出、确定钟**的猪场作为申报项目款的猪场名单,并在申报过程中帮助钟**的猪场说好话,让他更容易得到项目款。他为了感谢其,共分四次送其按照他们事前的约定按照项目款500000元的50%即250000元好处费。第一次是2008年3月份,钟**在桂平商贸城附近其车上送给其现金60000元好处费;第二次是2008年4月份的一天,钟**在桂平市商贸城其的车上按照约定送给其65000元现金好处费;第三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钟**在手机铺后面停车场其车上送给我60000元好处费;第四次是春节过后的一天,钟**在桂平市商贸城附近其车上送给其好处费65000元。其除了收受钟**250000元之外,还在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过程中关照了钟**,使他及时得到了猪精款项,于2008年和2009年期间,分两次收受他送给的好处费30000元。第一次是2008年4月的一天,钟**在桂平市环卫处其车上为送给其好处费10000元;第二次是2009年1月左右的一天,钟**在桂平市环卫处附近附近其车上送给其20000元好处费。2012年3月,贵港市畜牧局被检察院调查,其害怕出事,约钟**在桂平市天指阁洗脚店见面并退还30000元给他,并叫他写了一张收据给其,落款是要写2009年的,叫他不要乱说。

(二)其收受吴**部分:2007年、2008年,我在冰冻灾害等一些项目关照了吴**,给他不少项目国家补贴资金,想要他给回些好处费,但不好直接向他要现金。其通过结算酒、茶款的形式,让吴**送其40000元好处费。后来其单位有关人员被桂平市检察院查处。其害怕,在2009年初的一天,其在桂平市城区方城的一个沙煲鸡店将上述40000元退还给他了。2009年年初的一天,吴**来到其办公室,他从包里拿出用塑料袋装好的30000元现金放进其的包内就走了。由于当时单位有关人员正被桂平市检察院查处,其怕查到,不敢收吴**的好处费,把30000元现金退还给他。2011年大约11月份的一天,其见检察院调查已经过去很久了,就想让吴**将上述其两次退还给他的好处费70000元再送回来给其。为了不让吴**直接送70000元现金,其到桂平乳泉井土特产店叫老板阿*帮我收这笔钱。其写了张70000多元的签单给她,并跟她说,有一位姓吴的老板来结其欠数。后其打电话给吴**叫他帮结了乳泉井土特产店70000多元的烟酒等货款。吴**马上同意了,就拿了70000元交给阿*。当天其就到阿*拿回吴**送其的70000元。2008年冰冻灾害补贴200000元等经其局申报,拨款其都关照了吴**。其与吴**没有借贷、合伙投资等关系。

(三)其收受柒**部分:2008年,在骏*猪场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批复前,柒**找到其叫其关照,并承诺会送其好处费,后来骏*猪场获得250000元项目款,他为了感谢其关照,按约定送了75000元钱给我。2012年3月份,其知道贵港市畜牧局出事了,便退了50000元给柒**。

(四)其收受龚**部分:2008年的一天,龚**来到其办公室,问其有什么政府扶持项目吗?其便跟他说尽量帮忙安排项目。后龚**的猪场获得了250000元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龚**要将250000元项目资金的50%即125000元作为好处费送给其。2008年年底的一天,龚**打电话说资金紧张,一时间拿不出原来约定的125000元好处费,先写张欠条给其。其叫龚**写一张他借到梁120000元的欠条。其没有跟梁说过这张欠条的事,梁与龚**他们是不认识,也不知道有欠条这回事。2009年,其打电话给龚**跟他讲其正缺钱用,后龚**在桂平市北江桥头的滨江花园小区附近其车上给其30000元。2012年3月的一天,因贵港市水产畜牧局被检察院调查了,其害怕查到其,就退还给他20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凤业在担任桂平**兽医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政府惠农扶持项目资金的安排、拨款过程中,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5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凤业犯受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凤业涉案金额与本院经庭审查明的涉案金额不符,应以本院查明的涉案金额定罪量刑。被告人甘凤业受贿数额在十万以上,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甘凤业向吴**索要好处费,是索贿,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甘凤业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为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甘凤业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1826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周提出被告人甘凤业能积极退赃,如实坦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周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凤业索要龚**120000元好处费不应计算进受贿数额内以及已收受的30000元应为借款的辩护意见,与本院经庭审查明的被告人甘凤业实际收受龚**好处费30000元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甘凤业提出没有向吴**索贿及其辩护人周提出被告人甘凤业有立功表现等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继续追缴被告人甘凤业违法所得人民币272400元,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甘凤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4月6日起到2024年4月5日止。罚没财产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甘凤业违法所得人民币2724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甘凤业,曾用名甘凤叶。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 辩护人周,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伟
  • 审判员陈流杰
  • 人民陪审员蔡坚
  • 书记员黄延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