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起銮犯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龙起銮犯受贿罪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龙起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08)覃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龙起銮在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户4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3内有银行存款,为保证案件顺利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龙起銮在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户4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3内存款人民币30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