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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超伟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超伟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超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戴超伟于2007年冒用赤马村村民戴**、戴星有、戴**、梁**、袁XX名义,向政府申办五保补助资金,骗取审批及五保专用存折后,先后于2008年2月至2012年6月,分九次从戴**、戴星有、戴**、袁XX存折中各领取人民币6270元,从梁**存折中领取人民币6150.58元,共计人民币31230.58元,供其个人使用。

二、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戴超伟于其平南县丹竹镇赤马村住宅内,为其替该村部分村民成功申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事宜收受村民贿款共计人民币31000元,其中,戴*X、戴X振各5000元,戴盛X、戴X全、戴X富、黄XX、戴**各3000元,戴*新2000元,蓝**4000元。

还查明,被告人戴超伟在2012年6月27日主动到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同年8月6日退出赃款655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超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查机关制作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侯审决定书、保证书、侦查终结报告、证人袁XX、戴*X、戴*X、戴X振、戴**、戴X访、戴X全、戴X富、戴X乐、黄XX的证言、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户籍证明、戴**、戴星有、戴**、梁**、袁XX五人领取五保保障金汇总表、存折及复印件、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取款凭条、2010年平南县丹竹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表、平南县公安局赤马派出所证明、退款票据等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超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侵吞国家资金和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超伟犯贪污罪、受贿罪成立。被告人戴超伟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戴超伟主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超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超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总刑期三年,决定执行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戴超伟,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丹竹镇赤马村腰子四屯255号,住平南县平南镇兴隆小区C1栋801房,平南县丹竹镇赤马村委会支书。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平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林**,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云霞
  • 审判员梁浩林
  • 人民陪审员罗继红
  • 书记员林雅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