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被告人潘**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受贿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06年,被告人潘**帮平南县平山镇榄垌村的潘X平向平南县林业局上报申请做榄垌村的护林员。潘X平获批做护林员后,按照双方约定,潘**扣留潘X平的工资存折,从中索取了潘X平两年半工资6000元的一半共3000元。

2、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潘**帮榄垌村的村民潘X坤伯母陈**办理申请危房改造建筑款时,要潘X坤承诺给其500元后,才帮潘X坤向政府办理这5000元危房改造建筑款。事后,潘**从中得款500元。

3、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潘**帮榄垌村村民潘**办理申请水毁危房补助款7000元。潘**从潘**的兄弟潘X强手中收取500元。

4、2009年和2010年,被告人潘**帮榄垌村村民李XX办理申请低保补助款,潘**分两次共索取李XX的人民币1215元。

5、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潘**帮榄垌村村民潘X明办理低保补助款时,收取了潘X明送的200元;在2010年底,潘**在帮潘X明办理低保补助款时,索**X明的300元。

6、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潘**帮榄垌村村民朱**办理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2011年春节前,该13000元补助款存入朱**的存折后,潘**收受朱**丈夫潘X儒送的3000元好处费。

7、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潘**帮榄垌村村民潘**办理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2011年春节前,这笔危房补助款14500元拔到潘**手后,潘**收受了潘**的3000元好处费。

8、2010年8月份,被告人潘**帮榄垌村村民潘X新办理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2012年1月份,潘X新得到13000元补助款后,即送了1000元给潘**。

9、2011年底,被告人潘**帮榄垌村村民潘X成和潘*X代领取各获得上级拔来的800元生猪补助款,潘**分别索取潘X成、潘*X送的300元、400元后,才给他们领取这笔补助款。

案发后,被告人潘**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查机关制作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侯审决定书、保证书、侦查终结报告、证人潘X平、潘X坤、潘X强、李XX、潘X明、潘X儒、潘X其、潘X新、潘X成、潘*X的证言、潘X平工资条、灾后重建材料、农村低保金发放一览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表、潘X成和潘*X的生猪生产农户补助核查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任职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受贿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潘**,男,1954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任中共平**村村委会支书,住平南县平山镇榄垌村垌三屯10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平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浩林
  • 书记员林雅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