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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某在担任贵港市XX区地方税务局XX税收专管员的2006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在负责贵港**X中心大楼建设工程项目税费征收的过程中,在办理税收手续和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备案手续等方面,对该工程项目副经理李**)给予关照,先后6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共现金人民币15000元。其中:

(一)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贵港市楼外楼娱乐城附近的XX饭店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二)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贵港市XX区地税局其办公室里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元;

(三)2007年春节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贵**X中心大楼工地李某某的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元;

(四)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贵**X中心大楼工地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五)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贵**X中心大楼工地门口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元;

(六)200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贵港市XX区地方税务局办公楼前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陆某某在负责贵港市XXXX工程项目税费征收的过程中,帮助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王某某简化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备案手续,并为该工程延长交税时间,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贵港市区新世纪广场XX茶庄,收受该项目经理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5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示了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户籍证明、贵港市XX区地方税务局文件及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吸收国家干部呈报表,贵港**中心大楼建设项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完税凭证、XX建设集团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材料,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其自书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陆某某的刑事责任。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陆某某是自首,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公诉机关所举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陆某某是自首,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陆某某是自首,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受贿罪,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陆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现存放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身份证号码:45252219630411XXXX,汉族,大学文化,贵港市XX区地方税务局XX税收专管员,户籍地港北区金港大道XX号院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暂住地港北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黄*,广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甘怀强
  • 审判员莫一超
  • 人民陪审员邹志军
  • 书记员黄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