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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泗彪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泗彪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泗彪到庭参加诉讼。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间,被告人覃泗彪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韦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韦某某开展XX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7000元,其中覃泗彪得款人民币19000元,韦某某得款人民币380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覃**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贵港市港北区XX乡人民政府为了确保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分批次制定了《XX乡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方案》,并成立了XX乡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时为贵港市港北区XX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站长的韦某某属领导小组成员兼任下设的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危房改造方案实施、指标分配、申报材料初审、检查、验收等具体工作。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覃**与韦某某商量决定,由韦某某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给向覃**请托的农户,覃**向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农户每户收取5000元的好处费,然后每个指标韦某某分3000元,余款归覃**。后覃**通过韦某某陆续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请托的农户,共计收受农户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57000元,其中覃**分得人民币19000元,韦某某分得人民币3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0月,XX乡XX村村民覃**向覃**请托为覃**、覃**争取农村危房改造指标,覃**答应并提出每个指标领导要好处费5000元,覃**同意。覃**找韦某某各安排一个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给覃**、覃**。过后,覃**在家中收受覃**送给的10000元。

2、2012年下半年,XX乡XX村村民覃**向覃**请托为覃CC争取一个农村危房改造指标。覃**答应并提出要5000元的好处费,覃**同意。后覃**收受覃**送给的5000元,并找韦某某安排一个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给覃CC。

3、2012年下半年,黄*平陆续向覃**请托为黄*迁、黄*德、黄*弟和黄*展争取农村危房改造指标。覃**答应并提出每争取一个指标要6000元辛苦费,黄*平同意。后覃**找韦某某为黄*迁、黄*德、黄*弟和黄*展各安排了一个指标。2012年底,覃**分两次收受黄*平送给的24000元。

4、2012年下半年,XX乡XX村村民覃*前向覃**请托为其争取一个危房改造指标,覃**答应并提出争取一个指标要6000元辛苦费,覃*前同意。后覃**找韦某某安排一个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给覃*前。2012年10月,覃**收受覃*前送给的6000元。

5、2012年12月,XX乡XX村村民覃**向覃**请托为覃**争取一个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并许诺如得到指标将给覃**6000元辛苦费。覃**答应并找韦某某安排了一个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给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覃**在家中收受覃**送给的6000元。

6、2012年12月,XX乡XX村村民覃*标向覃**请托为其争取一个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并许诺如得到指标将给覃**6000元辛苦费。覃**答应并找韦某某安排了一个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给覃*标。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覃**收受覃*标送给的6000元。

2013年,港**纪委查处XX乡危房改造问题期间,被告人覃**分别退给覃**10000元、退给黄*平24000元、退给覃*前6000元、退给覃*明6000元、退给覃*标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覃**退出人民币17000元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贵港市港北区XX乡人民政府关于韦某某的任职文件、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XX乡关于2012年第二、三、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XX乡关于申请拨付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函,危房改造名单表、危房改造资金明细表,证人覃**、覃**、黄*平、黄*迁等人的证言、另案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覃**、黄*迁等10名农户的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退款票据,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与国家工作人员韦某某通谋,利用韦某某的职务便利,共计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5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覃**起次要作用,且分得较少赃款,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覃**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覃泗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覃泗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已退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覃**,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奎
  • 人民陪审员罗肖萍
  • 人民陪审员陈喜志
  • 书记员黄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