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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X犯受贿罪一案

法院: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X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15日以贵南检刑诉[2011]15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审理后,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黎XX提出上诉。贵**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贵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1月11日、4月10日、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X及其辩护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黎XX担任广西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期间,在学校基础建设、塑胶跑道铺设、丙烯酸球场铺设等体育场地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为项目承建老板李X获得该工程项目,从而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家楼下收受李X送来的事先双方约定的工程回扣款人民币70000元。被**黎XX得赃款后,将人民币5000元用于家庭开支,余下的65000元存入其妻子卢XX的定期存折内。案发后,被**黎XX积极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证人李X、卢XX、杨XX、李X、黄XX、覃XX证言、书证和被**黎XX供述等证据,认为被**黎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黎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且其已经退出全部赃款,并配合检察机关询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唐**提出被告人黎XX没有犯罪前科,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全部退赃,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黎XX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黎XX担任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期间,在学校基础建设、塑胶跑道铺设、丙烯酸球场铺设等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为项目承建老板李X获得该工程项目,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家楼下收受李X送来的事先双方约定的工程回扣款人民币70000元。后被**黎XX将其中的人民币5000元用于家庭开支,余下的65000元存入其妻子卢XX的定期存折内。案发后,被**黎XX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2011年6月2日,被**黎XX主动向纪委调查组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在本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黎XX的供述,2010年上半年一天,李X到其办公室,向其提出有意向做其所在学校塑胶跑道工程,按工程款的8%给好处费,其对李X讲这个工程预算在110万至120万之间。2010年6、7月份,李X参加这个工程招投标,顺利中标。这个工程大约在2010年9月中旬左右动工,至今大部分工程已做完,经其签字已向李X支付了70多万工程款。2011年春节前一天,李X打电话给其,说在其家桂平市凤凰新区30栋楼下等其见面。过不了一会儿,李X开小车到其家楼下,从车窗口递过一袋子给其。其回家后打开袋子,看到七捆钱,每捆10000元,共70000元,其对其老婆卢XX讲是工程老板送的。

2、证人卢XX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其老公(黎XX)从外面拿一袋东西回来,对其讲放好这些钱,这是做跑道、球场的老板给的。其拿过袋子看,七叠钱共7万元。其在过年期间拿了其中5000元出来用,过年后把余下的65000元拿到信用社存起来。

3、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以广东佛山**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取得桂平**业中学运动场地塑胶跑道项目承建权,该项目工程造价113万元,2010年8月开工,目前已基本完工,学校已付其75万元工程款,其与学校签有合同,是其弟李X代签。其大约在2010年7月份将方案预算交给黎XX校长,黎XX拿其他公司方案给其看,其据此做标书,后顺利中标。其在参与投标之前曾找过黎XX,说想做他们学校工程,并讲按工程造价8%作为好处费给他。2011年1月份一天,其从桂平**中学黄**手中领15万元工程款后,打电话给黎XX约好在黎XX住的凤凰新区见面,其开车到他家楼下碰到他开车过来,其从车窗把事先用布袋装好的7万元递给黎XX。

4、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其在广东佛山**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作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和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签订运动场地塑胶跑道工程合同,该公司再以承包形式分包给其哥李X做。

5、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5个中层领导每人交来一万元借款,共25万元,分两笔借给李X。2011年1月19日收得10万元,其打电话给李X,李X到其办公室拿现金。2011年1月22日收得15万元,其打电话叫李X来其办公室拿现金,每次李X当场在收据上签字。

6、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桂平市**技术学校塑胶运动场地工程是李X以佛**公司名义来做,其作为学校代表之一在发包人桂平市**技术学校与承包人佛**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

7、证人覃XX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桂平市**技术学校于2010年做有塑胶运动场地工程,造价100多万,该工程是李X做,其作为学校方代表之一在发包人桂平市**技术学校与承包人佛**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上签字。

8、桂平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运动场的立项批复)、市政工程预算书、桂平市政府采购申报表、桂平**业中学运动场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及附件、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体育场建设项目成交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桂**改委同意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立项基础建设、塑胶跑道铺设、丙烯酸球场铺设建设工程,并通过公开招标由佛山市**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

9、印戳、佛山市**程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李X作为公司项目经理负责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体育场地建设工程的各项业务。

10、记账凭证、支付凭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证实,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已支付工程款727823元给佛山市**程有限公司。

1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开户凭条证实,卢XX于2010年3月6日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秀分社存款人民币65000元。

1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黎XX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卢XX信用社存折。卢XX代黎XX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

13、桂平市人民政府任职通知、教师履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被告人黎XX于2009年12月31日任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事业法人)校长。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黎XX于1963年4月10日出生,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5、破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黎XX在其学校体育场地建设工程中收受承建工程老板李X送70000元好处费线索,于2011年6月2日对本案进行初查、立案。被告人黎XX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之后,黎XX如实交代了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

16、纪委的情况说明和案件移送书证实,2011年6月2日,被告人黎XX主动向纪委调查组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在本案的犯罪事实,纪委并于同日将该案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该院已接收了该案件材料。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证明的事实互相吻合、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X作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黎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XX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XX受贿犯罪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0000元,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中共贵**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案件移送书,证实被告人黎XX在纪检部门对其违纪问题进行初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XX的认罪态度好,且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对被告人黎XX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XX具有自首情节,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黎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黎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黎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黎XX,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6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 辩护人唐**,广西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敏
  • 人民陪审员李冬梅
  • 人民陪审员郑子升
  • 书记员黄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