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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吉**、傅**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吉**、傅**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吉**、傅**于2010年至2012年在担任沙岭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港南区湛江镇政府管理该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共索要或收受了危改农户的“辛苦费”共计3576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冼**、吉**、傅**于2011年间,明知该村黄**、冼有信、韦**已经建好了房屋,仍然伙同时任湛江镇宣传委员的邓**(另案处理)、湛江镇建设站站长杨**(另案处理)通过不实材料为三农户每户获得了16000元的危改补助款,并向他们每户索要人民币6000元共18000元的回扣,除送8000元给邓**、杨**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另外,在带建设站工作人员去上述三农户家拍照过程中,三被告人还分别收受了每户400元共计1200元的“辛苦费”,并共同瓜分。事后,在被告人在得知纪检部门追查时,与邓**、杨**一起将所得的18000元退还三农户。

2、被告人冼**、吉**、傅**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带湛江镇建设站的工作人员去危改户家拍照的过程中,收受了13户危改户的辛苦费共人民币16560元。具体如下:冼昭范户1500元、傅**户1100元、冼寿移户300元、胡琼礼户1300元、谭长户1100元、李**户1100元、李**户1500元、吉裕清户1300元、吉文明户2000元、党逸民户1500元、傅庆荣户1360元、朱小珍户1500元、谢**户1000元。上述款额除部分送给来拍照的政府工作人员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冼**、吉**、傅**作为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冼**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其三人收受胡琼礼、吉文明的钱已经退回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其可以动员家人帮其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三人收受胡琼礼、吉文明户的钱全退回去了,其总共分得的4000元钱也已全部退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冼**、吉**、傅**于2010年至2012年在担任沙岭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港南区湛江镇人民政府管理该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共索要或收受了危改农户的“辛苦费”共计3576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将21600元退给了危改农户,被告人冼**、傅**分别退出人民币4000元交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庭审后,被告人吉**的家属代其退出人民币2600元交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冼**、吉**、傅**于2011年间,明知该村黄**、冼有信、韦**已经建好了房屋,仍然伙同时任湛江镇宣传委员的邓**(另案处理)、湛江镇建设站站长杨**(另案处理)通过不实材料为三农户每户获得了16000元的危改补助款,并向他们每户索要人民币6000元共18000元的回扣,除送8000元给邓**、杨**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另外,在带建设站工作人员去上述三农户家拍照过程中,三被告人还分别收受了每户400元共计1200元的“辛苦费”,并共同瓜分。事后,在被告人在得知纪检部门追查时,与邓**、杨**一起将所得的18000元退还三农户。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其的新房已经建好一层并入住。后其听讲建房有政府补贴,就找村主任吉**说看是否能得到危房指标,整得的话其会给他些辛苦费。过了一段时间,吉**跟其讲:“现在我帮你争取到一个危房指标,不过补助款你只能得到10000元,要给6000元上面的领导。”其整材料时见冼有信、韦**也在村委整材料。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吉**打电话告诉其危房补助款打入其账户了,叫其跟他们村干部到桥圩信用社领6000元给他们,其就叫其二儿子吉雄伟拿存折跟村干部去领钱。大概在2012年5月份,支书冼水祥和文书傅**到其家退给其6000元钱。另冼水祥、吉**、傅**带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到其家拍照时,其交给吉**400元辛苦费,说是给他们吃饭钱。

2、证人吉雄伟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吉**打电话给其说危房改造补助款发下来了,叫其去领(钱)出来。其告诉其母亲黄**这一情况,其母亲叫其去领钱出来后给6000元钱村干部。后其拿存折同冼**、傅**、吉**一起到桥圩镇农村信用社领出16000元钱,交了6000元钱给傅**,后来其母亲说冼**和傅**到其家里退回了6000元钱。其家是先建好房再得危改指标的,没有村干部的帮忙,其家是不可能得危房改造补助款的。

3、证人冼有信的证言证实,其的新房屋在2010年年底建好。2011年7月,其见本村很多建房户都能得到政府建房补助款,就同支书冼**讲了三、四次,叫帮其整个指标。过了一段时间,冼**对其说:“你的指标争取回来只能给你10000元补助款,剩下的6000元钱上面领导要,你答应的话,我就帮你整。”其见有钱得就答应了支书的要求。之后支书通知其到村委填表时,黄**、韦**也在村委整材料。2012年春节前,支书通知其说补助款已经打入其的存折了,叫其领6000元出来给他。后其和韦**、黄**的儿子吉**跟冼**、吉**、傅**一起去桥圩信用社领补助款。其在信用社公路边把领出的16000元中的6000元交给傅**,韦**、吉**各给了一叠钱文书,其听韦**说她给够6000元了。2012年5月份,支书打电话叫其马上到村委退回给了其6000元钱,当时支书、主任、文书都在村委办公室里。大概在2011年10月份,冼**、吉**、傅**和湛江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来拍其房屋照片时,其给了600元冼**,说是给他们吃饭钱。

4、证人邓**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初,区政府追加了9个危改指标给湛江镇,其打电话问冼**他们村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危改农户,并说当年建好房,但是符合危改条件的,可以变通给一个指标。后来冼**找了3户这样的农户,其中有一个叫韦**。冼**和吉**带其和杨**去实地查看完三个农户的房子后,冼**就问:“整几多好?”意思是每户收多少辛苦费,收了大家各分一些。其说:“给回一个整数他们农户吧。”意思是每户收6千元辛苦费,给回1万元农户。当时在场的杨**、冼**、吉**和其都同意这样办。2012年春节前,危房改造补助下发到农户的账户后,冼**送了8000元到杨**家,当天杨**拿了4000元给其。2012年8月份左右,沙岭村村干部被港南纪委调查,其和杨**各拿出4000元钱交给冼**。

5、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1年11月份,其和邓**到沙岭**公室,支书冼**、主任吉**、文书傅**在场,支书和主任跟其二人讲村里有三户农民在2011建好房,看能不能申请到危房改造指标。其提出能不能解决建中照的问题,支书和主任说他们村有两户人没有建好,可以拍建中照,并说如果能确定指标给这三个农户,到时候他们村干部会向农户收一些钱给一部分其二人。过了几天,支书、主任、文书带其二人去拍建中照,对比之后,觉得拍出的照片跟建好房的三户农户的房屋样式相像,其二人当时就决定给指标那三个农户,后来危房改造补助下发到三个农户的存折了。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冼**、吉**、傅**到其家,冼**交给其8000元,说是给其和宣委(邓**)各4000元,其就分出4000元拿到邓**家给邓**。大约在2012年5月份,港**纪委调查沙岭村村干部,其和邓**各拿出4000元后通知冼**、吉**到其家拿回去。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冼**的供述,2011年,其村农户黄**、冼有信、韦**建好房后要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当时吉**对其和傅**说如果帮黄**、冼有信、韦**搞得指标,要他们每人6000元,其和傅**也同意。其三人就找黄**、冼有信、韦**单独到村委谈话,逐个讲明。2011年12月,得危房改造补助后,其和吉**、傅**与黄**、冼有信、韦**一起到桥桥圩信用社领钱,黄**、冼有信、韦**每人给其三人6000元。后其三人送8000元给宣委邓**和建设站站长杨**,其三人每人分得3000元,留下1000元做吃饭用。2012年5月份,港南区纪委调查其村村干部在危房改造等工作中的经济问题,邓**、杨**将8000元退还给其村干部,其和吉**、傅**也将分得的钱拿出来,凑够18000元退还给了黄**、冼有信和韦**每人6000元。另在拍照时,黄**、韦**、冼有信户每户给了400元辛苦钱其三人。

2、被告人吉**的供述,黄**、韦**、冼有信三户在2011年7月份都已经建好新房了。2012年春节期间,其和冼**、傅**为危改户黄**、韦**、冼有信搞危房改造材料,争取到危房改造指标。之前,其三个村干部跟三个危改户分别打过招呼,说到时候得危改指标的话要给回一部分劳务费我们。危房改造补助款拨到后,其三个村干部才跟户主商量每户给6000元出来。在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其和冼**、傅**约黄**的儿子吉**、冼有信、韦**一起到桥圩信用社领危房补助款,吉**、冼有信、韦**各领出6000元,交给冼**12000元,交给傅**6000元。其三人商量后决定每人分得3000元,留1000元吃饭,剩下的8000元其三人于2012年春节后送到湛江街市场杨**家里。2012年5月份,纪委调查其村在危房改造成中的经济问题时,其和支书、文书一起去杨**家领回8000元,并凑够18000元退回给黄**、冼有信、韦**每户6000元。

3、被告人傅**的供述,2011年,危改工作还没有开始时,其村的农户黄**、冼有信、韦**已建房。有一天,主任吉**在办公室说宣委讲能整个指标给黄**,但要给回6000元上面的领导。支书冼**就说连冼有信、韦**一起整,到时每户收回6000元,其和吉**都同意这样做。在填表、写申请时,其三人同黄**、冼有信、韦**讲到时要给回我们6000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和支书、主任与黄**的儿子吉**、冼有信、韦**一起到桥圩信用社领款,按照事先约定每人交6000元共18000元交给我们村干部。其三个村干部商量决定每人分3000元,留下1000元吃饭用。第二天,其三人一起到湛江街新市场杨**家,将8000元交给杨**。2012年5、6月份,港**纪委调查其村危房改造中等经济问题,其三人一起去杨**家领回8000元。后其和支书退6000元给黄**,支书退6000元给韦**,通知冼有信到村委领回6000元。在拍照时,支书收了冼有信和韦**每户400元,主任收了黄**400元。

二、被告人冼**、吉**、傅**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带湛江镇建设站的工作人员去危改户家拍照的过程中,收受了13户危改户的辛苦费共人民币16560元。具体如下:冼昭范户1500元、付允贤户1100元、冼寿移户300元、胡**户1300元、谭长户1100元、李**户1100元、李**户1500元、吉裕青户1300元、吉文明户2000元、党逸民户1500元、傅庆荣户1360元、朱小珍户1500元、谢**户1000元。上述款额除部分送给来拍照的政府工作人员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案发后,被告人冼**把1300元退还给了胡**的儿子胡**、把300元退还给了冼寿移;被告人吉**把2000元退还给了吉文明。

案发后,三被告人将21600元退给了危改农户,被告人冼**、傅**分别退出人民币4000元交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冼昭范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到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后支书冼**、主任吉**、文书傅**带镇上的领导到其家拍照和检收、检查其的危房改造进度。在三次拍照过程中,其在其家外面每次给500元冼**,共给了1500元。因为村干部带人来拍照,村里和镇里的干部都辛苦了,每次拍完照后其就给点钱他们吃饭。

2、证人付允贤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后支书冼**、主任吉**、文书傅**带镇上的两个领导到过三次其家拍照和检查、验收其的危房改造进度。第一次拍照时其给了300元钱冼**,第二次拍照时其给了300元钱傅**,第三次拍照时其给了500元钱傅**。因为大队干部带人来拍照,他们也辛苦,其就给点钱他们买烟烧、吃餐饭。

3、证人冼寿移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找村支书冼**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后来,支书冼**和文书傅**带镇上两个干部三次到其家拍照,第一次拍照的时候,其见他们来拍照辛苦了,给400元钱支书他们吃餐饭。在其建好第一层房屋后,支书退回400元钱给其。

4、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其以其父亲胡**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其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在支书冼**带建设站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到其家第三次拍照时,其在其房屋旁边给了1300元冼**,当时主任吉**、文书傅**和镇里的两个工作人员在场。其见村干部带人来了三次拍照,辛苦了,而且其的房屋面积有点超标,其为了顺利通过验收,就给点钱冼**他们加油、吃饭。2012年5月份,冼**拿了1300元钱到其家退还给其。

5、证人谭**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其以其父亲谭*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其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支书冼**带人到其家拍了三次照,第一次拍照时,其给了300元钱冼**,第二次和第三次拍照时,共分别各给了400元钱冼**,因为冼**带人来拍照,支书和镇上的干部辛苦了,其就给钱他们加油、吃饭。

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其在改造新房过程中,支书冼**、主任吉**、文书傅**带湛江镇的干部到其家拍了三次照片,第一、第二次拍照时,其分别给了300元钱吉**,第三次拍照时给了500元钱吉**。其见村干部带人来拍照,村干部和镇干部都很辛苦,没有他们帮忙拍照,其也不能得到补助款,所以每次拍完照片其都给一些辛苦费他们。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申请到危房改造补助款指标。其在建房过程中,上级领导来过三次其家拍照,第一次、第二次拍照时是支书冼**和主任吉**带人来的,第三次是冼**带人来的,其每次都给冼**500元辛苦费。

8、证人吉**的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时,其找到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其在建房过程中,支书冼**、主任吉**、文书傅**带政府的人到其家里拍过三次照。在三次拍照过程中,其每次都在家里给钱吉**,第一次给300元,第二次给500元,第三次给500元。其见村干部带人来拍照,又帮整理材料,就给点辛苦钱,也算是给点烟钱和吃饭钱。

9、证人吉文明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其找吉**主任申请危改指标。2012年春节前,其到木格镇农村信用社领出发到其账户的16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过了两、三天,其给了2000元辛苦钱吉**。2012年春节后,吉**将2000元钱退给其。

10、证人党逸民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其到村委找支书冼**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其在建房过程中,支书冼**、主任吉**和文书傅**带镇政府的人到过其家三次拍照。第一次拍照时,其给了500元钱冼**;第二次拍照时,其给了400元钱傅**;第三次拍照时,其给了600元钱冼**。其见村干部安排了一个危改指标给其,又帮其整理危改材料和带政府的人来拍照,就给点钱他们买烟烧和吃餐饭。

11、证人傅**的证言证实,2011年农历8月1日,其申请了危房改造指标。其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共给过4次钱其村的村干部,第一次在冼**、吉**、傅**来看其旧房子时其给了400元,不记得是冼**还是傅**接的钱了;后面三次都是拍照的时候给钱,每次给400元,不记得是给冼**或者傅**了,总共给了1600元。当时是村干部问其要吃饭钱,其就每次给一点钱他们。

12、证人朱**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其到村委找傅**帮忙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其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村里的主任、支书、文书带镇里的领导到过其家三次拍照,其每次给500元支书冼**,总共给了1500元。其觉得村干部带人下来拍照辛苦了,其给点钱他们吃饭,感谢一下他们,叫他们照顾一下其,让其顺利得危房改造补助。

13、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其老公的堂兄弟吉**说要整个危改指标给其家婆谢**,叫其写申请书等。其家婆在建房过程中,镇里的领导到来过三次拍照,第一次拍照时是支书冼**、文书傅**和主任吉**带来;第二次拍照时是冼**和吉**带来;第三次拍照时是冼**和傅**带来。其在第一、第二次拍照时每次给了500元钱吉**,总共给了1000元钱。其见吉**那么辛苦帮其家婆整了一个危改指标,且带镇里的人来三次拍照,就给点烟钱和吃饭钱吉**了。

14、证人杨**证言证实,2011年,其下村拍照时,在金州村、沙岭村、湛江村的村干部手上收有红包共4000元。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冼**的供述,经其回忆和计算,其和吉**、傅**带建设站的人去给危改户拍照时,其三人共收了22户危改农户给的辛苦费25160元,其中收冼照范户1500元、傅**户1100元、冼寿移户300元、胡琼礼户1300元、谭长户1100元、李**户1300元、李**户1500元、吉裕清户1300元、吉文明户2000元、党逸民户1500元、傅庆荣户1360元、朱小珍户1500元、谢**户1000元。收上的钱大概用了3000多元吃饭,剩下的其三个村干部和建设站拍照的人分了,其大概分得4000元左右。2012年5月份,其将1300元退回给胡琼礼。

2、被告人吉**的供述,在去危改农户家拍照时,其收了李**1300元、吉裕青1300元、吉文明2000元、谢**的儿媳罗**1000元、殷**1300元。除了吃饭用去的,剩下的钱由去拍照的人分了。其他危改户在拍照时是支书冼**或者文书傅**收的,他们二人具体收了多少钱其不记得了,其从中大概分得2600元。2012年4月底,其到吉文明家,将其之前收的2000元钱退回给了吉文明。

3、被告人傅**的供述,2010年危改工作刚开始时,支书冼**提出要收些钱吃饭,给一些建设站的工作人员,自己也要一些。2010年至2012年间,其三个村干部带建设站的人去拍照时共收本村危改户给的好处费27450元,其中收朱小珍户1300元、傅**户1100元、党逸民户1500元、李**户1300元、冼寿移户400元、吉文明户2000元、胡**户1300元、吉裕清户1500元、谭长户1600元、谢**户1000元、李**户1500元、冼昭范户1500元、傅庆荣户1000元。收上的钱,其和冼**、吉**每人分得4000多元,吃饭买烟用了3000元左右,另外分了一些给建设站来拍照的人。2012年3月,吉**退回2000元给吉文明;2012年5月后,其退回1300元给胡**的儿子胡**。

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一)书证

1、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冼**、吉**、傅**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是经群众举报发现。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冼**、吉**、傅**分别出生于1955年3月20日、1956年3月10日、1950年10月2日,其三人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政府文件证实,2008年8月,被告人冼**、吉**、傅**均被聘任为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沙岭村村干部,并分别担任该村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文书;2011年,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在该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

4、审批表证实,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给该镇沙岭村的农户有:2010年度为朱**等;2011年度为傅**、吉文明、胡**、李**、党逸民、付**、冼寿移、冼有信、韦**、黄**等;2012年度为谢**、吉**、冼**、李**、谭*等。其中冼有信、韦**、黄**获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各16000元。

5、暂扣押款专用票据证实,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冼**、傅**分别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退出现金人民币4000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证明的事实互相吻合、印证,足以认定。

另,在庭审后,被告人吉**的家属代其退出人民币2600元交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吉**、傅**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发放国家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即国家优抚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57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吉**、傅**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其三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收缴和追缴,上缴国库。在本案中,三被告人索贿达人民币18000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冼**、吉**、傅**均积极实施参与受贿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三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冼**、吉**、傅**退出大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冼**、吉**、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冼水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吉*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傅**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冼**、吉**、傅**分别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0元、2600元、4000元,均依法收缴,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冼**、吉**、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6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冼**,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初中文化,自2008年8月至今任港南区**党总支书记,住港南区湛江镇沙岭村冼村屯197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 被告人吉**,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高中文化,自2008年8月至今任港南**岭村村委主任,住港南区湛江镇沙岭村沙岭屯45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 被告人傅**,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小学文化,自2008年8月至今任港南区湛江镇沙岭村文书,住港南区湛江镇沙岭村沙岭屯22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某
  • 人民陪审员李某某
  • 人民陪审员农某某
  •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