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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审理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三江**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杨*贪污所得6000元,受贿所得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三江侗**查委员会上缴国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依法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从所套取的公款中将2万元作为文联职工的福利发放,用公款1万元购买柳**文联主席柯*著作的小说,以及认定杨*将购买的小说在研讨会上发放属于公务行为等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消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2014)三

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杨*,原三江自**界联合会主席,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被三江**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 辩护人佟**,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阮绍新
  • 代理审判员孙涛
  • 代理审判员黄其明
  • 代书记员李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