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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11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欧**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蒋**,执行机关代表黄*、黄*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的减刑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获奖励分84.35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梁**,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红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人民陪审员钟继兰
  • 书记员欧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