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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融刑初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90000元。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被告人罗**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柳市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罗**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9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8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30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贝**、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执行机关代表荣**、陈**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罗家图的减刑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12.20分,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优秀报道员、2013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优秀报道员(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退赃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罗**。现在广西区柳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红
  • 审判员蔡明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