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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受贿罪,于201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及辩护人李**、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依法办理了延长审理期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被告人韦*在退休后返聘任广西**遥感分院院长和党支部书记期间,应陆*、潘*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以广西第一测绘院名义与南宁市西乡塘坛洛镇人民政府签订坛洛地形图测绘合同,并将测绘工程实际交给没有资质的陆*、潘*组织施工。测绘工程完成后,韦*与陆*、潘*平均分配工程利润,韦*分取10000元人民币。对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陆*等人的证言、测绘合同、证明、记账凭证、文件及被告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认为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韦*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坛洛镇测绘项目中分得9500元,同时辩称当时其已退休,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韦*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1、韦*已退休,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韦*退休后,原单位没有与其签订返聘合同,其亦未领取返聘工资,没有任何任命文件任命韦*继续留任遥感分院院院长或党支部书记的职务。2、韦*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韦*退休前不是广西第一测绘院的领导,也不是广西第一测绘院遥感分院的院长,只有被任命主持遥感分院党支部工作,退休后更无上述职务。而且韦*所在国土遥感分院主要从事航空摄影测量工作。本案涉及的坛洛1:1000地形图测绘工程属地面工程,不是遥感分院承揽或负责的项目。故韦*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综上,公诉机关指控韦*犯受贿罪不成立,建议法庭依法宣告其无罪。二、韦*在坛洛镇测绘项目中仅获得9500元,即使指控韦*罪名成立,其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理查明,被告人韦*原系广西第一测绘院遥感分院(以下简称遥感分院)干部,并受广西第一测绘院任命负责遥感分院全面工作。2007年5月14日,经广西第一某局批准同意其退休。韦*退休后至2010年4月,广西第一测绘院仍确认其负责遥感分院的工作,负责完成年度测绘项目。2007年下旬,陆*、潘*得知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有一个地形测绘工程,由于两人所属的南宁市**有限公司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质,便找韦*帮忙承接该工程。韦*接受请托后,通过有工程资质的广西第一测绘院承揽坛洛镇地形测绘工程,然后要求广西第一测绘院将该工程交给遥感分院完成。在广西第一测绘院将该工程交给遥感分院后,韦*把该测绘工程转给陆*、潘*完成。工程款结算后,陆*、潘*将该工程所得利润中9500元给韦*。

另查明,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赃款9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关于犯罪嫌疑人韦*涉嫌受贿案件的破案经过》反映该院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韦*有受贿行为,遂立案侦查。

2、广西第一测绘院提供的桂测人字(1994)11号《关于梁福利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桂测-党(2001)02号《关于信息中心与**图队合并建立党支部的通知》、户籍证明,反映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及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局桂测人(2007)26号《关于韦*同志退休的通知》、广西第一测绘院《证明》,反映韦*于2007年5月退休,退休前负责该院国土遥感分院工作及主持党支部工作。韦*退休后至2010年4月,继续负责该分院年度测绘项目管理工作。

4、广西第一测绘院退休人员韦*退休前工资及补贴、退休后退休金及补贴、返聘劳务费明细表,反映广西第一测绘院于2007年至2009年均向韦*发放劳务费的事实。

5、《测绘合同》证实,韦*代表广西第一测绘院与南**乡塘区坛洛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19日签订南**乡塘去坛洛镇总体规划1:1000数字化地形图测绘,工程款214400元。

6、广西第一测绘院计划管理科《通知》、记账凭证反映,该院向遥感分院下达南宁市坛洛镇1:1000数字化地形图测量工程款162192元的事实。

7、广西第一测绘院《证明》证实,广西第一某局与南宁市坛洛镇政府签订1:1000数字化地形图测量工程,下达到遥感分院的经费实行总项目经费包干。

8、证人陆*、潘*的证言及陆*的自书材料证实,2007年陆*、潘*获知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政府准备有地形测绘工程项目。因所在公司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陆*、潘*为获取该项工程,遂找到韦*帮忙。韦*接受请托后通过广西第一测绘院承揽了坛洛镇地形测绘工程,然后在广西第一测绘院将该工程交付遥感分院后再把工程交给陆*、潘*完成。潘*的陈述反映,事后韦*、陆*、潘*各分得1万元。陆*的自书材料反映韦*分得9500元。

9、证人黄**的证言证实,韦*自2007年至2009年是遥感分院的负责人之一。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韦*经广西第一测绘院领导同意后以广西第一测绘院的名义和坛洛镇签了一个地形测绘工程合同。韦*签下合同后就自行组织人员去施工。经查资料,坛洛镇项目合同金额为214400元,项目为8平方公里,扣除每平方公里5000元和百份之七的税后,拨给遥感分院的经费是162162元。

10、证人郑*(广西某局第一测绘院质量管管理科科长)的证言证实,广西第一测绘院以该院名义签订合同,之后下达给遥感分院施工,遥感分院不能以分院的名义签订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测绘不允许分包给外单位施工,但如工作任务较多,遥感分院会在一些大项目中分一些小项目交给外单位合作施工。

11、证人黄*乙(广西某局第一测绘院质量管管理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广西第一测绘院分配给基础测绘队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任务比较多,经过院领导同意后,也可以交给相应的资质或者经对方单位同意的资质低的外单位施工。同时证实2010年6月广西第一测绘院领导正式宣布免去韦*的国土遥感分院院长和党支部书记的职务。

12、证人唐*(广**测绘院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07年韦*退休前担任国土遥感分院的负责人,2007年韦*退休后,广**测绘院领导讨论决定韦*暂时负责遥感分院的项目工作,即负责国土遥感分院的全面工作至2010年3月。

13、证人邹*(广西某局第一测绘院副院长)的证言证实,国土遥感分院系广西第一测绘院下属分院之一。韦*2007年5月退休负责遥感分院的全面工作,韦*退休后经院领导班子决定韦*仍然留存国土遥感分院工作,负责项目工程测量等业务。

14、被告人韦*的供述反映,2007年其退休前负责广西某局第一测绘院遥感分院的工作并承担党支部书记职责。其于2007年办理退休手续后,第一测绘院的领导继续返聘其工作并口头任命其续任遥感分院的院长和党支部书记。2007年下半年,陆*、潘*想承揽西乡塘区坛洛镇的一个地形测绘工程,但由于两人所在的南宁市**有限公司不具备甲级资质,便找其帮忙。因与陆、潘两人关系的较好,且想从中得到一定的好处费,遂同意帮忙。随后,由其经办以广西第一测绘院的名义承揽坛洛镇地形测绘工程,之后把该工程实际交给陆*、潘*施工。

以上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证据评析如下:

一、广西第一测绘院的相关文件、证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能相互证实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其于2007年5月退休后至2010年4月,广西第一测绘院仍决定由其继续负责该分院年度测绘项目管理工作,足以证实韦*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从事公务活动,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陆*、潘*的证言、韦*的供述、测绘合同、广西第一测绘院的通知及证明、记账凭证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2007年底陆*、潘*因所在公司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但为获得坛洛镇政府地形测绘工程项目,找韦*帮忙。韦*接受请托后通过广西第一测绘院承揽了坛洛镇地形测绘工程,然后在广西第一测绘院将该工程交付遥感分院后再把工程交给陆*、潘*施工,事后韦*获取利益。综上证据足以证实,韦*有利用职务之便利接受陆*、潘*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事实。关于韦*受贿数额,由于韦*当庭承认仅收取9500元,其供述亦有证人陆*的证言相印证,故本院认定韦*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应为9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9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韦*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利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韦*及辩护人关于韦*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应为9500元的意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韦*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韦*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韦*,原广西某局第一测绘院遥感分院院长(已退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17日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李**,广西**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罗**,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朝晖
  • 人民陪审员胡开展
  • 人民陪审员张卫红
  • 书记员陆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