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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受贿一案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字(2012)第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受贿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被告人邓**、辩护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办理有关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6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邓**在担任南宁市**心卫生院代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在采购坛洛中心卫生院使用的药品过程中,收受供药商广西**限公司业务员陈*按事先约定支付药品款10%的回扣,共计49500元归其个人所有。

(二)2007年12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邓**在担任南宁市**心卫生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在采购坛洛中心卫生院使用的药品过程中,收受供药商广西**限公司业务员陈*按事先约定支付药品款4%的回扣,共计102900元归其个人所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任职通知、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医疗药品及医疗消耗品集中统一配送协议、坛洛中心卫生院的财务账册、太华**公司销售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陈*、石*、马*、潘*的证言,暂扣款专用收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共计人民币1524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邓**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邓**在案发后主动退回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邓**退赔赃款1524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邓**,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黄**,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密
  • 人民陪审员黄润
  • 人民陪审员何曼玲
  • 书记员张翼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