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熊*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熊*在担任广水市**开发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广水市杨大头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贿赂20000元,并在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为杨*提供帮助。

指控认为,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在被广水**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熊*在担任广水市**开发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科技推广项目承包单位广水市杨大头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贿赂20000元,并在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为杨*提供帮助。该贿赂款被熊*用于日常花销。

2014年2月广水**委员会调查他人双规期间,熊某主动交代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将20000元赃款退至中共广水**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熊*户籍证明、广**政局职务任免通知、有关银行卡交易明细、杨*在广水市蔡河镇种植500亩马铃薯申报、实施、验收的相关材料、退赃收据、中共广**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2、证人杨*、张*的证言;3、熊*的供述与辩解;4、对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5、熊*提供的四份证据材料,证实行贿人的工程款是由熊*垫付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熊*在协助广水**委员会调查他人违纪事件时,主动交代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为杨发州垫付工程款应从贿赂款中扣减的意见,审理认为,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均已完成,垫付工程款在后,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熊*,曾用名熊*某,广水市**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泽著
  • 审判员张春生
  • 代理审判员刘志勇
  • 书记员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