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蒯**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原审被告人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蒯**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蒯**撤回上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书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