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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蒯**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原审被告人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蒯**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蒯**撤回上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蒯**,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随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于2013年7月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揭祥
  • 审判员陈赤锋
  • 代理审判员刘敏
  • 书记员余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