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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辩护人贾*、许学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基于2013年受邓州市住建局安排,负责邓州市彭桥镇垃圾处理场项目渗滤液处理设备招投标工作。在此期间,经张*介绍与河南天*有限公司(下称河*公司)业务员郎*甲结识(张*、郎*甲均另案处理),郎*甲与河*公司实际掌控人郎*乙(另案处理)为在该工程中标获利,二人经与刘*基、张*商议、联系后于2013年11月30日在郑州市相见,由郎*乙以刷卡的方式将刘*基为其子刘*购置的位于郑州*郦都小区一套单元房按揭款50.4万元一次性付清。后在午饭时,刘*基为掩饰收受贿赂的事实,向郎*甲出具了借款人为刘*、见证人为张*的“借条”。随后,在被告人刘*基的帮助下,河*公司与郑州华*限公司(下称郑*公司)的联合体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中标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项目。确定中标后,刘*基向郎*甲索要“借条”,2014年4、5月份郎*甲、郎*乙二人一同来到邓州市,在二人住宿的邓州宾馆房间内,被告人刘*基当面将“借条”撕毁。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刘*基于2014年6月5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而非“讯问”时,已如实供述了自己在负责南水北调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项目渗滤液处理设备招标工作中,郎*甲、郎*乙为中标该工程,于2013年11月份将其在郑州为其子刘*购买的小区单元房的余款50.4万元一次性付清,作为给其的好处费这一犯罪事实,其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行为最初系个人借贷,随后才转化为受贿,又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基于2013年受邓州市住建局安排,负责邓州市彭桥镇垃圾处理场项目渗滤液处理设备招投标工作。在此期间,经张*介绍与河*公司业务员郎*甲结识(张*、郎*甲均另案处理),郎*甲与河*公司实际掌控人郎*乙(另案处理)为在该工程中标获利,二人经与刘*基、张*商议、联系后于2013年11月30日在郑州市相见,由郎*乙以刷卡的方式将刘*基为其子刘*购置的位于郑州*郦都小区一套单元房按揭款50.4万元一次性付清。后在午饭时,刘*基为掩饰收受贿赂的事实,向郎*甲出具了借款人为刘*、见证人为张*的“借条”。随后,在刘*基的帮助下,河*公司与郑*公司的联合体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中标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项目。确定中标后,刘*基向郎*甲索要“借条”,2014年4、5月份郎*甲、郎*乙二人一同来到邓州市,在二人住宿的邓州宾馆房间内,刘*基当面将“借条”撕毁。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

另查明,刘*犯罪后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的身份情况。

2、邓州市住建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系邓州*管理局干部,于2008年借调在邓州市住建局机关,2013年由邓州市住建局安排负责邓州市彭桥镇垃圾处理场项目渗滤液设备招投标工作的情况。

3、邓州*管理局证明、干部职工花名册,证实被告人刘*系邓州*管理局干部,2008年抽调至邓州市住建局工作的情况。

4、银联商务交易单据、亚*集团销售发票记账联,证实2013年11月30日,郎*乙通过尾号为6918和4889的银联卡向亚*集团公司分别付款354000和150000元,以结清刘*购买亚星盛世郦都7号楼19层1906房屋按揭后剩余房款的情况。

5、银联商务交易单据、亚*集团记账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实2013年11月12日,刘*支付亚*集团首付款216576元,贷款金额50.40万元,并于2013年11月30日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清的情况。

6、邓州*圾处理厂项目渗滤液处理设备招标公告,证实:⑴2014年1月22日发布招投标公告;⑵由河南*限公司代理;⑶投标人资格基本按照郑*公司资质设定;⑷公告注明接受联合体投标(河*公司与郑*公司结合称联合体投标)等情况。

7、中标公示,证实2014年4月21日公示,郑*公司中标的情况。

8、邓发改地区(2013)78号文件,证实2013年7月16日邓*改委同意彭桥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情况。

9、河*公司与郑*公司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两公司资质的情况。

10、河*公司与郑*公司的协议书,证实两公司对工程款的划分,协议时间为4月1日的情况。

11、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4日,刘*自行到检察院,并如实供述受贿50.4万元的事实。2014年6月5日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

12、证人郎*甲证言:我从2013年1月至今到河南天成跑业务,因为公司是个家族企业,我到公司后负责业务销售这块工作,公司也不给我工资,我也不给公司交钱。我把业务跑来后,按照跑来业务的净利润由我和郎*乙对半分成。

河南天成是生产起重机及环卫设备的公司,公司的法人是尹某某,实际公司经营方面都是尹某某的丈夫郎*乙负责着,公司的大小事郎*乙说了算。

为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工程,我来邓州市联系有业务。刘*是邓州市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南水北调邓州市*场招投标及工程监督技术等方面工作。

我和刘*是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的。张某某是河南*限公司的技术人员,他们公司生产垃圾处理场的防渗膜,因都是做环卫设备,2012年我们通过工作业务关系认识。

2013年夏的一天,张某某给我说邓州市这边有个彭桥镇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工程,是好几百万个工程,是个刘主任在管着,他和邓州的刘主任关系不错,随后,张某某就领着我到邓州住建局的办公室见到刘主任,见后知道叫刘*,张某某把我介绍给刘*,就和刘*互相介绍了业务上的情况,后来我有时和张某某一起,有时我单独多次来到邓州和刘*谈业务上的情况,我和刘*一来二往就认识了。

我和刘*联系后我知道这个工程是个七百多万的工程,以后工程的利润肯定也不小,我就和郎*乙一起商量准备给刘*些好处费,让他帮忙给我们公司中标干这个工程,郎*乙也同意。我通过张某某认识刘*期间,张某某给我说过刘*对我们公司质量不是很放心,让我们给刘*送点钱,这样中标干工程有把握,我们准备给刘*好处费的事我给张某某说了,张某某说只要能中标干工程挣钱,给刘*送点钱也是应该的。在2013年11月份左右,我到邓州单独找到刘*,说我们公司想参与中标,问刘*有啥困难需要帮忙的,刘*说在郑州买房有50万元左右的按揭款没付,我听后就和郎*乙电话联系说了这事,郎*乙说只要能中标干工程,咱们可以把他这50万元的房款付清算给他的好处费。我就给刘*说这50万元左右的按揭款我给你付了,在彭桥垃圾场工程招投标中帮忙给我们公司中标,刘*说行我给你们帮忙。

我回到公司见到郎*乙,郎*乙说没那么多钱,找人去贷点钱给刘*付房款,钱准备好后,我就和刘*联系给他付清在郑州买房的余款,他当时让我把张某某也喊上一起去,我就又和张某某联系后,张某某当时在郑州,我给张某某说了我们准备把刘*50万元左右的房款付清算是给他的好处费,让刘*帮我们中标。

我联系张某某后,我和刘*确定了付钱的时间和地点,我、郎*和张某某三个人就到刘*买房的河*集团的售楼中心后,刘*和其儿子刘*也到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到售楼中心由郎*刷卡把刘*买的单元房的余款50.4万元钱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清后,我们在一起吃饭时,刘*给我打了个借条,并让他儿子刘*在借条上签了名。当时这个借条给我了,这50.4万元钱就是我们为中标给刘*的好处费,我们根本就没让他打条。他打的这个借条其实就是想掩盖我们为中标给他好处费的事。

2014年4、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工程经过开标评标,我们公司肯定能中标后,刘*和我联系说这事都算办成了中标了,你把我先前打了那个借条给我吧,我把刘*要条这事给郎*乙说了,我俩认为这钱就是我们为中标给刘*的好处费,刘*非要给我们打个条,他要条就把条给他。我和郎*乙一起来到邓州见到刘*,在邓州宾馆房间里,我将这个假借条给了刘*,刘*当着我和郎*乙的面将这个假借条撕了,扔到洗手间的马桶里冲走了。因怕以后中标有闪失,我用手机把这个借条照过相,现在我手机存有这个借条的照片。他根本没有说过要重新打个借条的话。

给刘*付了50.4万元后,在2013年12月份左右,当时因考虑到我们公司没有渗滤液设备,找到郑*,他开了个郑州华*限公司,有渗滤液设备。我和郑*说了我们公司和他公司组建个联合体,借他们公司的资质,以他们公司的名义投标彭桥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工程,渗滤液方面工程就由他们郑*公司做,郑*同意此事。我就来邓州找到刘*说了我们公司准备投标的事,刘*也给我说渗滤液设备我们公司没有咋办,我说我们找个有实力的公司郑州华*限公司,我们组成联合体借他们公司的资质投标,并把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东西给刘*看了,刘*看后觉的没问题就同意了。2014年元月,郑*的华*司和河南*限公司关系不错,郑*想让刘*委托河南*限公司代理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工程招标工作,这样我们好中标,然后我就给刘*推荐让他委托河南*限公司代理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工程招标工作,我并给刘*说了郑*公司和河南*限公司关系不错,只要委托河南*公司进行招标工作,我们就能中标的话。随后刘*按照我们说的和河南*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我们给刘*有好处费,他就是为了帮助我们中标。2014年1月邓州住建局委托河南*公司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要求规定刘*给我说他是按郑州华*限公司的资质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写的。然后2014年4月在邓州*交易中心进行了开标活动,招标代理为河南豫*任公司,经过评标,我们郑州华*限公司为第一名。随后经过公示七天后,河南豫*任公司推荐郑州华*限公司为中标企业。

50.4万元钱刘*没有退给我也没有说过要退给我的话。我也没有找刘*要过,我和刘*没有亲戚关系。我和刘*之间是没有正常的借贷关系。

13、证人郎*乙证言:2013年,我们公司的销售经理郎*甲到邓州联系有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设备工程。郎*甲于2013年年初到我们公司负责业务销售这块工作,公司也不给他工资,他也不给公司交钱。他跑来销售业务后,按照他跑来销售业务的净利润由我和他对半分成。邓州的工程,我听他说是通过他朋友张某某联系的。

2013年夏,郎*甲联系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工程后,和我商量,说是个七百多万的工程,利润肯定也不小,刘*在负责着招投标工作,咱们给他些好处费,让他帮咱们中标做这个工程,就同意给刘*好处费,并让郎*甲负责和刘*联系这事。郎*甲为邓州彭桥垃圾处理场工程的事多次到邓州和刘*联系。到2013年11月份左右,郎*甲给我联系说刘*在郑州购房有50万元左右的按揭款没付,咱们给他付清算是给他的好处费,让他帮咱们中标,我说行啊只要工程能中标,咱们可以把他这50万元的房款付清就是给他的好处费。我联系我两个朋友共贷了60万元钱,由郎*甲联系刘*付房款。郎*甲和刘*联系后确定了付钱的时间和地点,刘*让郎*甲喊上张某某一起去,当时张某某在郑州,见到张某某,三人一起到了刘*买房的河*集团的售楼中心,刘*和其儿子刘*随后也到了,郎*甲把我们相互介绍了,然后在河*集团售楼中心由我刷卡把刘*买的单元房的余款50.4万元钱一次性付清,钱付清后在一起吃饭时,刘*打了个借条,并让他儿子刘*在借条上签了名。当时这个借条当时给郎*甲了。2014年4、5月份,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工程经过开标评标后,我们公司肯定能中标后,郎*甲给我说刘*说中标这事办成了,要把借条要回去,我说这钱就是我们为中标给刘*的好处费,咱们当时没说打条的事,刘*非要给咱们打条,他要条就把条给他。我和郎*甲一起来到邓州见到刘*,在邓州宾馆房间里,郎*甲将这个假借条给了刘*,刘*当着我和郎*甲的面将这个假借条撕了,扔到洗手间的马桶里冲走了。

这50.4万元钱不是借款,而是我们为中标给刘*的好处费,我们根本就没让他打条。他打的这个借条其实就是想掩盖我们为中标给他好处费的事。这次销毁借条刘*没说要重新打个借条的话。

给刘*付了50.4万元的房款后,在2013年12月份左右,因考虑到我们公司没有渗滤液设备,想借用别人公司的资质投标,就让郎*甲负责联系。郎*甲联系了郑州华*限公司,我们和郑州华豫环境组建个联合体借他们公司的资质,以郑州华豫的名义投标邓州*处理场的渗滤液工程。2014年元月,刘*和河南*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公开发布了招标公告。因为郑州*程公司和河南*限公司关系不错,让河*公司代理招标我们好中标,郎*甲将这些情况都给刘*说了,所以刘*和河南*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我们事先给刘*有好处费,他这样做也是为了帮助我们中标。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我们开始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标书,并且又找了两家公司陪标,这些都是按招标程序进行的,这些事刘*也都知道。2014年4月在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邓州市彭桥镇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的相关项目进行了开标活动,招标代理为河南豫*任公司,经过评标,我们郑州华*限公司为第一名。经过公示七天后,河南豫*任公司推荐郑州华*限公司为中标企业。

50.4万元钱刘*没有给我或说要退给我的话,和刘*之间没有正常的借贷关系。

在邓州彭桥垃圾场工程开标前,郎*甲给我说,刘*给他说过我们中标的事不用再和领导说了,他都能让我们中标,中标后签完合同我们就能做工程的话。

14、证人张*证言:在2008年邓州市高集乡垃圾处理场工程施工过程中,刘*代表业主方负责督促施工质量及进度,我是施工方的负责人,我俩就是这个工作过程中认识的。2013年夏,刘*给我说彭桥垃圾处理场有环卫设备工程看有人做没,之后我打电话给郎*甲问他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厂环卫设备工程做不做,郎*甲说不认识人,我说认识邓州市住建局负责这个工程招投标的人刘*,关系不错。郎*甲要我搭个桥。2013年夏的一天,我领着郎*甲来到刘*办公室,介绍说郎*甲的公司是生产垃圾压缩设备和环卫设备,想做彭桥垃圾处理场用的设备工程,随后多次来邓州见刘*谈业务。期间,刘*给我说过他对郎*甲公司的质量不是很放心,我把这话给郎*甲说了,让郎*甲工程质量上要达标,要让业主方满意,我还给郎*甲说过让他们给刘*送点钱,这样中标干工程把握大。2013年11月份左右,郎*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事想让我来郑州,我就在郑州,他给我说他们为中标准备把刘*在郑州购房款50万元钱付清,这钱就是给刘*的好处费,我说中啊只要能中标干工程挣钱,给刘*送点钱是应该的。郎*甲又说刘*让我也到场,我说行。没几天,郎*甲让我直接到郑州*集团的售楼中心,我见到郎*甲后,还有一个人郎*甲给我介绍说叫郎*乙。刘*也带着一年轻人说是他儿子刘*来了,房子就是给他买的。我们一起到售楼中心由郎*乙刷卡把他买的单元房的余款一次性付清。当天把这50.4万元的房款付清后,我们在一起吃饭时,刘*提出给郎*甲打了个“借条”,还让刘*在“借条”上签了名,刘*并让我在这张“借条”上签了个见证人和我的名字。这50.4万元钱就是郎*甲为中标给刘*的好处费。刘*打借条的目的我想这是害怕有关方面查此事,为掩盖郎*甲给他好处费的事,所以才给郎*甲打了个假借条。利息、还款期限没有约定。

刘*让我在“借条”上面签个见证人,他是想掩盖他收好处费的事实,我只是见证了郎*甲给刘*50.4万元好处费的事,至于其他方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后来彭桥垃圾处理场开标了,郎某甲们也中标了。

15、证人郑*甲证言:大约是2014年元旦后,郎*和我联系说他们公司和我们公司组建个联合体共同做邓州市彭桥镇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工程,还说他们公司没有渗滤液设备的资质,要借用我们公司的资质,以我们公司名义投标邓州市彭桥镇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工程,滤液方面工程就由我们公司做,就同意了。

我们公司和河南*限公司认识,我就给郎*甲推荐让河南*限公司代理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工程招标工作,这样我们好中标。随后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工程就委托河南*限公司负责招标工作,并发布了招标公告,然后到2014年4月邓州市彭桥镇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的相关项目在邓州*交易中心进行了开标、评标,我们公司为第一名。经公示,河*公司推荐郑州华*限公司为中标企业。

16、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在邓州市北环路(邓州市国土局对面)租有一间门面房,开牌子是“小*面条”的面条店。房*姓刘,是个男的,我不知道叫啥名,在邓州市住建局上班有50多岁。平时房租是刘姓房*的爱人郑*乙来收的。

前几年,大约是2011年时男房东说过想卖这间门面房,但后来一直没有再提过。

17、证人刘某某证言:我父亲在邓州市国土局对面有一间门面房。我不知道在做什么生意。我父亲没有给我说过要卖这间门面房,他从来就不和我说娘家的事。

18、被告人刘*供述:我于2008年抽调到邓州市住建局项目办,2013年5月份开始负责南水北调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及杏山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工程监督等方面工作。

我和张某某有联系,知道我在负责该工作,2013年夏的一天,张某某领着郎*甲到我办公室,说郎*甲的公司是生产垃圾压缩设备和环卫设备,想推荐彭桥*场用郎*公司生产的设备,随后张某某和郎*甲多次来邓州见我,我和郎*甲就认识了。在2013年11月份左右,郎*甲单独找到我,给我说彭桥垃圾场工程他们公司想参与,想让垃圾场工程用他们公司生产的设备,并问我个人有啥困难需要帮忙的,我说我在郑州买房有50万元左右的按揭款没付,现在每月要还3千多元,压力很大。郎*甲就给我说按揭款我给你付了,在彭桥垃圾场工程中给我帮帮忙让我们公司中标,我说那行我尽量给你帮忙。一个星期后,郎*甲和我联系要给我付清按揭款,因为是张某某介绍认识的,我让郎*甲把张某某喊上一块去,然后我和我儿子刘*一起到郑州,我俩直接到河*集团的售楼中心,当时郎*甲和张某某已经到了,还有一个人郎*甲给我介绍说叫*乙,然后我们一起到售楼中心由郎*乙刷卡把我买房的余款50.4万元钱一次性付清,钱付清后我们在一起吃了午饭就各自走了。

他们给我付按揭款是因为我在负责彭桥*招投标工作,为了让他们公司中标,所以把我购房余款50.4万元钱付清,这50.4万元钱就算是郎*甲给我的好处费。张*知道这是好处费。这都是心知肚明的事,他多次和郎*甲一起为郎*甲公司中标的事来找我,张某某也给我说过*甲为公司中标要给我好处费。

当天房款付清后,我们在一起吃饭时,我给郎*甲打了个借条,我让我儿子刘*在借条上签了名。但这不是借款,这钱就是郎*甲为中标给我的好处费。打借条是因为郎*甲给我这50.4万元的房款是好处费,金额太大,我怕事情败露,自己承担不起责任,还有就是我抱有侥幸心理,如果以后有关方面查此事,我可以蒙混过关解释说是借的,所以我给郎*甲打了这个假借条,其实就是想掩盖郎*甲为中标给我好处费的事。2014年4、5月份,,彭桥垃圾处理场工程经过开标评标后,郎*甲公司肯定能中标,我就想把当时给郎*甲打的那个假借条收回,因借条上有我儿子刘*的签名,我怕以后郎*甲找我儿子要钱,所以我就给郎*甲联系说想把条要回来,随后郎*甲和郎*乙一起来到邓州见到我,在邓州宾馆房间里,郎*甲将这个假借条给我,我当着他俩面将这个假借条撕了,扔到洗手间的马桶里冲走了。

2013年12月份左右,郎*甲提出投标彭桥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设备和垃圾压缩设备,我给他说渗滤液设备你们公司没有咋办,他说我找了个有实力的公司郑州华*限公司,我们组成联合体就行了,然后他把他们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郑州华*限公司的资质给我,我看后觉的没问题就同意了。2014年元月,因郑州华*限公司和河南*限公司关系不错,郎*甲就给我推荐让我委托河南*限公司代理邓州市彭桥垃圾处理场工程招标工作,并给我说只要委托河南*公司进行招标工作,他们就能中标。然后河南*公司郝经理找到我,经我审阅河南*公司符合条件,向领导汇报后,就和河南豫信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委托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因为郎*甲给我有好处费,我为了帮助他们中标,所以就和河南*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的要求我就是按郑州华*限公司的资质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写的,好帮助郎*甲们中标。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2014年4月在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擅自做主会同相关部门对邓州市彭桥镇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的相关项目进行了开标活动,招标代理为河南豫*任公司,经过评标,郑州华*限公司为第一名。随后经过公示七天后,河南豫*任公司推荐郑州华*限公司为中标企业。

因为招标公告是2014年元月份发布的,如果到2014年5月份不开标,这个招标公告就自动作废,为此我给领导多次汇报过,但领导一直未同意开标。另外郎*甲为中标已经给我付了50.4万元的好处费,如果标废了,钱我就落不着,我为了让郎*甲中标,所以擅自做主进行了开标评标活动。

住建局决定废标后,我没有将钱退回。我还想把这中标的事办成,争取不废标,就让郎某甲再找领导沟通,这钱我就没想着要退给郎某甲。

该款没有退还、没有上交。我和郎*甲、郎*乙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没有亲属关系。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有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于2014年6月4日自行到检察院,并如实供述受贿50.4万元的事实。2014年6月5日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被告人刘*具有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另辩称被告人刘*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刘*所得赃款5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婷
  • 审判员付涛
  • 人民陪审员丁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