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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张*甲2011年在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和2013年在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国*政部、*生部和河*政厅、卫生厅分别下发的财社(2010)311号和*财社(2011)30号及方城县卫生局方*(2012)92号等文件规定,在为辖区内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慢性病防治等十余项服务内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别结余475723元和1050660元,合计结余1526383元,严重损害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滥用职权罪

2010年1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将国家发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经费用于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共计1165520.28元;

1、2012年1至12月份,被告人张*甲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挪用国家发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经费给非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发放工资106359.7元;

2、2013年4至12月份,被告人张*甲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挪用国家发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经费共计994300.67元用于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其中:支出病房楼附属工程款194700.67元、支出退休职工田*、李*集资款及利息162600元、支出本院职工仲秋节、春节等福利68000元、支出局科研基金57000元、支出审计罚款40000元、支出石*的购药款300000元、支出设备维修、印刷、保洁洗涤、横幅版面、废物处置等管理费用计172000元。

3、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张*甲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决定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34446.44元。其中:2010年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购置6900元;2012年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业务招待费600元、固定资产购置6019元、培训会议费1262元;2013年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水电费19665.44元;

4、2013年4至12月份,被告人张*甲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决定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30413.47元。其中:用于业务招待费850元、固定资产购置9850元、水电费19713.47元。

三、受贿罪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王*、李*、刘*甲等人贿赂共计现金36000元、购物卡1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3年4月份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办公室,印刷商王*甲送给被告人张*事先讲好的印刷业务提成款现金15000元;

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办公室,印刷商王*甲送给被告人张*事先讲好的印刷业务提成款现金1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方城*卫生院厨师朱某某为了得到院长张*的照顾,到张*家客厅,给被告人张*的儿子2000元压岁钱;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某甲办公室,该院妇产科医生李*甲送给被告人张*甲现金3000元;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某甲办公室,该院护士李*乙为了让张*帮忙给县卫生局领导打招呼留在该院工作,送给被告人张*现金2000元;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某甲办公室,该院护士吕某某送给被告人张*甲现金2000元;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某甲办公室,南阳市*服务公司销售员刘*,为了张*甲多照顾生意,送给被告人张*甲现金2000元;

8、2014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蔡某某因为其爱人卢某某身体不好经常请假,为了得到照顾,到方城县*某甲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辩称:1、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结余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是正常情况,张*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3、检察机关计算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错误,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4、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但是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收受印刷厂王*甲所送的25000元应认定为受贿,但是收受李*甲等人的12000元现金和1000元购物卡,属于一般感情联络,无具体请托事项,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的事实

被告人张*甲2011年在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和2013年在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国*政部、*生部和河*政厅、卫生厅分别下发的财社(2010)311号和*财社(2011)30号及方城县卫生局方*(2012)92号等文件规定,在为辖区内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慢性病防治等十余项服务内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别结余475723元和1050660元,合计结余1526383元,严重损害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张*,曾用名张*,生于1974年12月25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2、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证明2008年1月28日,张*任拐*生院院长;2013年4月24日,张*任独*生院院长的事实。

3、拐河镇卫生院、独树镇卫生院证明、会议记录,证明二卫生院的分工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动员会乡镇签到表、独树镇关于医疗与公共卫生支出的承担比例、小组名单、情况说明,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张某甲参加了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会议的事实。

5、南阳市反渎局情况说明及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南阳市反渎局于2013年8月份,对方城县卫生、财政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同年10月份委托南阳市正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张*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由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事实。

6、审计工作底稿、文件、专项资金拨入使用情况汇总表、明细表等,证明本案审计所依据的原始单据及考核材料的情况。

7、证人李*、王*、杨某某、牛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王*、王*、杨某某证言,证明方城县独树镇开展了简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事实;

8、证人樊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证言,证明独树卫生院从2010年开始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书面具体分工,院长是第一负责人,还有两位副院长抓落实。按规定是不应该结余补助资金的,结余了等于服务不到位,没能很好地利用补助资金为居民免费服务,独树镇卫生院结余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的事实。

9、证人宋某某、武某某、王*、赵某某、王*、舒某某、刘*乙证言,证明方城县拐河镇开展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事实。

10、证*某某证言:拐河镇卫生院从2010年开始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分工,成立了专门机构,院长张*是第一负责人,他是领导小组的主任。我知道我们院2011年结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47万余元。是不应该有结余的,存在结余我们院的工作没有做好,当时是院长张*决定的,结余的补助资金没有开过会,

11、证人付某某、吴某某、刘*丙证言,证明2011年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结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47万余元的事实。

12、证人刘某丁、周某某、马某某、郭某某证言,证明方城县各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在2013年10月以前由卫生局会计结算中心管理记账,局会计结算中心知道各乡镇卫生院有结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由卫生院自行决定的事实。

13、被告人张*的供述:我叫张*(曾用名张书玉),任方城*卫生院院长,我是因为受贿被逮捕。我第一笔受贿是25000元,第二笔受贿是15000元礼金。我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认定我是玩忽职守,是因为我没有把应该服务于辖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完,结余后挂在账上,共计结余有八九十万元。认定我滥用职权,是因为我在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给非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违规发放工资和其他非公共卫生服务事项,涉及资金一百余万元。其中有10万余元的工资确实用了,其他的90余万元资金我们是先用后还了,现在这90余万元还在账上。因为独树镇卫生院外欠款太多,要账的多,如果不给人家钱药商都不给供药了,医院都无法运转,当时医院的户上也没有钱了,我想着先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出,很快都会用业务收入给他抵上。因为独树镇卫生院每个月的收入都有一百多万元。我知道动用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是不正确的,当时医院确实有实实在在的困难,急于还账就挪用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项专款,后来医院有收入又还回了这些钱。2011年拐河镇卫生院结余该项补助资金475723元,当时没有想那么多,想着这么多卫生院都是这样,不会有事,这样结余点,也好为卫生院解决点资金困难。

14、委托书、南阳*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宛正专审字(2014)第072号),证明方城*卫生院2010年-2013年拨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累计未用于该项工作的有459484.69元,其中包括2011年未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47.5723万元;方城*卫生院2013年未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105.066041万元及两个卫生院的违规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情况的事实。

15、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清单、光盘5张,证明侦查机关依法讯问等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受贿的事实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王*、李*、刘*甲等人贿赂共计现金36000元、购物卡1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3年4月份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办公室,印刷商王*甲送给被告人张*事先讲好的印刷业务提成款现金15000元;

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办公室,印刷商王*甲送给被告人张*事先讲好的印刷业务提成款现金1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方城*卫生院厨师朱某某为了得到院长张*的照顾,到张*家客厅,给被告人张*的儿子2000元压岁钱;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某甲办公室,该院妇产科医生李*甲送给被告人张*甲现金3000元;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某甲办公室,该院护士李*乙为了让张*帮忙给县卫生局领导打招呼留在该院工作,送给被告人张*现金2000元;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某甲办公室,该院护士吕某某送给被告人张*甲现金2000元;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某甲办公室,南阳市*服务公司销售员刘*,为了张*甲多照顾生意,送给被告人张*甲现金2000元;

8、2014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蔡某某因为其爱人卢某某身体不好经常请假,为了得到照顾,到方城县*某甲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独*纪委情况说明、收据,证明2014年4月12日上午,张*甲到独*纪委交款25000元,说是有一个印刷厂的人给他送的,独*纪委给他开了收据的事实。

2、情况说明,证明张*甲亲笔供词和行贿人王*、朱*、李*、李*、吕某某、刘*的亲笔证词的事实。

3、赵某某、樊某某的情况说明及证言,证明赵某某亲笔证实张*甲向其借2万元现金有一个月左右还了,钱是赵某某从樊某某处借的;樊某某亲笔证实赵某某在樊某某跟借款2万元有一个月左右还了的事实。

4、证人王*、朱某某、李*、李*、吕某某、刘*、蔡某某证言,证明张*利用其担任方城*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王*、李*、刘*等7人贿赂现金36000元、购物卡1000元的事实。

5、被告人张*的供述:2013年3月份,我在拐河镇卫生院任院长时,商水县一印刷厂业务员王*甲,找到我联系印刷业务,他答应事后给我15000元提成,2013年3月26日,我到独树镇任卫生院院长后,大概在2013年4月份,王*甲把之前答应给我的15000元钱提成给了我,他用信封装了15000元现金,来到我在独树镇卫生院的办公室里,把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说了些感谢的话,当时我也没有推辞。2013年12月份,王*甲又找到我做我院的一笔印刷业务,做完后在2013年12月的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楚了,在我办公室用信封装着10000元钱放到我的办公桌上的,还说谢谢给他的照顾。两笔金额共计25000元整。

在2014年3、4月份,检察院正在查方城县卫生系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情况时,涉及到我们卫生院,调取我们卫生院的账后,又加上国家现在的反腐力度加大,我拿这些钱心里有点害怕,怕出事,所以在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把那25000元现金上缴到独*纪检书记王*手里,当时王书记还给我开了个盖有章子的收据。

我在2014年春节期间收了单位职工及供药商共计15000元礼金,具体是:2014年春节在我家中,独树镇卫生院护士长张*给我小孩压岁钱5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收了独树镇卫生院一供药商周某某礼金5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收了独树镇卫生院一供药商周*礼金1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后,我院职工卢某某的爱人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独树镇一姓郭的村医送给我1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收了我院护士李*乙礼金2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收了我院护士吕某某礼金2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收了内部餐厅承包人朱*的父亲(朱*系我院工作人员)礼金2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一医疗耗材商刘*甲给我送2000元礼金;2014年春节前收了我院医生李*甲礼金3000元现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未使用专项资金1526383元,严重损害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对被告人张*甲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经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因此,渎职案件的经济损失应按立案时的数字为准。本案侦查机关立案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但辩护人提交的证明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2014年1-6月份存款余额的书面材料,可以证明截止2014年6月份,也就是本案立案侦查前,该卫生院账面资金余额大于公共卫生经费余额,该材料也与被告人张*甲供述的“后来独树镇卫生院有收入又还回了这些钱”相印证,证明了在侦查机关立案时,独树卫生院的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而被告人挪用及超范围列支拐河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经费造成损失的数额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故公诉机关对张*甲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辩称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结余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是正常情况,张*甲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经查,审计报告系侦查机关委托,由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作出,且和相关会计凭证、账目、单据、文件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根据专项资金拨入使用情况汇总表及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以证明拐河卫生院2011年结余的专项资金及独树卫生院2013年结余的专项资金并未在拨入后按照规定使用的事实,故辩护人对此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的张*甲受贿罪构成自首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甲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渎职犯罪时,如实供述了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受贿犯罪。因此,被告人的受贿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辩称的收受李*甲等人的12000元现金和1000元购物卡,属于一般感情联络,无具体请托事项,不宜认定为受贿罪的理由,经查,行贿人均是为获得身为卫生院院长的张*甲在工作中的关照等原因才向张*甲行贿,数额较大,而张*甲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 辩护人寇*,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冀鹏翀
  • 审判员王晓明
  • 审判员李志强
  •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