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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认定汪*犯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宣判后,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05年9月16日至2009年12月25日任桐*卫局副局长,住桐柏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 辩护人毕*,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阴连军,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尹清红
  • 审判员史云峰
  • 审判员刘沛
  • 书记员孙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