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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高凡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凡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宛龙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高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高凡未退赃款人民币228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凡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凡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高凡撤回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2年至2013年在南阳市*法警支队工作,2013年10月至今任南阳*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住南阳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杨*,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贺
  • 代理审判员陈阳
  • 代理审判员冯兴民
  • 书记员宋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