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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张**贪污、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贪污、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邓*一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一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邓州市赵集镇原纪委书记,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尹*,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景琦
  • 审判员郑天喜
  • 审判员冯兴民
  • 书记员宋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