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张**贪污、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贪污、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邓*一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一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