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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运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高*在2009年3月至2014年8月任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共计1380000元现金、227000元购物卡、40000元加油卡、30000元洗浴卡、10000元餐饮卡、黄金250克、照相机3部(其中一部佳能5Dmark3相机价值20300元)、镜头一组(6个)价值53700元。

一、南阳*地税局主任科员石*为了和高新运搞好关系,能在工作和岗位调整中得到高新运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10000元丹*购物卡。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购物卡。

二、南阳*票管理局副局长周某某为感谢2010年6月高*在其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从社*税局党组成员调整为南阳*票管理局副局长),分别于2010年中秋节前,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高*分别予以收下。

三、南*税局纳税服务科科*为感谢2010年6月高*在其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从方*税局副局长调整至南*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高*予以收下。

南阳*税中心主任王*为感谢2010年6月高*在其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从南阳市地*电税中心主任),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南阳*得税科科长唐某某为感谢2012年5月高*提拔南阳*得税科科长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分别予以收下。

六、南阳市*税分局副局长白某某为了调整工作岗位,让高*帮忙将其调回市区工作,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分别予以收下。

南阳*地税局局长黄某某为了感谢2010年6月份从南*税局征收管理科调整到南*税局局长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0年中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给高新运送现金5000元,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八、南阳市*税分局副局长(筹备组组长)陈某某为了感谢2012年4月份其从宛*税局副局长调整到官*分局副局长(筹备组组长)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2年中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给送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加油卡;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九、南阳*税分局局长吴某某为了感谢高新运在个人和工作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0年2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1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元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南阳*稽查局副局长马*为了感谢高新运在个人提拔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2010年5月被提拔为南阳*稽查局副局长(正科级)),于2011年春节前,去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十一、南阳*税分局局长王*甲为了感谢高新运对其工作的支持,于2010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2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4月份王*甲从镇*税局局长调整为宛*税局局长后,为感谢在工作调整过程中高新运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3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内*税分局局长曾某某为了调整工作岗位,于2010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1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2年4月份曾某某从南阳*发票局局长调整为内*税局局长,曾某某为感谢在调整过程中高新运给予的帮助和关照于2013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现金10000元。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南阳*地税局副局长李*为了感谢其个人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帮忙,于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社*税分局局长丰某某为了工作及个人调整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和关照,于2010年中秋节前,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送给高新运10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高新运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七次收受45000元现金。

唐河*纪检组长张某某为了感谢其个人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帮忙(从市地税局副主任科员调任唐河*纪检组长),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现金。

南*税局总会计师祁某某为了让高新运支持其任南*税局直属局局长的工作以及个人提拔时获得关照,2010年9月份左右,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里送给其5000元现金。2011年1月份祁某某提拔为南*税局总会计师(副处级)后,为感谢其个人提拔过程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帮忙,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公室送给高新运10000元购物卡;2011年9月份中秋节,到高*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左右,到三门峡去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1月(春节前),到高*公室送给高新运10000元现金。高新运五次共收受30000元现金和10000元购物卡。

南阳*办公室主任史某某为了在工作调整以及个人提拔时获得高新运的关照,2010年2月份到三门峡给高新运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2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2年4月份史某某从南阳*地税局局长调整为南阳*办公室主任,为感谢其个人工作提拔过程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帮忙,于2013年12月份,史某某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四次共收受30000元现金和5000元购物卡。

南阳*分局局长张*为感谢高*在其个人提拔及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2010年6月份,从方*税局局长调动到宛*税局局长;2012年4月份从宛*税局局长调整到油田地税分局(副处级)局长),于2010年中秋节前,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给高*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去给高*送现金5000元;2012年1月份,到高*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到高*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六次共收受50000元现金。

南阳*分局局长王*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过程中,将其提拔为正科级干部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任淅*税局副局长(正科级)),于2011年1月份,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3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收受5000元现金和5000元购物卡。

二十、南*税局局长杨某某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调整为南*税局局长),于2012年9月份,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次共收受20000元现金。

二十一、方*税局局长兰某某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0年5月从南阳*息中心调整到方*税局局长)以及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1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的现金;2011年9月份,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送10000元现金;2012年9月份,送5000元购物卡;2013年1、2月份,送10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七次共收受40000元现金和10000元购物卡。

二十二、淅*税局局长宋*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从西*税局局长调整到淅*税局局长)以及为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0年元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的现金;2011年10月份左右,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送10000元现金;2013年1、2月份,送10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六次共收受55000元现金。

二十三、邓*税局局长翟某某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和个人提拔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从南*税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科长(正科级)调整为邓*税局局长),于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现金。

二十四、西*税局局长郑某某为了在工作调整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0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为感谢高新运在工作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从内*税局局长调整为西*税局局长)以及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3年1、2月份,到高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六次共收受50000元现金。

二十五、新*税局局长杜某某为了在工作调整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0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0年4、5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工作调整后,为感谢高新运在工作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0年6月从社*税局局长调整为新*税局局长)以及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0年9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9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9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九次共收受45000元现金。

二十六、唐*税局局长丁*为了在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和希望在工作及岗位调整及晋升的时候能得到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9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2年9月份,送5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送5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购物卡。高新运八次共计收受35000元现金和25000元购物卡。

二十七、南阳*票管理局局长李*为了在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和感谢个人提拔过程中高新运的关照(2012年4月从的稽查局副局长调整发票局局长),于2012年9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到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30000元加油卡。高新运四次共计收受20000元现金和30000元加油卡。

二十八、南*税局工作人员周*为了让高*在其个人进步上给予关照,于2010年9月份,到高*办公室给其送20000元现金。高*收受了该20000元现金

二十九、南阳*地税局副局长张*为了在工作和个人进步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0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为感谢个人提拔过程中高新运的关照(2012年4月,张*被调整为南阳*地税局副局长(实职正科级)负责鸭*地税局的筹建工作),于2012年9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收受15000元现金。

三十、南阳*稽查局副局长张*为感谢个人工作岗位调整过程中高新运的关照(2010年4月从方城*务局副局长调整为南阳*稽查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在高*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2年1月份,在高*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高新运两次共收受10000元购物卡。

三十一、南阳市*税分局副局长邢某某为感谢个人工作岗位调整过程中高新运的关照(2010年5月从桐*税局任副局长调整为油*分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在高*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收受15000元现金。

三十二、南阳*分局副局长李*乙为个人调整工作岗位,想回到南阳市区工作,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后为感谢个人工作岗位调整过程中高新运的关照(2012年4月从淅*税局局长调整为南阳*税分局副局长),于2013年1、2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购物卡。高新运六次共收受40000元现金和10000元购物卡。

三十三、宛*分局副局长李*感谢个人工作岗位调整过程中高新运的关照(2010年6月份从南*税局调整到南阳*地税局工作),于2011年1、2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三十四、南阳*策法规科科长徐*为感谢个人工作岗位调整过程中高新运的关照(2012年4月调整为南阳*策法规科科长),于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三十五、南阳市*综合科副科长杨*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支持(2010年4月份提拔为税务稽查局综合科副科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克黄金一块。高新运一次收受黄金50克。

三十六、宛*分局副局长姜某某为调整工作岗位,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后为感谢高新运的关照及有机会调整到唐河县工作(2012年4月份从高*税局副局长调整为宛*税局副局长),于2013年1、2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收受15000元现金。

三十七、南阳*税局副局长陈*为感谢其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帮忙和关照(2014年1月份从邓*税局副局长调整为南阳*税分局副局长),于2014年1、2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2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20000元现金。

三十八、南阳*外分局主任科员杜*为在工作调整中得到高新运给予的帮忙,调回市区工作(2010年5月杜*从桐*税分局调整到市地税局涉外分局任主任科员),于2010年1、2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现金。

三十九、南阳*外分局主任科员李*为在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给予的关照,于2010年1、2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四十、时任南阳市*分局局长张*为个人提拔时得到高新运给予的关照,于2010年1、2月份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了10000元现金,2010年4月份张*提拔为油田地*分局局长(副处级),后张*为感谢提拔过程中高新运给予的帮忙及以后工作中能关照他,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共收受20000元现金。

四十一、南*税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科长余*感谢工作调整时高新运给予的关照(2012年4月调整为南*税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科长),于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购物卡。

四十二、南阳*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张*为岗位调整时得到高新运给予的关照,能回到市区工作,于2010年1、2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0年4月份,张*从油*税局局长调整为南阳*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现金。

四十三、北京科海*河*事处经理梁*成为感谢高新运在其公司中标南阳地税机房改造项目中的帮忙和关照,也为了和高新运搞好关系工程款能及时拨付,于2013年元月份,在郑州送给高新运200克黄金。高新运收受了该200克黄金。

四十四、内乡*纪检组长杨*为个人提拔得到高*给予的关照,于2010年1、2月份,到高*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0年5月杨*从内乡*办公室主任提拔为内乡*纪检组长。高*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四十五、南召*纪检组长吴*感谢高新运2010年6月份帮忙将其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并从卧*税局发票科科长调整为南阳*地税局工作任纪检组长,于2011年1、2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现金。

四十六、宛*税局副局长王*为了个人进步时得到高新运的关照,于2010年3、4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0年4月份王*从高*税局纪检组长提拔为高*税局副局长。2012年3、4月份,王*为工作调整中得到高新运支持和帮忙,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4月王*又调整为宛*税局副局长。高新运两次收受10000元现金。

四十七、南阳*宣传科科长魏*为了个人任职期间及以后工作和个人进步中得到高新运的关照,于2010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4月人事调整过程中,魏*从契税征收管理所调到宣教科任科长。2013年元月份,王*感谢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的支持和帮忙,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收受10000元现金。

四十八、社*税局副局长张*为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5月从社*税局城关分局局长调整为社*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一次收受5000元现金。

四十九、唐河*党组成员孙*为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9月从唐河*关分局局长提拔为唐河*党组成员),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共收受10000元现金。

五十、新*税局副局长徐*为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6月从新*税局稽查局局长提拔为新*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五十一、社*税局副局长关*为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6月从油田地税分局征管科副科长调整为社*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五十二、新*税局副局长李*感谢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5月从社*税局纪检组长调整为新*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五十三、南阳*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华*为感谢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将其调回市区工作(2010年6月从内*税局副局长调整为南阳*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五十四、内*税局副局长靳*为感谢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6月从内*税局纪检组长调整为内*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五十五、西峡*纪检组长魏*感谢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6月从南阳*发票科科长调整为西峡*纪检组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五十六、南*地税局副局长王*为感谢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将其调回南阳市区工作(2010年4月从邓*税局副局长调整为南阳*属分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五十七、南阳*地税分局副局长刘*为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6月从南阳*直属局副局长提拔为南阳*田分局副局长(正科级)),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购物卡。

五十八、方城*纪检组长张*为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6月提拔为方城*纪检组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五十九、方*税局副局长买卫华为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6月提拔为方*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六十、南*税局副局长张*为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6月从方城*分局局长提拔为南*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六十一、南阳*外分局局长徐*为感谢工作岗位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0年6月从南*税局副局长调整为南阳*外分局局长),于2011年1月份,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四次共计收受25000元现金。

六十二、南阳*税分局原局长张*(另案处理)为感谢个人提拔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以后的工作支持,(2012年4月份从南阳*办公室主任(正科级)提拔为南阳*地税局局长(副处级)),于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20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共计收受30000元现金。

六十三、南阳*契税局局长许*为调整工作,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后为感谢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的帮忙和关照(2012年4月份从南*税局所得税科调到契税局担任局长),于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10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五次共计收受35000元现金。

六十四、南阳*直属局原局长周*(另案处理)为调整岗位能回南阳市区工作,同时为得到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元月份在开封学习期间,给高新运送20000元现金。(2012年4月份从邓*税局调整到南阳*属分局任局长),周*为表示感谢于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四次共计收受45000元现金。

六十五、桐*税局副局长许*为感谢高*在其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2010年6月从油*分局副局长调整到桐*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1月份,给高*送5000元现金。高*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六十六、南阳*训中心主任陈*为获得经费支持和个人工作得到高新运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五次共计收受50000元现金。

六十七、河南拓*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在给南阳市地税系统征管软件后期维护中得到高新运的帮忙和关照,维护款能及时拨付,于2010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3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四次共计收受40000元现金。

六十八、河*集团副总经理杨*为在税务征收过程中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1月份,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30000元现金。

六十九、河*集团董事长张*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高新运在天*团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五次共计收受50000元现金。

七十、河*集团副董事长闫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高新运对龙*团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30000元现金。

七十一、西峡县内*责任公司总经理程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税务征收过程中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4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现金。

七十二、河南省*市分公司总经理吕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仲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15000元现金。

七十三、南阳*份公司副总经理莫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15000元现金。

七十四、河*学集团副总经理陈*乙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3000元的丹*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3000元的丹*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丹*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丹*购物卡。高新运四次共计收受16000元购物卡。

七十五、南*力公司总会计师周*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共计收受10000元现金。

七十六、铁通*分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3000元购物卡;2013年下半年借高新运父亲去世之机,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3000元购物卡。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5000元现金和6000元购物卡。

七十七、河南*税政科科长王*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油田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以上五次共计收受10000元购物卡和15000元现金。

七十八、河南*份公司总经理孙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30000元现金。

七十九、宛*税局副局长王*为感谢高*在其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2010年6月从镇平*纪检组长调整到宛*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1月份,给高*送5000元购物卡。高*收受了该5000元购物卡。

八十、南阳*贸公司董事长王*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30000元洗浴卡。高新运三次收受20000元购物卡和30000元洗浴卡。

八十一、河南*公司董事长张*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承揽南阳市地税系统办公家俱项目,于2010年12月份,在郑州给高新运送10000元购物卡;后张*为感谢承揽项目中高新运的关照,于2014年元月份,在郑州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收受10000元购物卡和10000元现金。

八十二、中信*分行原行长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感谢工作中高新运的关照和支持,于2013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到给高新运送20000元购物卡。高新运两次收受30000元购物卡。

八十三、2012年至2014年期间,南*安地产总经理靳某某为本公司涉税方面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关照,先后三次共计给高新运送10000元购物卡、10000元餐饮卡和2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后,2014年6月,因南阳市地税系统张*、周*等人被立案查处,高新运将该20000元现金退还给靳某某。

八十四、2010年至2013年期间,南*税局副局长王*(另案处理)为工作上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关照,先后给高新运送三部相机(徕卡卡片照相机、佳能5Dmark3相机价值20300元、适马SD1相机)。高新运予以收受。

八十五、2010年5月份,时任内*税局局长郑某某为谋取岗位调整及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关照,给高新运送佳能镜头一组(六个)价值53700元。高新运予以收受。

另查明:被告人高新运于2014年8月4日向南*税局监察室上缴现金42.5万元,购物卡及有价证券6.5万,照相机、手表、镜头套装等相关物品。2014年8月5日到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到案后向南阳市检察院上缴现金45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石*、周*某、安*、唐某某、白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马*、王*、曾某某、李*、丰某某、张某某、祁某某、史某某、张*、王*、杨某某、兰某某、宋*、翟某某、郑某某、杜某某、丁*、李*、周*、张*、张*、邢万阳、李*、李*、徐*、杨*、姜某某、陈*、杜*、李*、张*、张*、闫某某、程某某、吕某某、莫某某、陈*、周*、赵某某、王*、孙某某、王*、王*、张*、徐*甲、靳某某、王*、郑某某等证言、相关票据、任职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2009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高*在任南阳*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共计1380000元现金、227000元购物卡、40000元加油卡、30000元洗浴卡、10000元餐饮卡、黄金250克、照相机3部(其中一部佳能5Dmark3相机价值20300元)、镜头一组(6个)价值537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前及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高新运上诉称:我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并主动退赃,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高新运构成自首,并全部退赃,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高新运犯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二审期间高新运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请你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原审法院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高*又退出赃款687000元,至此,高*已将全部赃款退出。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退赃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在任南阳*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共计1380000元现金、227000元购物卡、40000元加油卡、30000元洗浴卡、10000元餐饮卡、黄金250克、照相机3部(其中一部佳能5Dmark3相机价值20300元)、镜头一组(6个)价值537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高*案发前及案发后至今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高*及其辩护人所辩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高*构成自首,且在本院二审中已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新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三、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缴纳),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经常居住地南阳市。2009年3月至案发任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贾*,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刘*,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尹清红
  • 审判员史云烽
  • 审判员王成金
  • 书记员孙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