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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案发任南召县*育委员会副主任、党总支委员,户籍地:南召县,现住南召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9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 辩护人毛*,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红灿审判员刘洋代理审判员祖祯祺
  • 书记员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