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