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武*以原判认定收受谭*的11000元属于受贿不当、认定收受翟*是20000元数额不属实事实上是10000元、没有认定自首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了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