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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武*以原判认定收受谭*的11000元属于受贿不当、认定收受翟*是20000元数额不属实事实上是10000元、没有认定自首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了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8年任唐河县*拜寺烟站站长,住唐河县。2014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杨*,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子国
  • 审判员史云峰
  • 审判员王成金
  • 书记员李晓伟